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相关规定。
6.1.2 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及楼板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构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51dB,外墙构件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等于45dB。户内卧室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等于35dB,户内其他分室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等于30dB。
6.1.3 现场相邻两户之间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nT,w+C)应大于等于45dB,现场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声压级差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nT,w+Ctr)应大于等于51dB,现场外墙的空气声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nT,w+Ctr)应大于等于45dB。
6.1.4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交通干线两侧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等于30dB,其他应大于等于25dB。
6.1.5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评价量+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等于25dB。
6.1.6 全装修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构件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应小于65dB,现场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等于65dB。(www.xing528.com)
6.1.7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起居、餐厅等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6.1.8 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内;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卧室、书房、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本标准第6.1.10条的规定。
6.1.9 卫生洁具坐便器排污管道应进行减噪设计。
6.1.10 室内允许噪声级:卧室昼间不应大于45dB(A),夜间不应大于37dB(A);起居室不应大于45dB(A)。
6.1.11 建筑吸声隔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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