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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实践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决打击和有效防止西部民族地区的非法宗教活动特别是极端宗教活动,是保证国家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而“非法宗教活动”是相对于合法宗教活动而言的,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宗教活动。而非法宗教活动则是并不具有教职的非正常宗教界人士所主持进行的宗教活动。而非法宗教活动,多是对教规教义断章取义,恶意曲解。

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实践研究结果

我国社会稳定的历史表明,西部稳则国家稳,西部乱则国家乱。坚决打击和有效防止西部民族地区的非法宗教活动特别是极端宗教活动,是保证国家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 准确把握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矛盾的性质

在西部民族地区漫长的宗教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民族、多宗教、本土宗教、外来宗教相互并存的状况。诸多因素客观地构成了民族之间、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教派之间、信教群众之间、宗教教职人员与信徒之间、宗教团体与信教群众、宗教团体与教职人员之间、党政主管部门与宗教团体之间、宗教教职人员与部门管理工作人员之间、宗教信仰者与不信仰者之间、国外与国内之间、宗教内的渗透与反渗透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给西部民族地区的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民族的团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把握和处理不好这些矛盾,将对国家在各个方面的治理带来无穷无尽的危害。

从总体上看,现阶段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关系和睦、民族团结稳定、宗教领域平稳。即便是发生在宗教领域中的一些矛盾,从其性质来讲,都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近年来,这种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了对抗性增强或向对抗性转化的新情况,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的情况有所增加。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总想借用民族、宗教问题挑起事端,甚至制造动乱。因此,必须要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准确识别和把握矛盾的性质,正确处理好宗教矛盾纠纷。

(二) 准确把握合法宗教、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区别

界定宗教活动是否合法是一个既敏感又复杂的问题,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严肃慎重又要严谨科学。必须以是否符合国家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为依据,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能随意妄下结论。

1.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的区别

从法律角度讲,所谓“合法”是指特定事物或活动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设定的各种要素的要求。而“非法”是指不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或做出了法律禁止的行为。

2004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12 条规定,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符合这些条件的即为合法宗教。而“非法宗教活动”是相对于合法宗教活动而言的,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宗教活动。具体来讲就是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12 条之规定的宗教活动。

在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鉴别:

第一,看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员是否通过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认定,具有合法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正常的宗教活动是通过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由具有合法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教界人士来组织进行的。他们生活在教民之中,基于掌握的宗教知识和自身的宗教职务而主持开展有关的宗教活动。他们在教民和当地的声望以及其所肩负的神圣职能,使他们在一般情况下,都会自觉自愿地教育引导信众追求真善美的精神及物质生活,与社会成员保持和睦融洽的平等友爱关系,因此,对保持和推动当地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而非法宗教活动则是并不具有教职的非正常宗教界人士所主持进行的宗教活动。他们往往是以宗教为借口或者工具从事相关活动,其中不乏借机敛财、争夺教民、宣传激进甚至极端思想之徒,有的甚至可能就是极端组织分子。

第二,看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是否合规。正常的宗教活动一般都在政府批准的寺院里按照宗教的礼仪有规律、有秩序地进行。而非法宗教活动多数比较隐蔽,许多活动场所是秘密或半秘密的,他们或开办地下经文学校,或以串联、秘密聚会等形式散发宣传品,进行蛊惑宣传。有的也可能在某些公开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但大多是以卫道者的姿态出现并散布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或进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活动。

第三,看宗教活动的内容是否正确。正常的宗教活动其内容一般都是根据教规进行,诵读经文,讲解教义,完成规定的功课,不做与宗教无关的事,不说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话,引导教民遵纪守法。而非法宗教活动,多是对教规教义断章取义,恶意曲解。特别是存在于西部民族地区的“三股势力”,他们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圣战”的旗号,煽动宗教狂热,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散布“反汉排汉”情绪,制造民族仇恨,煽动民族“独立”。采取各种极端手段,收买拉拢、策反朝觐和外出人员,争夺寺院的领导权,迫害爱国进步宗教人士,争夺教民,或通过广播电台互联网、音像制品、书籍报刊等途径,大肆散布分裂主义言论,宣传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的区别有时并不十分清晰。有的宗教活动界于合法宗教与非法之间,有的还会发生转化。例如,因政府暂时未批准和登记,场所不合法但又出于创造条件争取合法化状态下的宗教活动,在没有得到政府批准以前它仍属于非法宗教活动,一旦得到批准其活动就迅速合法化、正常化。另如,一些地处偏僻的信教群众可能由于距离合法宗教场所较远,在由他们推选的教徒的带领下,完全按照传统宗教规制进行的宗教活动。对此,既要动员信教群众尽量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过正常的宗教生活,也要以关心信教群众宗教生活、促进和改善宗教场所建设的积极态度,合理布局,适当增设宗教活动场所,为他们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必需的、优良的环境和条件。

2.宗教与邪教的区别

宗教与邪教在活动形式、情感表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崇拜的对象不同。宗教崇拜的都是超人间、超社会的“神”,如佛教崇拜佛,基督教崇拜上帝,伊斯兰教崇拜安拉等等。这些宗教的教职人员都是神的仆人而不是神本身或神的化身,而邪教都有一个被神化了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神”,即教主

第二,教义的实质内容不同。传统宗教都有自己的教规教义、思想体系、价值体系,而且这些体系中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进行自我改造。而邪教的教义都是对传统宗教的肆意歪曲,并糅合了一些危言耸听的内容如“世界末日”论等等,同时极力夸大教主的力量,以此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

第三,成立的依据不同。宗教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邪教组织是非法成立的。

第四,组织活动不同。正常的宗教活动基本都在法定的、较为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邪教活动的场所则往往是随机确定且具有流动性的。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公开进行的,邪教活动则具有诡秘性。正常宗教活动以弘扬教规教义为主要目的,邪教活动则以神化首要分子、控制教徒思想、扩大组织体系、敛取钱财、霸占女性,对抗政府为目的。

第五,社会功能和影响不同。传统宗教并不刻意排斥现实并积极关注现实生活,力求与现实生活相适应。教育信徒时主张遵纪守法,强调以积极的态度和超凡脱俗的精神为社会服务,对信众能够起到精神安慰、劝诫勉励和鼓舞的作用。而邪教否定现实生活,公然违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规范,对信徒进行盘剥、诈骗、破坏家庭、摧残生命,完全表现为其与社会主义相违背的多重消极性方面。因此,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予以尊重和保护,对邪教及其活动国家则采取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的态度。

3.非法宗教与邪教的异同

邪教与非法宗教活动在表象上有许多相似点,如擅自设立活动地点、没有依法登记备案、没有取得宗教团体认可的资格等等。他们也都有所谓的理论,都有敬畏和崇拜的教主,都有固定的仪规,都宣传只有这种信仰生命才有意义,生活才有希望,并在消除恐惧、烦躁心理和去病强身等方面有明显功效等等。

但是,非法宗教活动与邪教之间仍然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一是非法宗教的活动场所、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公开化、固定化的,其活动一般会按照教规规定的时间进行,有的会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诉求并希望得到满足,而邪教的活动场所、宗教组织和教职人员则是隐秘的,举行活动基本无规律可循,与政府处于对立状态。二是非法宗教活动中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相对松散,组织对教徒个人的控制力、约束力相对较弱,而邪教对“信徒”的控制力、约束力相对较强。三是非法宗教的教徒之间、组织领导者与普通参与者之间基本上是平等的,虽然内部也会有一些约定,但往往不会也难以硬性要求执行,成员违背约定后受到的处理一般是口头戒勉。而邪教组织中上下级等级森严,下级对上级要绝对服从。在组织和上级面前,个人或下级必须放弃个人意志。内部规定成员必须执行,否则要受到各种形式的惩处。四是在理财方式上,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实行民主理财,重大开支由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而且账目会在组织内部予以公布,参与者可以随个人意愿进行捐款。而在邪教组织中,参与者必须交纳定额钱财,所有钱财归组织者支配,成员不得过问。

(三) 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中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它是党的宗教信仰政策的具体化、直接化体现。在当前人们思想、意识、价值观多元化的情势下,只有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科学的、正常的管理才能保证宗教活动的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维护宗教活动的稳定发展,保护宗教组织的正当、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务活动,满足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合理的诉求。同时,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意味着对任何干涉或侵犯正当宗教信仰、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当然,对政府来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指不能去包办甚至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对宗教团体来讲,就是在进行各种宗教活动时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现行政策规定。

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依法保护合法的宗教及宗教活动,制止非法宗教及其活动,抵御邪教及其活动,严厉打击极端宗教主义和其他利用宗教从事犯罪的活动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内涵和要义。实践中,就是要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实行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既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惕。

(1) 严格遵守宗教法规,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宗教活动、宗教人员、宗教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局、为民服务的原则,合理设置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登记、管理、教职人员的任免、财务监管以及安全保卫、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基本事项进行约束与规范,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要努力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宗教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宗教管理活动中的混乱现象。认真依照“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和“保护、管理、服务、引导”并重的工作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实现宗教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2) 完善宗教管理法律制度建设。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指导宗教组织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鼓励和帮助他们在爱国爱教、知法守法、促进团结、维护稳定、规范管理、有序活动、教风养成、服务社会等方面做出榜样和表率,从法律、制度、活动等各个环节上防止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避免出现宗教狂热倾向,及时打击和清除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敌对宗教组织无机可乘。

(3)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宗教渗透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同时,“严禁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严禁宗教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严禁宗教干预世俗化的生活方式,确保宗教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24]

(4) 积极探索和创新服务管理宗教的模式和方法,不断增强引导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不断推动宗教场所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把宗教场所建设成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反对和清除分裂破坏活动的桥头堡和重要阵地。指导宗教场所自觉抵御“三股势力”渗透,积极制止各种非法活动,妥善处理各种宗教矛盾,规范各种传教活动。对私设聚会点、地下传教、网上传教、暗中与外部宗教组织尤其是非法宗教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等活动,要按照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及时进行甄别和治理,防止其失管漏管,任意发展。

(5) 努力培养一支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密切联系信教群众、具有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宗教爱国上层人士的积极作用,并通过他们带动宗教活动场所的人才队伍建设、良好教风建设、先进制度建设、优秀文化建设。引领、督促教职人员潜心研习教义,认真遵守教规,时刻注重修行,不断提高教职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的侵袭,防止和杜绝违反教规教义和法律法规的言行,维护宗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树立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鼓励、支持和发挥宗教活动场所服务社会、利益民众的积极作用,使宗教活动场所成为弘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和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场所和阵地。

(6) 不断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宗教服务管理工作的机制体制,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并使之落到实处,及时帮助、指导、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日常工作、活动中遇到的难题,使宗教活动场所享受到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红利和应该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不断优化、改造其基础设施,完善其功能。着力加快推进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使其能够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从而安心、顺心地从事和开展宗教活动。

(四) 大力加强“四个认同”“四个维护”的宣传教育

“四个认同”是指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在中国民族宗教问题实践中获得的重要成果和具体体现,是民族团结教育所要达到和实现的基本目的和愿景追求。“四个维护”是指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近些年我国在管理宗教活动的实践基础上探索出的基本原则、基本经验。

实践证明,“四个认同”教育活动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其中,通过对祖国的认同教育,可以把对祖国的认同情感转变为内心深处的爱国主义思想。通过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教育能够从历史发展渊源的视角厘清民族分裂分子的歪理邪说和真实面目,从而增强民族免疫力、抵抗力、凝聚力、向心力。通过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教育,可以帮助人们认清主体文化的意义及其价值所在,修正和改变可能受宗教极端主义蛊惑形成的错误思想观念,从而有效地遏制割裂、埋没民族传统文化的倾向或阻止民族文化被分离。通过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可以加强各民族在发展道路上的共识和自信,在国家、主权等重大问题上坚定立场,从而有效地维护祖国的统一。

“四个维护”的基本依据和要求是在我国统一的国度内,国家宪法和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团体,无论其性质、职能、地位有何特殊性,都绝不允许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在宗教管理活动中,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能够比较容易地教育和争取大多数信教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将宗教活动引入歧途。

大力加强“四个认同”和“四个维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更好地解决好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帮助合法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使基层党政组织与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可以减少和消除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认识误区和矛盾隔阂,防止、减少和刺激宗教狂热现象的发生。同时,可以帮助政府工作人员把握宗教政策界限,克服宗教管理活动中不愿管、不敢管、不善管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大力加强“四个认同”和“四个维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必须深入到基层群众之中,深入到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之中,按照“进村、入户、面对面”的要求,利用农闲及节假日等有利时机,运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愿接受的方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宣教活动一定要克服形式呆板、内容空洞、不切实际、简单说教等陈规陋习,注重摆事实、讲道理,正反面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用身边发生的事例教育群众,使群众能够有效识别真理与谬误,明辨是非与曲直,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

(五) 坚决打击极端宗教势力,扼制宗教极端化倾向的蔓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国家。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的特殊国情,使得国际敌对组织往往更容易把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策略、目标放在宗教活动和信教群众身上。特别是随着我国开放程度、开放范围的不断扩大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外敌对宗教组织和敌对国家利用宗教活动对我国不断进行渗透活动,暗中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支持国内邪教组织、非法宗教组织尤其是极端宗教组织干扰、破坏我国合法宗教的正常发展,力图控制我国宗教事务的领导权的意图越发明显。因此,必须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打击极端宗教势力及其非法活动、坚决扼制非法宗教组织尤其是极端宗教主义活动及蔓延的态势的极端重要性,并对之坚定不移地予以严厉打击。

从实践来看,西部地区的非法宗教活动涉及众多领域,但最严重的是极端宗教势力及其非法活动。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反动的政治势力。近几年来,宗教极端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在振兴伊斯兰教的幌子下,采取了诸如宣扬“圣战”、组建非法组织、“反汉排汉”、举办地下经文班(点)、攻击迫害爱国宗教人士、争夺宗教领导权、进行暴力恐怖活动、蛊惑群众聚众闹事等一系列反党,反政府,反社会,反国家法律、政策、制度的行为和活动,而且其破坏活动日趋猖獗。由于这些活动往往披着宗教外衣,因而使普通群众对其反党、反政府、反社会、搞分裂、建立政教合一政权的深层政治目的认识并不到位抑或难以认识到位,常常将其误认为是一般的宗教问题或者充其量是非法的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泛滥给宗教极端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活动空间,而宗教极端思想的存在又给“三股势力”的滋生提供了活动的土壤。所以,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首先必须遏制宗教极端主义。

1.对宗教极端化分子予以强力管控

(1) 在当地称霸一方、横行乡里,孤立、排挤基层干部,干预司法、教育、计划生育和行政管理,干扰农村基层选举,插手宗教事务管理,暴力干涉群众信教自由,不服从政府管理,带头从事宗教极端活动的人员。

(2) 营造宗教极端氛围,推动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的幕后“推手”,在本地有一定“影响力”,历史上重要宗教极端“人物”的传承弟子和追随者。

(3) 与宗教极端恶势力暗中串联,相互利用、相互策应的“两面性”宗教人士、“阿吉”、非宗教教职人员。

(4) 强迫、煽动他人缴纳宗教课税、封斋、蒙面、蓄须、穿戴“吉里巴甫”等服饰,干扰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人员。(www.xing528.com)

(5) 采取恐吓、胁迫、强制等方式强迫他人改变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包括婚礼禁歌舞、葬礼不允许哭丧、不允许过“乃孜儿”、男性不系白腰带、女性由原来戴白纱改为黑纱、下葬时由传统诵经变为强化宗教信仰内容等) 的人员。

(6) 采取恐吓、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迫他人改变世俗宗教生活方式,包括斋月期间,强迫餐饮场所停业;公开或煽动他人禁烟酒,打砸烟酒商店,殴打饮酒和穿着时尚的人员。

(7) 抵制现代或传统民族服饰、音乐、舞蹈及诗歌,抵制正常麦西来甫、踢足球、打篮球、读书、歌唱比赛等文化体育活动等的人员。

(8) 通过联姻或控股参股、出钱出物等方式暗中资助“帮扶”被政府依法打击处理的人员及其亲属,相互抱团结伙的人员。

(9) 通过贩卖玉石、经营餐馆、超市等经商活动暴富后资助宗教极端活动的人员。

(10) 多次跨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各种聚会和晨礼、婚礼、丧葬、洗尸等时机,煽动宗教狂热,宣扬“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的幕后“黑手”。

(11) 单人或三五成群,跨地域流窜活动,走乡串户鼓噪宗教极端思想,采用恐吓、胁迫、威逼等方式强迫群众接受宗教极端生活方式的人员。

(12) 以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为目的,以锻炼身体为形式,打着文体活动的旗号,暗中串联、私自组织人员进行摔跤、赛马、拳击等活动。

(13) “伊吉拉特”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中转接应人员和边境“蛇头”,组织带有政治目的的非法教经习武,“圣战”培训的教经“师傅”和幕后支持、资助人员。

(14) 各种案件、信息、线索指向与危安暴恐活动有密切联系的人员。

(15) 各类危害公共安全暴恐案件深挖的线索反映出的幕后策划、组织、操控、资助的人员。

2.在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去宗教极端化”工作

首先,要在全社会加强治理“三非”(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教) 工作的力度,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三非”是宗教极端思想滋生、传播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宗教极端势力派遣教职人员在学校周边或混入校园向学生散发宗教极端主义书刊、音像制品。利用互联网、手机、存储介质等向大学生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少数学生思想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个别学生甚至因此而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从公安机关破获的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案件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成员都有参加“三非”活动的经历和背景。因此,加强对“三非”活动的治理是切断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渠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其次,要在全社会尤其是各级各类学校中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宗教政策教育和科学无神论教育。教育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宗教存在的客观性和长期性,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动摇。坚持教师和学生不得信仰宗教,坚持禁止宗教信仰、宗教言论、宗教活动、宗教思想、宗教服饰进校园。通过宣传教育,帮助信教群众和广大青少年正确认识和判断正常宗教活动和极端宗教活动的区别,认识极端宗教主义的反动本质和对社会的严重负面影响,提高抵制极端宗教主义思想渗透的主观定力,不断增强其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免疫能力。同时,积极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通过政治、历史、哲学、道德、法律等系统人文知识的学习,使学生在知识得到扩展、想象力得到开发的同时,辨别是非的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得到提高,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到强化,增强和筑牢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内在防线。

3.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宣讲活动和揭批分裂主义思想活动,深度解读国家经济、社会、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的政策,深入分析国内外的形势变化

尤其是要深刻揭露宗教极端势力的谎言谬论,正本清源。尤其是要把伊斯兰教主张的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内容向信教群众讲明白,帮助群众了解宗教基本知识,匡正被宗教极端势力颠倒了的事实,解放被宗教极端思想绑架了的习俗,引导群众破除对宗教的神秘感,正确看待宗教的本质和作用,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部分群众的思想疑惑和模糊认识,降低宗教极端势力对群众带来和可能形成的危害,清除宗教极端活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对受到蒙骗的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要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转变立场,与宗教极端势力彻底决裂,自觉地站到维护祖国统一的立场上来。

4.坚持综合施策、综合治理

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需要坚持“正信挤压、文化对冲、法治约束、科学普及”相结合的策略。只有通过“正信挤压”,才能以正信来澄清认识、启迪心灵、挤压极端。只有加强“文化对冲”,才能冲破宗教极端思想的藩篱和桎梏,引导各族信教群众与时俱进,走向世俗化、文明化、现代化。只有加强“法治约束”,才能发挥打击宗教极端活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的积极作用。只有加强“科学普及”,才能引导群众崇尚科学、祛除愚昧、抵御极端。

针对当前宗教极端化问题相对较为突出的现实情况,在具体工作中,要抓住主要问题,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工作。

第一,对带有宗教极端化苗头性的案件要高度警觉,快侦快破,坚决打击。按照“盯苗头、破小案、打团伙、防大案”的思路,对下列八种人员(多次组织、参与“ 三非”活动或提供便利的人员;多次公开宣扬、散布“真主唯一,不服从政府和法律”等言论的人员;多次公开辱骂党员、干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爱国宗教人士为“异教徒”“宗教叛徒”的人员;以暴力胁迫、骚扰谩骂等手段干涉群众婚丧嫁娶、社交娱乐等活动,强行改变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人员;强迫餐厅饭馆在斋月期间停业、禁止商店销售烟酒等干扰、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强迫他人封斋、蒙面、蓄须、穿戴“吉里巴甫”服饰的人员;以宗教为名,无故殴打他人,拦截、追逐、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的人员;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员) 及其相关活动要精细排查、精准打击,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严惩,确保最大限度地清除宗教极端黑恶势力的社会基础和行动力量,争取实现“打一伙、保一片、铲一批、稳一方”的效果。

第二,对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和传统风俗习惯的宗教极端活动必须严查、严打。对干扰正常宗教活动,强迫他人缴纳宗教课税、封斋、蒙面、蓄须、穿戴“吉里巴甫”服饰和婚礼禁止歌舞、葬礼不哭丧等宗教极端活动,要查明浮在社会面上的宗教极端势力“打手”和隐藏在幕后推动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的“推手”,及时搜集、固定证据,依法打击惩处。

第三,对利用非法讲经点、非法“台比力克”等方式拉拢人员、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宗教极端团伙,要坚决“挖干净、打彻底”,对“ 宗教师傅”和头目骨干要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参与人员要逐人逐案审查、甄别,做到不枉不纵。

第四,充分利用和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对利用互联网、微信、talkbox、zello 等即时通信工具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的案件线索和人头,全力开展网上、网下侦调工作,及时固定相关违法犯罪证据,依法严厉打击。激励和保护敢于同宗教极端恶势力斗争的人员,扶正祛邪,弘扬社会正气。

第五,通过组织村民声讨揭发、党员干部宣讲危害、爱国宗教人士宣讲教义、教育转化好的人员和亲属现身说法等方式,揭露宗教极端恶势力扰乱群众正常生活、破坏传统风俗习惯、践踏宗教信仰自由、干预世俗生活、强迫接受极端生活方式的罪恶行径,引导群众增强辨别力,明辨民族风俗习惯、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区别和是非曲直,回归传统的世俗生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0 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年版,第25 页。

[2]郝时远、王希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报告(2010 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3 页。

[3]李莎莎、董允:“做好宗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访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局长熊胜祥”,载《中国宗教》2001 年第6 期。

[4]郝时远、王希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报告(2010 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9 页。

[5]王俭:“关于全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载宁夏人大网:www.nxrd.gov.cn.

[6]国家民委:“我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状况”,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http://www.seac.gov.cn/gjmw/ssmzx/2004-07-12/1176019929382016.htm.

[7]“佛教起源及种类以及其对中国文化的影响”,载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1336 03507.html.

[8]国家民委:“我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状况”,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http://www.seac.gov.cn/gjmw/ssmzx/2004-07-12/1176019929382016.htm.

[9]习五一:“简论当代中国邪教演变的历史轨迹”,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12/12/content_ 5472702.htm.

[10]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转引自“中国公布20 个活跃邪教组织法轮功全能神榜上有名”,载西陆网:http://www.qlwb.com.cn/2014/0609/146067_ 2.shtml.

[1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转引自“中国已确定呼喊派等14 个邪教组织”,载人民网:http://gd.people.com.cn/n/2014/0603/c123932-21333096.html.

[1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转引自“中国已确定呼喊派等14 个邪教组织”,载人民网:http://gd.people.com.cn/n/2014/0603/c123932-21333096.html.

[1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转引自“中国已确定呼喊派等14 个邪教组织”,载人民网:http://gd.people.com.cn/n/2014/0603/c123932-21333096.html.

[1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转引自“中国已确定呼喊派等14 个邪教组织”,载人民网:http://gd.people.com.cn/n/2014/0603/c123932-21333096.html.

[15]苏龙:“青海警方已抓获‘全能神’ 邪教组织人员400 余人”,载央视网:http://news.cntv.cn/2012/12/18/ARTI1355811265876449.shtml.

[16]湖南省公安厅:“史上今天:全国第一大邪教覆灭,曾想农村包围城市”,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history/today/detail_ 2011_ 11/10/10556038_ 0.shtml.

[17]杨发仁:“民族分裂主义思潮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剖析”,载《实事求是》2002 年第3 期。

[18]金箴:“遏制新疆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对策”,载《新疆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 期。

[19]钱雪梅:“达瓦宣教团研究”,载《国际政治研究》2009 年第2 期。

[20]毕迎春:“在‘四个方面’ 狠下功夫,努力开创云南宗教工作新局面——云南省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主要做法”,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dffzxx/yn/200707/20070700039741.shtml.

[21]田山:“新疆和田54 名儿童被非法传教者控制12 人被炸伤”,载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20606/000732.htm.

[22]张晓芳、冯涛:“习近平就西吉踩踏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载《宁夏日报》2014 年1 月6 日。

[23]“ ‘两少一宽’ 在法治实践中的完美判例:93 年宁夏西吉沙陈事件”,载四月网:http://opinion.m4.cn/2014-04/1227884.shtml.

[24]曾和平:“全力打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攻坚战”,载《中国民族报》2015 年3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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