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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篡中的法律资源选择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将具有债法规范性质的民事习惯、民族性法律资源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法规范,其前提是要了解和掌握广泛存在于民间社会的规范资源。根据实地调研和访谈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具有准债法规范属性的民族性法律资源,在一些地方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和典型性,而在另一些地方却并非普遍存在。最后,这些民族性法律资源从主体部分来看,不违反现行有关债法规范及其他法律规范的精神,对现行债法规范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

我国《民法典》编篡中的法律资源选择

债法规范作为民法规范的一个分支,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流动关系,从债法规范产生的根源来看,其植根于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债法规范即是人们之间财产流动规则在法律上的反映。存在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历史中形成的调整财产流动关系的一些传统行为规则,如交易习惯、风俗传统、道德规范等是债法存在的“土壤”。债法规范入典,不仅要将现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法规范体系化地融入民法典之中,而且要从债法规范存在的“土壤”出发,将一些具有民族性特色的准债法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纳入民法典之中。这是民法典编纂中要体现民族性的客观要求。要将具有债法规范性质的民事习惯、民族性法律资源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法规范,其前提是要了解和掌握广泛存在于民间社会的规范资源。为此,本课题组成员根据科学性与通俗性、历史性与现代性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准债法规范可能存在的领域,精心设计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并组建专门的调研小组。各调研小组分别于2011年、2012年以集中或者分散的方式,对河北、湖北、安徽、山西、广东、河南、陕西、贵州、云南等省份的广大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访谈。

综合各地的调研情况来看,就债法规范民族性法律资源存在的现状而言,呈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这些民族性法律资源表现形式多样。有的表现为一种交易习惯,有的表现为一种地方风俗,还有的表现为一种纯粹的道德规范,表现形式不一而足。

其次,从规范效力上来看,这些民族性法律资源一般都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虽然这些规范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就该规范所广泛存在的区域而言,这些规范却具有适用上的自觉性,在调整居民之间涉及财产流动关系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交易习惯,基于其产生于当地居民的交易关系并被反复适用,因而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交易习惯往往具有准法律规范的属性。(www.xing528.com)

再次,这些民族性法律资源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根据实地调研和访谈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具有准债法规范属性的民族性法律资源,在一些地方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和典型性,而在另一些地方却并非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有些民族性法律资源虽然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但在不同的地区,其规范内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比如,就租赁房屋修缮费用的承担问题,在河北省调研地区,选择大修归房东,小修归房客的比例很高,这说明租赁房屋修缮费用的承担在当地居民间已形成相对稳定的习惯。

最后,这些民族性法律资源从主体部分来看,不违反现行有关债法规范及其他法律规范的精神,对现行债法规范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有些民族性法律资源与现行债法规范直接抵触,甚至与法的精神直接相悖。本章在根据实地调研和访谈所形成的资料的基础之上,拟选取一些典型性的准债法规范资源,深入分析这些规范资源中所存在的民族性内容,然后结合现行有关债法规范的内容设计,将正当、合理的民族性内容融入现有债法规范体系之中,为构建民法典债法编提供资源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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