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部民族地区涉众型犯罪的情况看,此类犯罪所呈现的主要特点是:
(一) 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大
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常常以高利息、高回报、送礼物、参加活动等方式为诱饵,利用网络、宣传单等方式,骗取不特定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的信任,进而与大量不特定的人签署合同,并借助“羊群效应”获得更多人的加入,导致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金额越来越高。收取其款项后,有的先支付少量的利息、回报后携款潜逃,有的虽然不逃跑,但称“资金链断裂”,对群众索要款项的要求一推再推,极易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此类案件涉案人数多、多数系年龄较大且掌握家中“财政”大全,案件一旦发生就会给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具体表现为:
第一,很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已涉及农业、房地产、工业、金融、医疗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甚至出现集中爆发的趋势。许多涉案公司不仅在注册地犯罪,还通过分公司、子公司在异地开展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犯罪活动。其中,以投资房地产、股权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或造林养殖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集资诈骗案件尤为普遍。这些犯罪嫌疑人紧盯群众手中的“闲钱”,以投资理财、保值增值等名义骗取群众的好感和信任后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采用这种方式投入不大且来钱容易,因此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面广,人员众多,危害十分严重。如在2014 年间,广西共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26 起,涉案金额5.03 亿元,涉案总价值同比增长197.76%。其中,“柳州正菱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涉及融资人员约2400 多人,涉及银行资金70 多亿、民间资金30 多亿,集资人员区域不仅有广西柳州、桂林、来宾、贺州等市,还涉及湖南、山东、福建等省。该案还牵涉到“贺州广泰担保有限公司(由柳州正菱集团出资注册成立的商业性担保公司) 非法集资案”,涉及上万人。2014 年河池宜州市公安机关连续破获5 起特大集资诈骗案,涉案最大金额过亿元,涉及数千人。来宾市金秀县发生一起涉农特大非法集资案,涉及数千人,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
第二,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如2014 年发生的“宁夏兴麟公司案”就极具代表性。据媒体公开的资料,兴麟公司创立于2009 年,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总部设在宁夏银川,法人代表为吴某麟。近几年,该公司在全国各地纷纷设立分公司。截至案发前,兴麟公司在甘肃、辽宁、内蒙古、山西、陕西、山东等五十多个城市设立众多分公司。2014 年8 月底以来,辽宁、吉林、陕西、内蒙古、河南、河北、云南、甘肃等多个省、市的“兴麟系”房产公司陆续发生突然关闭事件。9 月3 日,宁夏银川市120 家门店全部关闭;9 月4 日,宁夏吴忠市44 家门店集体关门,吴某麟等人携款潜逃;9 月5 日,甘肃庆阳市、山西运城市、山东德州市等全国各地的“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集中蒸发,兴麟房产受害者纷纷向警方报案,吴某麟等人被多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9 月6 日,央视新闻曝光“兴麟系”房产公司一夜崩盘的消息,引起社会一片哗然。9 月8 日,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的头号犯罪嫌疑人吴某麟及其他9 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内蒙古警方在北京抓获。据不完全统计,该案波及全国50 多个地市,涉案金额初步估算已超2 亿元,受害人损失少则数千元,多则数百万元。
第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因追赃挽损难、参与者众多且多系社会中低阶层群众及相对弱势群体,一旦案发且受害人不能追回自己的损失,就会采取集体上访等行为,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等不安定因素。如“兴麟案”的参与人员和受害者,至今仍时常通过手机、QQ、微信等方式进行相互串联,动辄到各地政府机关集访,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二) 犯罪成员团伙化,组织体系严密化,案件潜伏期长期化
涉众型经济犯罪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由于预谋、策划、实施、销赃的周期长,单人作案难以进行,因此,大多数采取团伙形式作案,并且显示出极强的预谋性。犯罪前期,往往要将设立公司、招募人员、宣传造势、计酬模式等相关环节设计好,然后才能有步骤地施行。这种公司型的犯罪组织,其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任务分工比较明确。组织者一般是暗中操控,不轻易抛头露面。犯罪过程中,各个环节一般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进行,上下游之间可能互不相识。而家族型的犯罪组织,成员之间高度信任,行动更加协调一致,人员之间联系紧密,同盟坚固。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具有欺诈性、伪装性强的特性,所以,犯罪前期往往不易被发觉。如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分子经常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用后期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支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利息,由于在一定时期内能维持资金运转,导致普通群众甚至专业管理部门难以识破和发现。
(三) 诱惑力大,辐射效应显著,对社会稳定形成潜在威胁
为吸引尽可能多的群众投资上当,不法分子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以高于金融机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蛊惑群众投资。同时,为了拓展业务,更多地吸收资金,还给业务人员制定高额提成政策。参与其中的业务人员为了自己获得更多的非法收入,不惜一切代价发动其周围的亲戚朋友加入。参与人为了获取高额的回报,更是趋之若鹜,致使涉众型犯罪的融资规模和参与人数会如“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而一旦受害后,由于多年的积蓄一夜之间付之东流,常常容易爆发愤怒、不满情绪,导致群访、非法聚集、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诱发暴力讨债等恶性案件,引发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四) 防范打击难度大,群众意见多
在公司、机构正常经营状态下,公安机关不可能对其经营状况、账目进行日常监管,群众在“投资”之初亦不会向公安机关报备,只有当这些公司在不支付利息甚至本金的情况下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此时,有的因人数、金额不够追刑标准,有的因公安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而无权处理。有的虽涉嫌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已逃跑或已转移了赃款,错过了案件办理、追赃的最佳时机。虽然司法机关会尽最大努力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群众往往会因无法追回损失而心怀不满,有的甚至会对司法机关的介入表示强烈不满。(www.xing528.com)
(五) 传销犯罪活动屡禁不绝且花样不断翻新
2012 年,广西共立传销犯罪案立案2951 起,同比上升354%。传销犯罪人员以 “北部湾建设”“1040 工程”“纯资本运作”为名,大肆进行传销活动,虽屡遭清理但势头仍然不减。同时,在广西还出现了涉藏人员、涉台人员参与传销的动向(如2012 年2 月,广西来宾市在5 个涉藏传销人员窝点发现藏族传销人员91 人,并首次发现藏文传销书籍),说明传销分子已经开始有组织、有步骤地在藏族同胞中宣扬、传播传销。传销分子通过藏文等少数民族语言编纂的传销书籍,很容易使传销活动在少数民族敏感地区扎根并蔓延,对维护民族团结、社会政治稳定有一定影响。在台湾地区人员参与传销的活动中,传销团伙积极发展台湾籍人员,把南宁市作为行骗平台,将台胞诱骗至南宁洗脑后,让其返回台湾地区,完成缴款、分成、返利、发展下线等工作。台湾地区传销人员的聚集和流动,也给两岸的交流与往来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给打击传销及维稳工作带来不小的隐患。
在传统传销尚未灭迹的情势下,新型的网络传销犯罪模式(如“消费返利”) 又异军突起。这种模式形式新颖、迷惑性强。传销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成立合法企业和公司,以实体企业加盟作支撑,以实物消费作掩盖,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同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以“高回报”为诱饵迅速煽动聚集人气,并在投机者的极力助推和不明真相参与者的盲从下,短期内就会呈几何式增长,在1 年~2 年内迅速膨胀后又瞬间崩盘。由于参与群体皆为“网民”,范围又常涉及数个省市甚至全国大部分省区市,人数可能千至上万,所以,后果极为严重。
(六) 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犯罪高发,手法多样
随着西部地区城市化、城镇化建设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加快,在高速公路、铁路、民用机场、大型水利和农村、城中村改造等建设领域中,不法分子打着经贸活动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以投资开矿或承建工程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签订《投资合同》,骗取投资款或工程保证金。2012 年,广西共立合同诈骗案件2552 起,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461 起,立案数在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中分别占34.98%和20.01%。其中,涉农的合同诈骗案件较为突出,如广西上林县发现有人以签订赴澳门务工协议为名骗取农民群众钱财的案件;马山县发生了多起以低价缴费参加“新农保”为名,与农民签订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从而骗取农民钱财的案件。而非法经营案件除传统的非法经营烟草、酒等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物犯罪外,还出现了网上“炒金”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在未取得黄金交易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和采取到住宅小区“讲课”、电话营销的方式招揽客户,在网上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期货交易和业务推广。一些“炒手”还利用投资人对互联网知识及网络交易知识不熟悉但又急于投资的心理,将投资与诈骗犯罪相组合实施犯罪。据调查,在2014 年青海省立的经济案件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占到立案总数的41.6%。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8.6%,占全部案件的32.7%,是青海省稳居第一的经济犯罪案件。
总体来看,建筑工程发包、修建、房地产销售、租赁、园区开发等环节是发生合同诈骗案件的重点领域,一些重特大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给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增大。部分合同诈骗涉及大量社会公众,如果损失没有及时得到挽回,往往会出现群体性事件,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七) 制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居高不下
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猪、名优烟酒业的生产区。近年来,随着物流和信息流的日益发达,犯罪分子侵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且犯罪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他们往往甲地生产假冒产品,乙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丙地组织包装、销售,出现表面上松散型实际上“集团化”的特征。由于城镇农村地区日常监管薄弱,制假窝点容易扎根运转,导致假食品、假药品、假农资等“三假”案件不断发生。如四川省绵阳市2011 年侦办的“马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涉及假农药数百万瓶,金额数千万元,受害农户遍及十余省市。四川省宜宾侦办的“黄某成等人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在省内和重庆多地缴获病死猪肉数百吨。据调查,仅仅2 年来,西部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涉及的药品及保健品的就有:假“氯霉素”药品,“金伟哥”“中药伟哥”“黑金刚”等假冒保健类药品,“蛇粉风湿灵”“速效坐骨神经痛丸”等进口药品。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有保妥适(BOTOX)、A8 型A 型肉毒素、“兰州衡力”(瘦脸针)、“台湾敏瑞特”“塑然雅”“微晶瓷”“西班牙德嘉儿”等假冒美容类药品。
实践证明,此类犯罪极具广泛性、严重性和潜在的危险性。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充斥市场,不仅会给群众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和危害,而且会弱化群众的安全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政府形象和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八) 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大幅上升
2012 年,云南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分别立案1075 起和403 起,同比上升203.7%和205.3%。重庆市共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案件499 起,同比上升26%;涉案金额2.9 亿元,同比上升79.3%。此类犯罪的手法主要是从账入手,财务开具假票据入账、做两套账来隐瞒资产底数和私收费用不入账的手段挪用或侵占集体财物。除公司、企业领导、财会人员及销售人员是侵占挪用犯罪高发人群外,农村基层干部如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会计等也极易成为犯罪主体。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以及近郊农村的城市化改造,在土地、山林出让,承包和集体财产转让、出租等过程中的职务类经济犯罪案件会长期凸显,管控不好就会引发大量的基层矛盾,造成村民不断上访、群访,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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