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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分裂活动打击与国家统一维护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一) 提高对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认识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既是国家的最高利益,也是宪法赋予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更是各族人民实实在在的共同利益所在。

民族分裂活动打击与国家统一维护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西部民族地区不仅地域广袤、资源丰富、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而独特,而且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个地方的缺失,都是国家极大的损失。因此,在历朝历代包括封建社会时期,所有危害国家统一、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必然会招致人民的唾弃、历史的鞭笞和严厉的打击。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很长时期内,境内外“疆独”“藏独”势力不甘失败,相互勾结、策应,不惜采取种种手段,甚至通过武装叛乱制造暴恐事件的方式,企图将新疆、西藏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对此,我国与之进行了一系列既针锋相对又卓有成效的反分裂斗争。斗争的实践证明,反对民族分裂活动既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又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因此,需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从方式上来讲,既要注重打击其各种违法犯罪现行活动,更要挤压其生存空间、铲除其分裂思想意识滋生和蔓延的根源性土壤;既要理直气壮地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权组织机构建设,更要注意完善工作应对的机制体制;既要注意团结国内尤其是少数民族中的一切正义力量,也要注意与国际上一切反分裂主义主义的正义力量保持高度的协同,以实现国际国内两种力量、两个战场的有机结合和相互配合。

(一) 提高对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认识

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既是国家的最高利益,也是宪法赋予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更是各族人民实实在在的共同利益所在。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虽然“疆独”“藏独”等境内分裂组织与境外分裂组织一直在沆瀣一气,内外勾连,不断实施“疆独”“藏独”活动,通过推动新疆、西藏问题“国际化”等方式企图实施分裂国家的政治阴谋,但由于我国政府和各族人民群众与“疆独”“藏独”组织及境外分裂势力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斗争,并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从而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新疆、西藏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有力地维护和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但从局部来看,“疆独”“藏独”势力虽然屡遭打压,屡受重创,但其思想基础、活动能力、活动空间、支持力量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甚至市场较大。而且,“疆独”“藏独”势力与国际恐怖势力同流合污,联合互动的趋势十分明显。由于“恐怖主义虽然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但是具体恐怖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恐怖事件总是在人们没有预料到的时间和地点,以没有预料到的方式发生”。[37] 这就意味着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疆独”“藏独”组织及其活动将仍然是威胁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最大威胁性、现实性、破坏性因素,由此也注定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反分裂斗争将必然是一个漫长、复杂、激烈、长期的过程。

针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的现实状况,近年来,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因情施策,制订了“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与时俱进地建立健全了长效机制,强化了对“疆独”“藏独”活动的有效把控,掌握了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

但是,由于“疆独”“藏独”势力存在的顽固性、长期性、反复性仍然存在,境外反华势力利用“疆独”“藏独”分裂组织问题企图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寻找和打开突破口,进而削弱、肢解中国的阴谋仍在继续发酵,境内分裂分子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也从没有停止过,而且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也不会停止,因此,必须做好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当前,我们与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更是呈现着国内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显性与隐性形态相互交错、分裂破坏活动网上与现实相互策应、敌我斗争与人民内部矛盾相互交织的态势,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坚定的态度。必须从历史发展的高度和国际、国内局势变化的宏观背景下,认识和谋划反分裂斗争的新思想、新模式、新方法,在思想上做到特别清醒、在政治上做到特别坚定、在准备上做到特别充分、在工作上做到特别扎实、在反应上做到特别灵敏,这是战胜各种分裂破坏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保证。

(二) 坚持“严打整治”和“舆论回应”相结合

在与民族分裂分子的长期斗争中,由于我们坚持了从政治角度认识这一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始终保持对民族分裂活动“严打高压”的态势,制定并采取了“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斗争方针,从而有力地维护了西部边疆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境外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的政治图谋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境内分裂组织蛊惑、破坏、造谣生事的活动也没有停止,两种力量的勾连性、互动性还在不断增强,甚至出现了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多样、气焰更加嚣张、进攻性更强、破坏性更大、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等趋势和特点。他们打着“民族自决”“人权”的旗号,通过种种手段,内外勾连,促使新疆、西藏问题的国际化。根据这一形势的变化,我们必须采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应对策略。一方面,要继续保持严打整治,坚持底线思维、逆向思维,强化问题意识,出重手、下狠手,立足打早打小,通过“挖根子、拔钉子、端窝子、打团伙、追逃犯、纠幕后、追着打、压着打、挖着打”等强硬措施和手段,将民族分裂活动打下去。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舆论回应”工作,并使之与“严打整治”相跟进、相策应。一是学术理论界要加大研究力度,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际与国内相结合的角度和层面主动回应“疆独”“疆独”的分裂活动,揭露其险恶用心和实质,批驳其歪理邪说,防止其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煽风点火。二是要加大政府权威性文件(如各种皮书) 和声音的发布并保持其持续性。2003 年5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题为《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的白皮书,书中全面、客观、真实地阐明了包括“东突”问题在内的新疆的历史和发展状况。2008 年3 月4 日,拉萨打砸抢事件后,我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公布了事件真相,积极回应外界关切,发布了“西藏的巨大变化”系列背景资料。2009 年7 月5 日,乌鲁木齐发生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团进入新疆地区,开展实地采访活动,收到了良好的舆论效果。三是要加强网上舆论斗争,严防敌对势力和分裂分子在网上无中生有、借机炒作、扩大事态、混淆视听,努力挤压“藏独”“疆独”分裂势力在网络世界的生存、活动和发展空间。

(三) 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夯实反分裂斗争的思想基础

对我国而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西部民族地区工作的重中之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问题常常相互交织,情况复杂,而境内外“疆独”“藏独”组织企图削弱、肢解中国的阴谋又时时刻刻都在相互呼应,在此情势下,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西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安宁、幸福的政治生命底线,是西部民族地区所有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切实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是维护民族团结大局,为反分裂斗争提供重要思想基础的重要一环,也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民族分裂活动进行博弈的重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可以有力地策应严打整治,使两者之间形成合力,反之就会衰减和削弱斗争的效能。事实上,“疆独”“ 藏独”组织的分裂活动一直都是在两条战线上进行的。一方面,他们无时不在进行着现实的分裂破坏活动;另一方面,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场合、平台不遗余力地宣传和鼓噪“东突厥斯坦解放”“维吾尔斯坦独立”“西藏独立”歪理邪说。因此,反分裂斗争也应该而且必须在两条战线、两个领域内同步性、协同性地展开,既要大力整治、严厉打击一切“疆独”“藏独”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又要在文化、教育、舆论领域等意识形态层面上开展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破坏与反破坏的较量与斗争。这种无形的、隐蔽性的斗争,其影响力、持久性、范围的宽广性、斗争的尖锐性、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常常超过表象化、有形化、现实性的斗争样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历史实践表明,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反对和防止民族分裂的内在基础是各民族之间的高度团结,而各民族之间高度团结的根本前提是所有民族对国家核心价值观或基本价值观的高度认同。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做到现实斗争与意识形态斗争并举,两手抓、两手硬。一是要以久久为功的态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讲清、讲透“三个离不开”对维护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它所具有的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物质基础、心理基础。二是扎实开展“四个高度认同”(即对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认同) 思想建设工程。在反分裂斗争的复杂实践中,各族人民群众要做到不被“疆独”“藏独”势力所蛊惑、影响、摧残、吓倒,坚定不移地拥护、支持打击“疆独”“藏独”的政策策略,就必须在思想上认同和坚持“四个高度认同”。因为,“四个高度认同”不仅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有力抓手,对建立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和和顺的宗教关系,树立、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主人翁意识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反分裂斗争取得胜利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保证。

(四) 依法加强宗教管理,为反分裂斗争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通过和利用宗教活动,拉拢、腐蚀、诱惑信教群众是民族分裂分子进行分裂活动常用和惯用的平台和伎俩。当前,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的活动仍然比较猖獗。因此,在宗教工作方面反分裂斗争的任务十分艰巨。针对这种状况,在思想教育方面,必须努力巩固和发展长期以来开展爱国爱教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深入揭露和批判“藏独”“疆独”分裂组织在政治上的反动性和宗教上的虚伪性、欺骗性。在斗争策略方面,要在坚持“四个维护”(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的基础上,对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宗教活动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露头就打,防止其坐大成势、形成气候。在具体工作方面,对正常宗教活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认真、负责、务实、细致地予以解决,防止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以及宗教政策产生误解和不满。在落实宗教政策方面,要将教育、争取和团结信教群众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既要做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政策不走样,又要尊重信教群众对宗教信仰的法定自由选择权。要坚决防止把是否信教简单归结为政治问题或等同于政治问题的现象或事件发生。对寺院管委会必须切实加强思想、组织、队伍和制度建设,形成爱国爱教、遵规守法、团结进步的良好气氛,确保寺庙的领导权真正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

(五) 妥善处理民族矛盾纠纷,为反分裂斗争奠定稳定基础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的大流动,而且这种趋势尚在不断加速。这种转型与发展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使我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融合、交流、交往日渐频繁,相互之间的依存度、互补性不断提高,各民族在价值观、利益观、规则观、文化观等方面的趋同和认可程度比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有提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利益、观念等方面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突出,我国民族关系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较以往更加凸显,随之而来的各种矛盾、纠纷也呈上升态势。从总体上看,虽然这些矛盾和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由于其中存在着民族的、宗教的特殊因素或成分,因此,一旦处理不公或不当,就极易引起民族或宗教问题,甚至可能会给境内外“三股势力”授之以柄或被其利用、发酵,从而演化为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事件甚至是政治事件。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妥善处理民族矛盾纠纷至关重要。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时代背景下,处理此类问题应该把握住一些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法治、坚持政策,讲清法律、阐明政策,始终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理性、平和、公平、公正、规范地处理问题,避免把一般性矛盾纠纷演化为民族之间的纷争,在法律、政策问题上绝不能突破底线。二是要认真分析引发矛盾和问题的主要因素,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认定性质准确、解决方法得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矛盾纠纷放大归结为民族问题的错误做法,厘清矛盾纠纷的主体人员、发生时间、地点、过程、责任、后果等构成要素,不夸大事态,不误判性质。更多地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矛盾纠纷,防止单一运用行政手段和随意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处理民族矛盾纠纷中,对涉及的民族性要素既要充分考虑,又不能片面夸大。凡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管其民族、信仰有何特殊性,都应该在法律的前提和框架内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坚持以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坚持处理标准和尺度的统一,使当事人心服口服。通过解决矛盾,消除隔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引导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公理、相信政府,自觉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六) 加强对外合作,挤压民族分裂组织生存空间

民族分裂组织及其活动自产生以来,一直在国际、国内两个战场,意识形态和现实世界两条战线上与我国进行着多样化的斗争和较量。由于分裂主义组织在组织机构分布上往往具有超越国界的特点,进行活动时常常进行跨国联动、策应、携手、合作。面对这种情势,反分裂斗争既要在一国一域内进行,也要根据其活动、影响范围在一定的国际区域内开展,坚持国内打击治理与国际斗争、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21 世纪初,我国利用各种优势和机遇,不断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沟通、交流、协作、配合和支持,不断挤压以“疆独”“藏独”势力为主的分裂组织的存在和活动空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也为国际反分裂斗争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例如,“ 上海合作组织”在正式成立(2001 年6 月15 日) 之初就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38] 为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奠定了制度基础。从2003 年开始,由各成员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联合反恐演习不仅坚持每年举行一次,而且其目标的针对性逐步增强,覆盖的领域不断扩大,专业化、合成化、实战化程度快速提高,对我国及东亚地区的“三股势力”形成了巨大的威逼和制约。

当前,“三股势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敌人。当代分裂主义活动的跨国性特点,决定了仅凭单个国家的力量难以彻底消灭之,除本国要坚持打击整治外,还必须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和合作。目前,我国开展国际合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应该顺势而为,增强共识,在法律领域、政治领域和技术领域等多方面依靠国际法律法规,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内进行合作、协调、交流,在执法、情报、军事、警务等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互动合作机制,充分利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平台,有理、有利、有节地与“三股势力”进行先发性控制和有效性打击。

[1]邹生才:“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与防治对策探究”,载《学理论》2013 年第17 期。

[2]“分裂主义是危害当今国际社会的毒瘤”,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military/zhuanti/wgjsxs/2009-04/07/content_ 17563864_ 3.htm.

[3]王卫星:“打击分裂势力在继续”,载《瞭望》2008 年第22 期。

[4]王李捷、王婷婷:“疆独、藏独的国际化路径研究”,载《广西民族研究》2010 年第2 期。

[5]王卫星:“打击分裂势力在继续”,载《瞭望》2008 年第22 期。

[6]王卫星:“打击分裂势力在继续”,载《瞭望》2008 年第22 期。

[7]王卫星:“分裂主义:危害当今国际社会的毒瘤”,载《解放军报》2008 年5 月12 日。

[8]毛泽东:“解决新疆问题的关键是我党和维吾尔族的紧密合作”,载《党的文献》2010 年第6 期。

[9]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载《人民日报》1957 年6 月19 日。(www.xing528.com)

[10]王永华:“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统一述略”,载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sf/bwsf_ lllwz/201310/t20131022_ 446743.shtml.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 ~2010 年)》,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 年版,第248 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257 页。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 ~2010 年)》,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 年版,第248 页。

[14]《江泽民文选》(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第23 页。

[15]毛欣娟:“严打与西藏社会政治稳定”,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 年第3 期。

[16]王永华:“建国后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斗争述略”,载《江西党校报》2012 年第7 期。

[17]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东突’ 恐怖势力难脱罪责”,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3586/20020121/652705.html.

[18]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东突’ 恐怖势力难脱罪责”,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3586/20020121/652705.html.

[19]赵璇、高静文:“新疆反分裂斗争的历史回顾与经验总结”,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年第6 期。

[20][俄] 列宁:“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载《列宁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5 页。

[21]杨发仁:“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潮是新疆‘ 三种势力’ 猖獗的思想根源”,载《决策通讯》2002 年第2 期。

[22]杨发仁:“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潮是新疆‘ 三种势力’ 猖獗的思想根源”,载《决策通讯》2002 年第2 期。

[2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东突’ 恐怖势力难脱罪责”,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 年1月22 日。

[24]刘汉太、都幸福:《为了至高利益——中国打击“东突”报告》,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33 页。

[25]厉声:《新中国时期分裂与反分裂斗争》,新疆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第75 页。

[26]马大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新疆稳定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第126~127 页。

[27]参见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宣传部:“维护祖国统一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载喀什市政府网:http://www.xjks.gov.cn/Item/1940.aspx.

[28]张秀明:《新疆反分裂斗争和稳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新疆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92~93 页。

[29]王乐泉:“王乐泉讲述新疆反分裂斗争”,载《共产党员》2008 年第8 期。

[30]郭晓兵:“ ‘ 东突’ 恐怖主义滋生的外部因素”,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zhuanti2005/txt/2002-10/29/content_ 5224398.htm.

[31]殷柄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的危害及公安机关的应对策略”,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 年第6 期。

[32]“新疆、西藏问题的由来及对策”,载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678ce6166edb 6f1aff001fc7.html.

[33]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载求是理论网:http://www.qstheory.cn/tbzt/xzhpjf/fzzc/201105/t20110524_ 82312.htm.

[34]参见岳立:“评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 ”,载中国西藏信息中心:http://www.tibet.cn /periodical/zgxz/2003/03/200411/t20041126_ 1846.htm.

[35]参见岳立:“评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 ”,载中国西藏信息中心:http://www.tibet.cn /periodical/zgxz/2003/03/200411/t20041126_ 1846.htm.

[36]中央党校第22 期中青班第3 课题组:“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调查”,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6/5137368.html.

[37]张家栋:“ ‘东突’ 是最严重的恐怖主义威胁”,载《凤凰周刊》2009 年第4 期。

[38]施玉宇:“ ‘上海合作组织’ 初探”,载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网:http://euroasia.cass.cn/news/1411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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