【摘要】:5.2.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增加无障碍电梯设置要求。
5.2.1 电梯设置台数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经济性和服务水平。近年来,上海已成为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老年人比例越来越高。为了满足老年人上下楼交通方便,本条规定了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同时每单元至少有1 台电梯应可容纳担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电梯厅也同时要满足担架进出电梯的空间要求且最窄处宽度宜大于1.80m。顶部设置跃层时,最高入户楼层在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时,可以不设置电梯;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数不应少于2台。这是考虑到电梯发生故障较多,需要检修,为不影响居民使用而提出的。当十二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按照5.3.3条规定设置外部连廊时,每单元可以设置1台电梯。
5.2.2 建筑高度100m 以上的住宅由于居住人数较多,电梯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计算方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 “三合一”前室内的电梯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有关规定,均应为消防电梯。(www.xing528.com)
5.2.4 电梯应便于住户快速到达家门,因此要求电梯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为了便于住户停车后及时到家,规定所有电梯均应通向地下车库。同时,为方便居民使用,当地下室某楼层仅为自行车库或机电用房时,电梯宜停靠该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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