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反映传统民族文化的继承习惯和法律资源汲取的不足,未来立法修改时除了借鉴国外的立法制度和经验外,还应结合我国继承传统习惯和现实生活需求对其民族性进行充分的体现和强化。为此,我们提出以下立法修改建议。
(一)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继承法》第10条建议修改为:
第一顺序:子女
第二顺序:父母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四顺序:侄子女、外甥子女、伯、叔、姑、舅、姨
配偶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无固定顺序法定继承人,与第一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配偶与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在先的继承人继承,无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2条建议修改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取得部分遗产。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可以适当取得部分遗产。
(二)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3条建议修改为:(www.xing528.com)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1)自然人的储蓄等动产;(2)自然人的房屋、宅基地等不动产;(3)自然人的股权等财产权利;(4)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5)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其他财产利益。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
遗产的继承应是对全部遗产的继承,不得选择其中的某一部分单独继承。[173]
(三)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16条建议修改为: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等方式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的,可以对遗嘱进行密封,立遗嘱人应在封缝处签名或按捺指印。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不得共同订立遗嘱,但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同一遗嘱,符合遗嘱有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夫妻共同遗嘱从双方均死亡时开始生效。当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有一方再婚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的,共同遗嘱自行失效。
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时,另一方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效力及于个人财产范围;如放弃行使变更或撤销权,则禁止将来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可以自由变更或撤销遗嘱的除外。
《继承法》第19条建议修改为: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在清偿债务之前,应当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配偶、子女及直系卑亲属、父母保留特定的遗产份额。特留份额为清偿债务后遗产的二分之一。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与分割
《继承法》第33条建议修改为:
遗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合理的丧葬费用。(2)应缴纳的税款。(3)个人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务清偿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自愿选择有条件限定继承的,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继承人自愿选择无条件概括继承的,如果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有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继承法》第26条建议增加一款为:
遗产分割时,生存配偶和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直系近亲属对基本的生活住房和生活用品等必要的基本生活资料,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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