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由来已久,涉及的内容也十分丰富,有宗族习惯法(包括该民族内某一宗族的社会组织结构,家规、家法等)、婚姻习惯法(包括恋爱、婚嫁、离婚等行为准则)、宗教习惯法(包括信仰崇拜、丧葬、禁忌等行为规范等)、公共行为规范习惯法(如各种乡规民约等)、节日习惯法等。
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其民间习惯法资源也十分丰富。现将人口在200 万以上的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相关内容简介如下:
(一) 彝族习惯法
彝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和古老文化的民族之一,人口约776 多万,主要分布在云、贵、川三省和广西西北部。在历史上,彝族社会虽然没有衙门、没有法院和法庭,但形成了一整套自成体系、极具本民族特色的不成文习惯法(彝语称“简伟”“介伟”“木黑略黑接”)。彝族自古就有“祖宗制定法,子孙遵循;前辈‘介伟’ 有道理,后辈赓继‘介伟’ 不迷路”的谚语。说明习惯法是彝族社会的基本准则,是公认的调整社会矛盾和疏导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彝族社会中享有最高权威的“法律”。其内容包括有当事人辩论,有彝族“司法官”德古,有起监督并执行法律的家支组织,有充分显现民主与平等的家支会议,有神秘的证据制度,等等。他们以谚语和格言的形式流传于彝族人民中间,并且为社会各成员严格遵守。
(1) 具有独特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彝族人十分注重民间调解,并把它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纷争的前置程序。在彝族社会中,调解由“德古”“苏支”“莫木搓”等负责执行。彝族有谚:“汉区的衙门,彝区的德古”;“渠道由手开辟,案件由莫审判”( “莫”即德古 )。“德古”不是一种职务,也不是一种职业,而是对口才好、善于演说、熟悉并能按照彝族习惯法以及案例处理问题、办事公道、在群众中自然形成、为人们所公认、有一定威性的人物的统称。德古不能世袭,也不意味着权威或财富。但任何纠纷一经德古处置以后,便具有至高的权威,必须遵守。此外,“苏支”的作用也很重要,苏支是家支头人,是家支中有威望、处事公正无私,能够依据习惯法对其家支成员施行约束和管理能力的长者。其职位亦如德古,无需选举和罢免。除“德古”“苏支”外,参与调解工作的还有“莫木搓”(执行习惯法调解事务的人)、“莫萨 ”(中间人) 等人,他们协助德古,以“准德古”的身份,参与调解,进行执行。
在纠纷解决的提起上,彝族主张自诉方式,由受害人或者是其亲属以口头方式将案由直接告知头人或德古即可。告知中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证明对方犯罪事实的证据。告知时间无具体时限要求( “案件埋在地下三代不腐烂,三载火烤烤不焦”),被告也不限于实施违法行为者本人( “孙子可以报爷仇”)。审判方式为召开家支会议议决制,即德古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后,分不同情况处理:认为事实简单、没有必要“伤和气”的,就将利害关系阐明,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就此了事。如果案情复杂重大,认为需要处理时,德古就会视情召开吉尔吉体会(将在整个家支里比较有威望的,明白事理的男性长辈集中起来,讨论、商议如何处理面前的事件) 或蒙格(召集整个家支的人,向在会的人阐述案件情况,听取意见),经共同商议后决定处理方式。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力求做到让当事人乃至当事人双方各自所属的家支都心服口服,审判既是冲突的解决过程也是冲突双方重归于和平相处的基础。整个过程都有争议双方和处于中间地位的第三者在场。但为了避免冲突,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场合上进行辩论,而是由当事人一方所商议决定的代表向对方传达己方的意见,辩理活动在双方的传话中进行。按照彝族习惯法的规定,纠纷一旦被调解成功,具体事项经当事双方认可,随即生效,而且双方均无权反悔。所以,在彝族格言中有“用金子做腰带的人,推翻不了用麻绳做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3]“最没有名望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即使是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也不得推翻”的说法。[4]
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上,没有诉讼程序和审级规定,但他们追求早发现、早解决( “姑娘早嫁出去的好,案子早解决的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
德古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往往是判例( “案件都依案例判,买卖都按行情做”“没有案例,就没有规矩”)。对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案例,经过德古审判后而得出的新的“规矩”将成为以后的参照。
彝族习惯法中的纠纷调解在受理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几乎囊括了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在内的所有民间纠纷(因为彝族人认为没有通过调解解决不了的纠纷案件)。即使在现代,在彝族群众集中生活的地区,按照习惯法进行调解的案事件数量仍然很大。如在四川省凉山州彝族聚居地区(昭觉县、雷波县、美姑县、喜德县、越西县),近年来,发生的民间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经彝族民间“德古”调解的。诉讼至法院的一般不到民间纠纷总量的10%。而且,“德古”调解民事纠纷的成功率、执行率非常高。这种状况在客观上一方面为司法部门减少了不少工作量,另一方面,由于其纠纷具有很强的及时性,所以有效地防止了事态恶化的可能性。由于彝族的纠纷解决程序制度比较稳定和成熟,所以容易实现走向秩序和秩序恢复的理想目标,从而为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2) 在生活生产等方面设置了广泛的禁忌规定。为了部族自身的繁衍生存、和谐平稳,彝族先民在信仰、礼俗、生育、婚姻、丧葬、饮食、生产、语言、行为、节庆、自然环境等众多生产生活领域内形成了覆盖面极为广泛的禁忌性规定。在彝族地区,“对禁忌的遵守与违背,并不只是个人的事,而是关乎他人或整个民族群体吉凶祸福、生死存亡的大事。如所有人严禁亵渎所崇拜的祖灵神龛、毕摩神像、龙潭龙树、山神土主、火塘锅庄之类”。[5] 若有违禁就会得罪神灵鬼魔,不仅违禁者要遭受报复,而且神灵会降罪于整个群体。为了加强对疾病的防治,避免意外伤害,维护妇幼身心健康,规定女子妊娠期间禁止参加他人的婚礼、忌去坟场或有死者的家里,产前要实行隔离、产妇不满百日不准串门或到井里打水、河边洗衣、忌去神前庙后等等。为了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规定路遇虎、豹只能驱赶,遇猴子不能射杀,对母獐、母鹿、母麂等严禁猎杀。禁止伐“磨落树”(头树或山神树之意)、禁伐龙树,严禁去龙树林区伐木、放牧,禁止在出泉水的塘子里洗手洗脚,否则轻则会得疾病,重则丧失生命乃至降临洪灾旱灾,殃及村庄、粮食无收。禁止砍独木及有鸟巢之树。禁止拿取被雷击过、被水冲倒的木材,禁砍村寨、坟场、神前庙后之树和风景林,违者罚银罚羊。
(3) 鼓励、讲求伦理道德。彝族群众历来认为:人-家庭-社会之间良好的伦理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品质是家庭幸福、社会安宁的根本要素。因此,在彝人部落和部落内部,要求人人都要自觉遵循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如尊老爱幼( “莫出手打孤儿,莫开口骂老人”)、虚心学习( “遇到长辈多请教,遇到晚辈多指导”)、勤劳节俭( “治家要节约,致富靠勤劳”)、团结互助( “多交朋友,少结冤家”,“一人有难,众人相扶”) 等等。
(4) 注重制定和践行家训族规。彝族人认为:家族和睦是家庭、部族、部落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家族能否和睦,有赖于家族的传统和家族内的传统风尚秩序即家族的伦理道德得到有效维系的程度。彝族家族为了解决好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制定出了家训、族规,将其作为规范族人言行举止的行为准则。为了树立这种准则的权威性、普遍性,历史上,彝族人一般要在每年农历九月初九,由家族族长把该家族所有人员集中在一起全家族盟血定约。公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不行盗、不抢人、不杀人、不赌博;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等。族人违背公约后,要受到“家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团体) 的惩罚。族人发生纠纷后,也讲求尽量在家族内妥善解决。
(二) 苗族习惯法
苗族主要聚居于贵州省东南部、广西大苗山、四川、云南、广西等省区的交界地带。人口约7407 万。苗族习惯法内容十分丰富,从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到一般的违法行为,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从家庭婚姻关系到财产继承,从一般财产纠纷、山林争执、水源纠纷等到市场交易、债务关系,等等,都有相应的规定或规则。
(1) 普遍建立有“榔规”制度。历史上,在苗语中,一般的村寨被称为“昂”,相邻村寨组合而成的集体被称为“讲方”。“昂”的头人叫“楼洋”,“讲方”的头人叫“楼方”。其职责主要是调解矛盾纠纷,管理所在地的公共事务。除了这些“领袖”发挥管理作用外,为了更为长久、有效的维持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各地普遍通过民主方式制定了地方性规约—— “ 榔规”。“榔规”是大众公认的规约,通常都以“埋石为盟”的方式出现,所以,也叫作“栽岩”或“埋岩”,其内容既有对日常行为的规约,也有维护既成制度的条款。“榔规”的议定和执行有特定的组织形式,即“议榔”(苗语叫作“构榔”—— “构”意为“议定”,“榔”意为“约法”,“构榔”即“共同议定法规”之意)。“议榔”(贵州从江和广西大苗山地区叫“栽岩会议”或“埋岩会议”,云南金平叫“丛会”或“里社会议”。有的地方还叫“构榔会议”或“勾住”) 的规模大小不等,小的仅几个村寨,大的有数十百寨及若干鼓社。“议榔”组织中有管理行政事务的负责人——款首、榔头,有负责军事事务的首领—— “ 硬手”和“ 老虎汉”,有主持司法事务的负责人——“行头”“理老”。上列人员一般都通过选举产生。“议榔”以会议的方式开展活动。主要任务是制定榔规、选举榔头款首和商讨重大公共性问题,制定的公约一旦确定,族人必须共同遵守,从而成为习惯法。
(2) 注重组织管理生产活动、生态保护,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特殊的生产生活环境决定了苗族群众十分注重组织管理生产活动、生态保护,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农业生产方面,重要活动必须要在“活路头”(当地在农业生产方面富有经验的长者,也是农业生产的领导者、负责人) 的带领下进行。“活路头”主要履行带头播种、插秧、对违反生产禁忌行为进行裁判处理的职责。贵州省从江县的一些苗寨规定,每年的春播须由“活路头”率先进行,之前他人不能擅自播种,违者不仅要当众认错,还要被罚鸡1 只,30 拜禾(1 拜大约相当于1 人用力能够抱的重量) 的粑粑及酒等物品,所罚物品由“活路头”和反映情况的人共同享用。在建设房屋方面,规定禁止在寨子四周挖土。违者要罚敬1 头猪,12 拜禾粑粑,12 毫银币,此谓之“安龙谢土”。在保护林木方面,苗族认为,封山才有树,封河才有鱼。黔东南苗族地区普遍规定,平时不准砍伐林木,任意砍伐“鼓山林”者,绝不轻饶,要罚他12 两银子。播种、撒秧期间,禁止吹芦笙、敲铜鼓、击木鼓和斗牛。对“村社敬奉的古树,要以‘神树’ 供祭,若有亵渎或砍伐,决不轻饶”。[6] 在财产保护方面,倡导各人种的庄稼要各人收,各人砍的柴要各人烧,教育人们不能有贪、偷之心。思想上不准萌发盗窃之念,行为上“不得偷挖乱撬他人田水,不得偷别人的田鲤,不得偷别人的猪牛,不得挖别人禾仓、盗人禾把,不得偷别人果、蔬菜、辣椒、棉花、蓝靛等,不得偷别人柴草、香菇”。[7] 如有违犯者,视其情节进行处理(轻的罚银6 两,重的罚银12 两)。
(3) 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对作奸犯科的、捣乱滋事的、抢劫行凶的绝不轻饶,“罚银八百两不少,一千两不多”,情节恶劣处以吊打、活埋或撵他翻高岭、越大山、杀其身、夺其命。
(4) 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自主和包办,其中以自主方式居多。青年男女只要双方合意并交换信物,就认为是订立了婚约,但约束效力不强。如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要举行正式仪式,悔婚者要接受处罚和赔偿的后果。缔结婚约时,有优先(姑舅表婚) 和禁止性规定(同一宗社男女间严禁结婚,姨表兄妹间通婚要受限制)。在离婚方面,对离婚的条件、程序、手续、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主要问题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无论男女对婚姻不满均可提出离婚。离婚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双方自愿离婚的,之前的花费和礼品一般不予退回;男方主动提出的要出酒、杀羊请客(即所谓的“羊酒服理”);女方主动提出的也要经过“羊酒服理”,同时男方不负赔偿责任;男方逼迫女方离婚导致女方自杀的要被处以“五牛分尸”。已婚男子与人通奸的,要公开批评或“羊酒服理”,受罚费用由通奸双方承担。
(三) 侗族习惯法
侗族是聚居在湘黔桂三省(区) 交界处居住的山地少数民族。集中聚居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黎平等9 县和铜仁地区的玉屏侗族自治县、万山特区,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散居的主要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雷山县、铜仁地区的铜仁市、石阡县、江口县、松桃苗族自治县,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荔波县、都匀市、福泉市、融安、罗城和融水苗族自治县等地,人口近300 万,其中贵州省侗族人口有160 多万,约占全国侗族总人口的近56%。侗族在宋代称之为“仡伶”“仡览”,明清时代称之为“峒蛮”“峒苗”“洞家”,或泛称为苗。新中国成立后正式定名为侗族。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侗族形成了独具自身特色的习惯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国家法得到了当地民众越来越多的了解和遵守。总体来看,刑事法方面侗族习惯法的作用在逐步减少,但在民事法方面,以风俗习惯等形式存在的一些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1) 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侗族习惯法在《约法款》中对如何处理犯罪行为有集中表述。其中《六阴六阳》是其中的核心,六阴为重罪(包括:偷盗耕牛、偷金盗银、乱砍山林、抢劫杀人、内外勾结、挖坟盗墓),六阳为轻罪(包括:破坏家庭、弄虚作假、偷放田水、小偷小摸、移动界石、勾引妇女)。违者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置,“有的要处以沉潭、乱棍打死、活埋,有的要开除族籍、寨籍。对犯罪较轻的行为,一般也给予罚款、罚吃、敲锣喊寨等处罚”。[8]
(2) 有自己的纠纷解决机构。在侗族社会内部,族长、寨老、款首以及当事人信任的任何人都可以充当调解人。家庭内部成员(如婆媳、兄弟、夫妻) 之间如果出现矛盾、不睦、不和或其他纠纷而不能自行解决时,首先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诉。一般都向本族有威望的老人提出口头申诉。调解人听取申诉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可当面说和,当场解决,也可先找其他有关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之后再分头劝解,直到双方满意,纠纷解除。发生在不同房族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任选几名寨老来充当调解人申诉,地点既可在寨老家,也可在当事人家中。调解人听取申诉后,一般都会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找当事人或了解实情的相关人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和看法,然后再进行调解。若经过寨老单独调解,双方仍不肯妥协,那就由众多寨老在鼓楼开会进行集体调解。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村寨之间(常见的如山林、地界、河段等不动产纠纷或在生产生活、日常交往中发生的纠纷),就需要由各寨的寨老专门去向当地的款首(款的领导。款是村寨与村寨之间的联盟组织,具有民间自治和自卫的双重功能,基本职能是对内制定宽约,调解村寨纠纷,对外抵御入侵) 提出申诉。款首在听取申诉主张和诉求之后,要先行进行实地的调查研究,并找有关寨老反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使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补腊”(相当于家族或房族) 组织扮演重要角色。“补腊”是一种带有父系血缘的组织,在侗族村寨及民族的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家族内部的财产分配(指兄弟分家)、遗产继承(指无子女或有女无子之家庭)、婚丧嫁娶、房柱上梁、诉讼等方面的事务,一般都在“补腊”内部协商解决。“补腊”对本“补腊”的成员进行保护(含已出嫁的女子在内)。“补腊”内部的成员,均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有受到全体成员保护和参与保护其他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得到其他成员帮助和参与帮助其他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按照父系排列计算自己的世系的权利;有按照辈分高低和年龄大小排列称呼、受人敬重以及敬重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参与操办本“补腊”内部各个家庭的婚丧嫁娶、树柱上梁、诉讼等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有代表本“补腊”参与氏族和村寨举行的各种活动或集会的权利和义务;男性成员,有继承本“补腊”内无子女或有女无子的家庭的遗产的权利;有抚养无子女或有女无子的老人的义务;对内部成员犯罪或违反族规者有共同教育、审判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指在历史上的款组织社会);有共同接待探视亲戚及外来宾客的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在“补腊”内部,通常有约定俗成的族规和传统的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有:尊重长者,听从长者的教导,服从长者的指令和派遣;遵守村寨规约,操守民族道德风尚;孝顺长辈,爱护亲人,和睦相处,以礼待人;为人忠厚老实,乐于助人,热情好客,热心参加公益事业;严禁以强凌弱,以富欺贫,以下欺上,以少欺老;严禁偷盗、乱伦;严禁恶语伤人,开口骂人,无故打人;严禁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嫁祸于人;爱护村寨,维护民族利益,勇于与入侵之敌斗争。如有不听上列规劝者,整个“补腊”的成员都有权对其训导。父母不教育,追究父母之责。父母教育不听者,则通过整个“补腊”的集会对其进行教育告诫,促其顺从。违反族规给“补腊”抹黑者或给整个“补腊”的财产造成损失者,要给予严厉惩处(将其家产充公或驱除出村直至处以极刑)。
(4) 族规、家规相对完备。侗族族规的内容相当广泛。对婚、丧、尊老爱幼、团结互助、教育子女、交粮纳税等有整套严格的规定。如教育子女方面,要求各尊长严格教训子孙,使之为人忠厚老实,避免争斗,从而保护家族之声誉。规定族人有避免彼此争斗及与外人产生纷争的义务。族内出了好事之徒,或搬弄是非之辈,不但本人遭受惩罚,父兄也一并累及。在团结互助方面,族内各户有互相帮助的优先权利义务,各家备办红白喜事大家要尽力协助料理。丧葬嫁娶需要的大量酒肉、粮食、布匹,建立新房需要的大量木材等,各户均有接济的义务,也有享受接济的权利。
侗族家庭的家规十分细致。如逢年过节或家人团聚的茶余饭后,家长和老人要给子孙们传授家规,教导家庭成员间要团结和睦、尊老爱幼、热情待人接物、勤俭持家办事等。夫妻之间要相互信任,互不隐瞒;兄弟姐妹之间要相亲相爱,不同室操戈;妯娌婆媳之间要相互沟通,不互相猜疑;儿女要孝敬父母,父母要尊重儿女的自主权。家庭中男女地位要平等,重要事务,要共同商定。家里来客要热情接待,与客人交谈坐姿要端正,讲话要和气,不要跷二郎腿,不说粗野话。招待客人要斟酒敬菜,远客离去要为其打包带上食物上路。外出作客时,要看时机,农忙不要访亲友。作客时要仪容整洁,不可蓬头垢面,不修边幅。要注意让位而不抢位,不要随地吐痰,当主人的面清鼻涕。吃饭时不用筷子敲碗,喝酒不贪杯自饮,不进入主人内房,等等。
(5) 习俗与民约作用巨大。侗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形成了许多习俗与民约,在一定区域内,它们能够得到共同和执行,作用巨大、效果良好。如在侗族地区有打草标的习俗。草标有如同立约公证或先占之意。把一个草标插在某处,表示某物已有主或禁止做某事,可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如“草标插入田边、地头,表示田地中有人下种,人们都自觉地不会入内放牧践踏;插入田中、水口,表示田中有鱼或刚施肥,人们自觉地暂不放水入田或下田捞捕;草标插在山林路口,表示封山育林,放牛的人不能在该山放牧,以免践踏幼林;草标挂在野外处围成一圈,表示此处已安装捕猎的套子,意在告诉打柴或放牧人小心行事,慎勿闯入兽猎区;草标挂在寨门路口,表示祭寨,外人不可入内”;等等。[9] 另如在遗失物的处理上,侗族人讲求不取不义之财,不损他人利益,捡得财物,招领归还。有“饿死不做贼,冷死不向灯”,“勤获山中之物,不贪他人之财”的习俗。
此外,在侗族地区,“村规民约”的作用很突出。“村规民约主要由村干部、寨老、族长等成员协商提出并在召开大会征求意见之后制订。”[10] 为保证做到户户知道,人人遵守,有的写在木牌上并挂在鼓楼里,有的刻印后发给各家各户张贴在墙壁上,还有的将其刻在石碑上并竖于公共场合,以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村规民约的内容很广泛,如防火护林、禁放耕牛、禁止偷盗、赌博、斗殴、乱砍滥砍等等。
(四) 壮族习惯法
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1700 多万),主要聚居在广西和云南的文山壮族民族自治州,少数分布在四川等地。壮族习惯法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1) 头人习惯法。壮族历来有“乡有乡老,寨有寨头”的谚语。因此,在壮族地区普遍奉行寨老(也叫寨头、族老、寨老) 制。寨老是在当地具有丰富生产和生活经验、精明能干、热心服务公众事务、处事公道、能言善辩的人。寨老的任期无固定的时间规定,也不取报酬,如果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有私心杂念、无法让人信服时,地位将自行丧失。其主要职责是:领导族内人员制定习惯法;调解纠纷;维护秩序;掌管集体公共财产;执掌祭祀活动;领导族人进行公共设施建设;主持处理族内重大事项;等等。
(2) 刑事习惯法。对故意杀人的既可以剥夺其生命(以命抵命),也可以金钱、财物予以赔偿(赔偿命价)。过失杀人的,不需抵命或赔偿,一般由错者负责追悼和埋葬,并供养其家属。对伤害他人的,要“包医包养”即承担被伤者的医药费和赡养费,直至伤愈为止。若治疗无效而死亡者,则按杀人处理。对抢劫他人的可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并允许被害方集体前往对方家中抄家。盗窃他人财物的,如系初犯则罚钱罚物,如系再犯则施以鞭刑,屡教不改的剁其手指。强奸他人的,先施以痛打(如打死,一般也不追究责任),再据其家境罚“赔礼金”。
(3) 婚姻家庭习惯法。壮族一般在本族内通婚,根据习惯法,五代以内就可以通婚,但是同姓不能通婚。婚姻方面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条件较为宽松,凡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并经调解无效的,就可以离婚。婚姻方式主要为聘娶婚,即男子以聘的方式娶,女子以受聘的方式嫁。虽然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习俗,但也不包办代替。男女可自由择偶,有以歌定情、抛球定婚的传统。在家庭关系上,父亲的权力很大,长子可以继承财产和家长权力,女子出嫁后即丧失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对于婚外性行为处罚非常严格。如女子私奔,将永不许回娘家,并遭到公众的谴责和寨民歧视。如有乱伦行为,要被赶出村寨。对强奸或通奸的,受害者及其家人要召集寨民到奸者家中,先殴打奸犯(即便打死也无需承担责任),再宰杀家禽、吃光喝完米酒粮食,并要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罚以“赔礼金”、索取“遮羞银”。对通奸案中的妇女要遣回娘家,原夫妻关系自然解除。如该妇女要再嫁还必须征得原夫同意并立字为据,再嫁时不允许嫁给通奸案中的男子。
(4) 诉讼方面,没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规范。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一方将另一方告到头人处,由头人分别听取双方理由陈述后做出裁决,裁决采取一裁终局制。对难以判明是非曲直的疑难案件,实行神明裁判。神明裁判的方式主要有:诅咒、发誓、问神、捞油锅、狗猫相咬、蛹虫定案等等。
(5) 注重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禁止在田埂上放牛,禁止家畜家禽入田践踏庄稼。否则给予罚补种或罚款(数额按实际损坏的数量照价或加倍计算)。不准捕杀有益动物和益虫(如青蛙等)。沿河各村寨实施分段捕鱼(一年一次)。严禁滥砍滥伐林木,否则处以罚款,并按照砍伐数量补种树木。
(6) 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建新房时村寨按户出义工,或以米、粟、酒等予以资助。办丧事时邻里要无偿相助。
(7) 财产保护方面,继承财产遵循“有男归男,无男归女,无男无女归房族”的原则。男子成人后一般实行家产均分制。借贷财物时,数目较大的必须订立契约,数额较小的可口头商定。亲友间相互借贷的,不计利息。数额较大时按月或年利计算,同时要有保人担保。
(五) 瑶族习惯法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部分瑶族地区仍然处于封建社会阶段,由于瑶族以“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方式生存和发展,所以,当时的瑶族社会没有建立统一、有效的政权组织,主要依靠自治方式和习惯法维持其生产生活秩序。因此,习惯法在瑶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瑶族习惯法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形式,自然形成和全体村寨成员或代表议定而成。具体内容的涵盖面很广。
(1) 在生产方面,一是有狩猎习惯法。狩猎是瑶族的重要生产活动。受“万物有灵”思想的影响,瑶族人每次狩猎时都要杀鸡祭祀山神,然后才开始狩猎活动。打得猎物后要将兽头砍下,重祭山神。对猎物的分配上凡集体狩猎所获之物,都要遵循“上山打猎,见者有份”的习惯。如猎物较少不便分配,则要拿回村寨,请全村寨的人来共同分享。部分地区还规定,猎物由指挥者分配。兽头要留在指挥者家中,带猎狗者可得猎物的后腿,脊肉要送给村里的寨老,余下的一半每户一份分给全寨的人。二是有禁渔习惯法。由于瑶族地区鱼类稀少,为有序、有节地利用资源,瑶族有禁渔、休渔的规定。一般每年夏历二月春至八月秋为捕鱼期,其他时间严禁捕鱼。捕鱼期间的所捕之鱼要平均分配。捕鱼只能在自己村寨所属的河流中作业。如要在毗邻两个村寨的共有河流中捕鱼,必须征得对方村寨头人的同意后才方进行。禁渔期间如家人患病、老人去世需用鱼作供品祭祀时,只能少捕几条,同时不许毒鱼。三是有农业生产习惯法。每年春耕播种、插秧前要召开“油锅”会议,由头人召集全体“油锅”成员举行祭祀活动,祈祷丰收,同时,要求大家适时耕种,不误农时,违犯规约者要遭众人谴责或罚物祭神。在公有山地,族内人均可开垦耕种,谁种谁收。如休耕或丢荒,他人可以重新垦荒耕种。出卖土地,必须首先询问本“油锅”成员。
(2) 在经济交往方面,有债务习惯法。如临时借米借钱,不用立契约,不要利息,双方说明理由,约定归还日期即可。借贷数额较大时,要将竹子破成两片,刻竹为证,当事人各执一片。并邀请双方的油锅到场作证。借贷还清后再邀请证人到场,当面予以烧掉。瑶族对纠纷的处理,主要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原则进行调解,尽可能避免事态扩大。
(3) 在婚姻关系方面,瑶族基本奉行民族内通婚的习惯。但主张同姓不能通婚,否则族中老人便带全寨人到违禁者家杀猪吃饭。缔结婚姻后,一般不准离婚。如执意要离,主张离婚者不仅要按对方的要求赔偿钱物,划给田地山林,还要缴纳罚金。如双方主张离婚,则共同承担经济惩罚。
(4) 在日常社会生活方面,瑶族头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头人一般是见识明白,能为众人断事,肯负责任的人。瑶族村寨中的大小事务均由他处理。如出现偏袒不公、断事不明、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情况,便会失去威望并自然失职。
(5) 在维护村寨秩序方面,瑶族对偷盗、抢劫、杀人等有严厉的处罚规定。瑶族主张“非己物不取”。如偷禾仓、挖屋、挖坟等要罚银50 两。抓获偷盗之人,赏花红36 元。发生偷盗和财物纠纷案后,如无人证、物证,且失主和嫌疑人之间各执一词时,往往使用神明裁判方式(如到“雷庙”前赌咒、“捞油锅”、占卜、砍鸡头、杀鸡砍狗、进社、装袋、烧香、喊话和射箭等)来断定是非,进行裁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