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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实践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既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这种状况使得国际上的民族宗教问题在我国或多或少地会有反映,而中国民族宗教问题自身的历史和现实的特点以及民族宗教在现实生活中的多重性决定了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与过去相比更具复杂性、多样性、国际性。民族宗教领域时刻面临着化解教派纠纷、更新自身消极因素、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活动等一系列问题。

全面贯彻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实践研究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历史现象,其自身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和过程。同样,构成和伴随着宗教活动所形成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也是特定社会的历史产物。宗教活动形成和发展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不可能用人为的方式方法包括设立法律或制度去强行消灭宗教及其活动。况且,正常的宗教及其活动还具有其独特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和功能,只要发现和利用好这些因素就会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到推进作用。

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既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与民族宗教工作紧紧相连,民族宗教工作做得好,国家的安全就有保障。反之,国家的安全稳定就会出现问题。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民族都有很多人信仰宗教,有些民族甚至是全民信教。在日常生活中,宗教信仰支配着人们的思想感情,宗教组织和宗教礼俗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婚姻家庭、人际交往甚至生老病死等等。在这里,宗教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都有很大的影响,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发展稳定,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宗教问题客观上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是一个十分敏感性的问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所以,必须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全面、深刻地认识宗教存在的历史性、阶级性、社会性、自然性、认识性、群众性特点,坚决防止用行政手段去“削弱宗教”或“消灭宗教”的荒谬、幼稚做法。

同时,必须看到,国际敌对势力总是把宗教作为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宗教极端势力也总是利用宗教活动为掩护从事颠覆、分裂、暴恐活动,邪教组织也无时不在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发展组织、蛊惑人心、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活动。加之宗教问题处理不好也常常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纠纷,因此与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互动关系,能否妥善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对包括西部民族地区在内的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如对信教群众思想和行为有极强的控制力,有利于加强信教群众的团结;具有心理调节功能,有利社会安定等),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思想体系的科学性、先进性有很大的局限性,保守性和落后性也会妨碍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境外敌对势力容易利用宗教对信教群众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对社会稳定构成了直接威胁),有时两个方面还往往交织在一起。正确认识宗教在社会稳定中的双重作用,对于搞好民族宗教工作,维护全国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民族团结和加快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与历史意义。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进入多极化状态,民族宗教纷争不断。极端宗教势力蓄意制造事端,煽动民族分裂,制造国家、区域间不稳定,给世界和平制造障碍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今,全球瞩目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如中东问题、海湾问题、非洲的埃及及利比亚问题、反恐问题等无一不与民族宗教有关。中国有56 个民族和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五大宗教及其他一些本土化宗教存在,其中,佛教在我国已有2000 多年左右的历史,道教有1700 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有1300 多年的历史,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在鸦片战争之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佛教(包括喇嘛教) 在藏族蒙古族傣族等少数民族中几乎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伊斯兰教在维吾尔族、回族等10 个少数民族中也是全民信仰的宗教,佛教和道教在汉族群众中现在也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我国西部边境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宗教信仰相同或相近的跨界民族。这种状况使得国际上的民族宗教问题在我国或多或少地会有反映,而中国民族宗教问题自身的历史和现实的特点以及民族宗教在现实生活中的多重性决定了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与过去相比更具复杂性、多样性、国际性。民族宗教领域时刻面临着化解教派纠纷、更新自身消极因素、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活动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对民族宗教问题,一定要坚持列宁所倡导和强调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甚至张皇失措或者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而掉以轻心、听之任之,都是极端错误的做法。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基本理论和民族宗教中国化的具体实践,在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长期实践中,我国形成了“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原则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宗教政策,并且这一政策已经上升和固化为了国家法律,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确认。

党的民族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准则和基本遵循,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主要内容是:坚持民族平等与团结。各民族不论大小,不论其先进和落后,在一切权利上平等。不允许任何民族享有特权,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团结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简而言之即“平等、团结、发展、繁荣”。

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要求我们在面对和处理民族问题时做到:

必须认识到少数民族管理与服务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重大,必须在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宏观政策之下依法依规进行。

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实践成果,是解决多民族统一国家中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设计。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得到实现,能够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本局面,能够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定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坚决贯彻执行。

必须尊重民族风俗习惯。风俗习惯形成与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是民族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体现着各民族长期传承的社会群体心理和行为方式。它不仅是反映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窗口,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民族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侵犯,必然会伤害民族感情。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国西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涉及面极为广泛,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承认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同时,坚决禁止任何破坏、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行为和做法。当然,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陋习、糟粕,要在有利于各民族团结稳定、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文明进步的前提下,通过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的方式使群众自觉自愿地放弃旧俗,践行新风。(www.xing528.com)

必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 年9 月28 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办好民族地区的事、做好民族工作,同样要靠好干部,保证各级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忠于党、忠于国家的人手中。”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促进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保证。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上挂下派、实践锻炼、同等条件下优选优用等途径和方式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保证他们在国家机构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对敌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的特定时期,在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使用上,要“把政治坚强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第一标准,把坚定不移地与民族分裂主义及其活动作斗争作为第一要求,把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防止暴力恐怖案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着力建设一支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心力上强的干部队伍,特别是要努力建设一支能够切实发挥桥梁作用、纽带作用和引领作用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15] 必须“按照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评价导向和激励导向,建立更加符合新疆实际、更加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制度,特别是要突破一些不切实际、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切实把那些能为各族人民群众做实事、做好事的好干部选拔出来”。[16]

必须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存在、发展历史的见证,也是其在国家政治社会中地位的表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21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37 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47 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民族地区的政府部门必须应该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权相分离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让宗教信仰成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和自由选择。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一直以来备受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认可。1948 年12 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 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96 年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带有强制性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是对宗教信仰自由做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二是“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三是“本公约缔约国承担,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毛泽东同志在1945 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就明确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任何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成立前颁布的《共同纲领》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颁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也始终如一地体现了这一基本精神并且使其得到了细化和升华,现在,宗教信仰自由早已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如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是否信教、信仰何种宗教( 包括教派)、什么时候信教等都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选择结果,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要求我们在面对和处理宗教问题时要充分认识和尊重宗教自身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和规律,防止简单、强硬地采用单一的行政强制、许可的办法去发展或者消灭宗教。

在具体工作中,重点要做到:

第一,要实实在在地体现“尊重”“容忍”“平等”,这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和底线。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明确指出:对广大信教群众,要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充分保障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宗教问题上,“尊重”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和非信教群众应当尊重宗教信仰和信教群众,二是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应当尊重信仰其他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容忍”就是要做到在思想上、心理上、行为上的宽容和不歧视。17 世纪时期,英国思想家洛克曾经指出:宗教宽容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政府对宗教的宽容,另一方面是宗教及教派之间的宽容。“政府和官长就当对信教群众和教会持,宽容态度,和‘不干涉’ 立场。”[17] 我国向来十分重视宗教宽容问题,在信教和不信教者之间和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极少因为信与不信及信仰不同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相反还出现了儒释道三教合一的情况。因此,容忍或宽容是进一步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改善宗教关系、推进宗教对话交流的重要环节,对防止宗教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而“平等”是宗教尊重和宗教容忍的保障。没有宗教平等,宗教尊重和宗教容忍就会流于形式。列宁曾经对沙皇俄国以东正教为正教而歧视和压迫其他宗教的状况进行批判时指出,这种举动和法律制度“都是极不公道、极专制、极可耻的”。[18]“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

第二,清醒认识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矛盾。一般来讲,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矛盾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因此,必须坚持原则不动摇、坚持政策不打折、坚持法制不退却、同时讲求策略和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

第三,依法保证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就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20]1952 年时,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强调:“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宗教或信别种宗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21]1956 年,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谈话时又说:“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是先信后不信,也可以是先不信后信。在中国,信仰宗教的人不少。信耶稣教的有八十万人;信天主教的有三百万人;信伊斯兰教的有一千多万人;信佛教的更多,有几千万人;还有信道教的,数目也很大,约有一千多万人。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22] 此后,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我们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确立为了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关键是要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重点是要准确界定和严格区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按照“建章立制、规范有序;教育培养、提高素质;依法管理、标本兼治”和“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求,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开展服务,坚决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活动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独立自主办教不仅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的自主权利问题,是一个国家宗教信徒的自主性、历史性选择问题,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关乎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基本方略问题。由于敌对势力对我实施和平演变的战略不会发生任何改变,而境外宗教渗透又是一个有效而便捷的途径和通道。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境外宗教渗透,其实是一种政治渗透”。[23] 这种渗透的运作模式就是“西化”“分化”和“殖民化”。“西化”主要是在宗教渗透中向社会主义国家输入所谓的自由主义思想,其本质是通过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来颠覆和否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分化”主要是通过宗教渗透对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我国的“疆独”“藏独”“台独”势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伊斯兰教义、藏传佛教、基督宗教进行渗透的产物。“殖民化”主要是指境外敌对势力采用种种手段干涉他国宗教法、政策和宗教事务、控制他国宗教团体和组织的行为和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既要保护宗教界人士之间的正常访问、友好往来,保护正常的宗教文化交流活动,又要坚决反对外国势力重新掌控我国宗教的企图和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支配我国宗教团体的苗头和现象,坚决反对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用任何方式在我国进行传教活动和传播宗教宣传材料。境内的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对其合法宗教活动国家要给予保护。但他们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和组织的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和宗教机构以及开班宗教院校、招收学员、发展信徒、讲授课程、散发宣传品。同时,对国际上攻击我国宗教政策、恶意炒作宗教事件的行为(如美国自1996 年以来,多次通过所谓专项“法案”、年度“报告”的形式对我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妄加评论、进行攻击,甚至一度指责中国在西藏等地进行“宗教迫害”,将我国列为“因宗教自由问题而需要特别关注的国家”等) 要坚决予以回击(比如1991 年我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1992 年发布了《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1997 年发布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和《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新进展》等一系列白皮书,1999 年起,针对美国一年一度的国别人权报告发布《美国的人权状况》等等),以此保证外部势力对我国独立自主办教不会形成影响和干预。

第五,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积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引导宗教人士严格遵守“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基本行为准则;全面学习贯彻《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寺庙、进僧尼头脑,帮助他们树立法制意识,养成法律思维,守住法律底线。使宗教组织不仅能够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社会发展。为此,一方面要积极挖掘传统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要对教理教义进行既符合传统又顺应现代社会进步发展要求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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