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为规定教职工权益的根本大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27年,其间虽然经过修订但从实践上看还是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在内容上偏向教师义务、教师责任和教师资格等对教师有约束作用的内容占比很高,教师权利、培训奖励等事关教师权益的内容占比较少。二是部分用词有模糊空间,如关于教师权利、培训奖励等教师权益的条款,所用的词几乎都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最关键的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里面所用词也是“应当”,并且平均工资水平词义表述不清,没有详细解释平均工资如何测算,这就给教职工工资的测算留下了模糊的操作空间。三是对不落实教师权益条款甚至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处理描述不清。法律条款对违反法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给人的感觉是这些条款仅仅是指导意见而没有强制执行力,可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比较弱。四是法规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表述不清,既没有明确的申诉渠道也没有明确的申诉机构,更没有赋予教职工法律诉讼的权利。
(二)来自社会舆论的不公平待遇
长期以来,社会舆论在给予教师群体崇高赞美的同时,也对教师存在着非常高的社会期待。社会各界对教师只谈奉献,不谈回报的情况日益严重,将教师正常的权益诉求当作大逆不道来加以批判,严重影响了社会舆论对教师追求合法权益行为的容忍度。同时,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教师群体因为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又没有实质的社会权力,特别容易受到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关注,媒体对个别教师不当行为的持续报道加大了社会各界对教师群体的不信任感,这给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三)缺乏代表教职工利益的组织(www.xing528.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教职工申诉的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之规定,教职工只能向教育系统内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而不能提出诉讼,也不能向工会等组织申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作为学校内部机构,面对教职工的申诉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这就造成教职工权益受侵害后没有第三方代表教职工权益的组织可以申诉。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同时也是职业学校的管理部门,很容易出现“堂下何人状告本官”的情况,对于职业学校的普通教职工来说,通过这样的渠道申诉成功难度很大。
(四)教职工维权意识被压制
教职工维权意识长期受到压制,除了前面说的受社会长期以来对教师固有印象的影响外,教职工对教师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也是重要原因。职业学校的教职工在工作之余很少有人会去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大多数教职工的态度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一忍就过去了,缺乏主动维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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