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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突出特征及其实务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这种改变说明,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随势而变与时俱进的品质和特点。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定的刑事犯罪种类有杀人、伤害、偷盗、亵渎神灵等罪,处罚的方法视不同情节有死刑、逐出村寨、游街示众、鞭笞(肉刑)、罚款罚物等。云南的景颇族、傣族、德昂族和四川的彝族、羌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突出特征及其实务研究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总体上呈现着诸法不分、民刑一体,实体(法) 与程序(法) 混杂但偏重实体(法) 的特征。从功能上看,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原发性的法律,对于遵守者具有保护作用,对于违反者具有威慑和惩治功能(当然,其中的一些处罚手段甚至比较野蛮、残酷如乱箭射死,用火烧死,游街示众,割去耳鼻,等等)。

(二) 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成分并存

在西南少数民族中存在着诸多的禁忌中,有些禁忌有其合理性,有些禁忌有其不合理性。贵州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许多禁忌,并且至今对人们的生活仍然具有影响力。如在德江县土家族群众中,就有言辞禁忌,在结婚的喜庆日子中,不能说“不和”“散摊”的话,在丧葬场中,不能说“高兴”“愉快”“祝贺”“恭喜”之类的言辞有其合理性。但有些禁忌充满了迷信、神秘的色彩,有其不合理性。如贵州彝族认为如果出现公鸡提前叫、母鸡学公鸡叫、乌鸦在房上叫的现象,就意味着灾难即将降临,必须请毕摩作法才能化解。有些禁忌含有轻视妇女的思想,有的禁忌不利于生产发展。在苗族地区,男婚女嫁时有吃“排家饭”的习俗,大家相聚一起大吃大喝,虽然有利于家族认同感和增强凝聚力,但浪费比较严重。在婚姻上,有些民族历史上传统的姑舅表婚被广泛接受,有的倡导多子多福。这些观念不利于提高人口质量,控制人口增长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 随境而变,具有开放性

从历史上看,布依族侗族等民族更早地生存于贵州。随着苗族进入贵州,苗族的“议榔”制以及“不落夫家”的婚俗,被其他民族所吸收。如在水族生活的地区,历史上曾长期流行姑舅表婚和姨表婚,后因为汉族文化的影响,才逐渐废除。“同族不婚、异性开亲”也是水族地区的习惯法,如果有人违背,不仅会受到人们的鄙视,而且会受到严惩。后来,因为在同一地区,某大姓人口较多,又无其他姓氏的家族,男女婚配出现困难,只要上溯几代,大家不是同宗,即可开亲。至此,“同姓不婚”的限制也被打破。这种改变说明,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随势而变与时俱进的品质和特点。

(四) 形式灵活,群众容易接受(www.xing528.com)

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距离远,村寨规模小。相聚要经受翻山越岭和攀登之苦。所以,他们就要用清脆嘹亮的歌声来传递信息,表达自己的意见。少数民族习惯法常常以山歌的形式来表现,如在瑶族、苗族有很多山歌,歌中常常有大段的歌词都是习惯法的内容。如苗族《说古歌》就唱到:“告学公公订法规,吾宁婆婆订法规。订法规像砌墙,订法规像架梁,高山可越过,法规不可越。”[11] 此外,少数民族的俚语、谚语、诗歌,也常常是其习惯法的存在载体,如彝族的谚语中,就有“ 说话一条线,尔比是银针”,“猴子靠树林,彝族靠家支”等。而侗族往往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把款约编成诵词,让所有款众知晓。有的民族还把习惯法贯穿在祭祀活动或各种节日活动当中,这些习惯法在潜移默化当中就被群众所接受了。后来,为了解决生产与生活中面临的共同性、公共性、集体性问题,很多少数民族制定了乡规民约或行为规范并通过立碑刻字的形式,让群众晓知。贵州许多地方之今仍然保留有刻有乡规民约的石碑并置于公共场合,使人熟悉。由于这些乡规民约或行为规范是“公议”的结果,所以群众也很容易接受。

(五) 内容丰富,特点突出

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十分丰富,既有刑事法方面的内容,也有民事法方面的内容,还有环保法方面的内容。既有实体性法律内容,也有程序性法律规定。由于当地所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的特殊性,为了维护、维持必要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生产生活的持续性发展,习惯法对与上述重大问题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在刑事、民事、环保等习惯法方面具有了鲜明的特点。

在刑事法方面,对偷盗的惩罚十分严厉,并常常将法律处罚与道德谴责相结合。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规定的刑事犯罪种类有杀人、伤害、偷盗、亵渎神灵等罪,处罚的方法视不同情节有死刑、逐出村寨、游街示众、鞭笞(肉刑)、罚款罚物等。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苗山苗族有专门禁止偷盗的习惯法—— “禁盗岩”。云南的景颇族傣族德昂族和四川的彝族、羌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而且普遍性的规定“违者要偷1 罚100”。[12]

在民事法方面,一方面,由于西南各民族居住分散或者以家族为单位交往,社会公众普遍注重追求和谐人际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地理环境的恶劣,导致人口增长缓慢,生产力水平低下,所以很多少数民族习惯法对生命权、生产生活条件与秩序十分重视与珍惜,在整个习惯法中涉及土地、组织管理、婚姻、农业林业等民事方面的内容占据较多。如瑶族习惯法规定,每年的农历二月、八月春秋两次祭社时,头人社老要对社里的群众“料话”(讲道理、规矩,进行教育、训诫活动)。

在生态和环境保护方面,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本身具有浓郁的“天人合一”的传统观念,重视良好的生态环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另一方面,由于生产水平低下、文明发展程度低、适应自然能力弱,因此产生了对山、水、木等具体神灵的崇拜和敬畏。在许多习惯法中都规定了保护神山、祭林拜树等内容。如云南西部哀牢山脉的哈尼族就有俗语:“有山有林才有水,有田有粮才有命。”[13] 如侗族的《约款词》的“六面威”中规定:“若哪家孩子,鼓不听捶,耳不听劝,不依古理,不怕铜锣。他毁山毁林,毁河毁溪,毁了十二个山头的桐油树,毁了十二个山梁的杉木树。寨脚有人责怪,寨头有人告发,我们就跟他当面说理,我们就和他当面论罪。”[14] 苗族的《议榔词》中道:“柳规西来了,榔规来到了,榔到了刚榔,来到了加发,烧坡遇到风,玩狗雷声响,烧完山岭上的树干,死完山谷里的树根,地方不依,寨子不满。金尼榔来议榔,罗栋赛来议榔。封河才有鱼,封坳才生草,封山才生树……”这些规定对有效保护当地的生态资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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