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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法律资源选择方案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调研了解在这些农村地区并未发生过因为房屋交易发生的纠纷。如在河北省衡水地区的调研中,支持宅基地出租者和反对宅基地出租者分别占到了40%和60%,支持者认为宅基地只能出租于本村村民,而在沧州地区的吴桥县分别为22%和64%。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通过此次调研的访谈发现,相邻关系在河北省衡水地区和沧州地区的存在是毫无争议的。在中国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法律资源选择方案

(一)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物理属性上是否可以移动及移动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我国《物权法》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主要采取交付方式,不动产如房屋和土地采取登记形式。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

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却与《物权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对于动产交付方式曾经存在除交付之外的其他特殊方式。买卖双方直接交接为动产转移的一种方式,这与现代《物权法》的规定相似,即民间通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交付完毕动产所有权移转,湖北省和安徽省的调研结果与上述方式一致,这种交接方式简便快捷,适应了现代经济生活的特点,在当地成为主要的动产移转方式。除此之外还存在标记形式,标记即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买卖双方在木头上或者是铁快上烙记号时动产即为交付,所有权移转,而这种古朴的动产移转方式在中国已成为历史,几乎已完全销声匿迹。在中国民间和历史上人们在相互关系中习惯找一个双方都信任过的人作为交易的见证人,中间人或者是在当地具有德高望重的人或者是与交易有关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中间人除能积极促成交易完成的作用外还具有证约的作用,当双方因交易发生纠纷时习惯找中间人,中间人解决纠纷的建议易被双方接受能快速及时的解决纠纷并能缓解民间矛盾,因此中间人在中国交易的历史舞台上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河北省的衡水沧州两个地区的调研数据显示,这两个地区在动产的交易上80%的人仍保留着找中间人的习惯,在调研和访谈中发现,这两个地区在牛的买卖上采取独特的形式,在当地存在着牛或者马等牲畜的集中买卖市场,俗称“牲畜市”,这些市场只有在当地的“赶集”时间开放,平时关闭,在“牲畜市场”存在着一批活跃的中间人,在当地这些人被称为“金金”,这些人帮助买卖双方讨价还价,促成买卖的交易顺利完成并在交易成功后提取一定的佣金,佣金由卖方承担,数额不定,由双方协商确定。“金金”先与卖方交涉,在确定好卖价后再去寻求合适的买方,“金金”与买方谈价时采取特殊方式,双方将手握在一起藏在袖口下用手势和手指谈定交易数额。在依靠原始的非机械化农业种植的这些地区,“牲畜市场”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随着科技进步和国家科技下乡活动的推行,这些地区目前主要采取机械化种植,依靠牛或者马耕作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牲畜市场”也依渐消退,昔日风光的活跃的“牲畜市场”亦渐冷清,我们在访谈中曾去了这些曾经的“牲畜市场”,往日的风采已经不在,只有几个曾经用来拴牛的几个日渐腐朽的木桩子证明了它的曾经存在和辉煌。虽然“牲畜市场”和“金金”已经不存在了,但是买卖动产寻求中间人的方式在当地一直延续使用着。

与动产交易相对的是不动产的交易,对于不动产如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湖北省和安徽省坚持贯彻执行着我国上述立法规定。而河北省衡水地区和沧州地区的不动产交易烙上了动产交易的烙印,在民间63%房屋交易采取中间人签字做保证形式,不需要到房产部门登记。据调研了解在这些农村地区并未发生过因为房屋交易发生的纠纷。但是随着城市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当地很多农民开始在镇或者县城买房,这涉及商品房的买卖的问题,16%采取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二)农村基地使用权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农民因建设住宅而使用集体土地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明确肯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民的财产意义及物权属性。从规范意义——《物权法》第154条中的“村民”用语—上看,该法所谓“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民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84]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多问题。这就使我们有必要审视有关法律,结合中国国情在实践中寻找解决途径。

就此次调研访谈的数据显示,对宅基地是否可以出租,在全国三省调研结果基本一致,认为宅基地不可以出租的在被调研者中占到很大的比例,这与我国国家政策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但是通过调研和访谈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凸显,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如在河北省衡水地区的调研中,支持宅基地出租者和反对宅基地出租者分别占到了40%和60%,支持者认为宅基地只能出租于本村村民,而在沧州地区的吴桥县分别为22%和64%。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因为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有相邻关系的规定。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因土地和房屋相邻而产生的诸如流水、采光、通行等早在我国立法之前已经在民间长期存在。

通过此次调研的访谈发现,相邻关系在河北省衡水地区和沧州地区的存在是毫无争议的。但是农民对于相邻关系的称谓却反应不同,有近70%的被调研者不清楚何谓“相邻关系”,但是对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却非常了解,民间也存在关于流水、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的习俗。村民因为相邻关系引起的排水、通行等纠纷也普遍存在。我们在访谈笔录中有详细的内容记载。在武邑县紫塔乡存在着祖辈承袭的“压东不压西”习俗。即相邻农户之间盖房子时,东边的房子不能比西边的房子高。因此紫塔乡的大部分村庄的相邻房子都是东低西高。这一习俗在当地村民间长期存在着,但是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村民间发生了相关的纠纷时,村委会和乡政府一般也是依据民间传统调解解决,在房子还未完全施工完毕时尽量遵循民间习俗,如果因为房子已经建成则采取经济补偿或者道歉的方式解决。(www.xing528.com)

(四)典权的存废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在中国存续近千年,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在中国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早在汉晋时期就出现典质,后来又陆续出现典当,典质,典卖并行。大概在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了典权的雏形,宋元明时期是典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典制首次被载入法典并得以向广大地区推行。清朝至民国时期典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收入典权制度。典权制度日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五)坟地占用耕地问题

中国有近70%的人生活在农村,在农村一直保持着“人死后入土为安”的传统思想,因此坟地问题成为我国土地立法中亟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近年来国家已经出台了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墓地占用耕地,但是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在某些农村依然十分严重,大片优质的耕地变成了故去人的坟包,目前我国在农村推行尸体火化政策,并在村划出了专门的“异地”集中为坟场占用地,这些“异地”一般都是村里未开垦的荒地,目的就是减少占用耕地这一现象。

调研发现在河北省衡水地区和沧州地区被调研的四个县中上述国家政策贯彻的比较好,近54%的被调研者承认村已经有了专门的坟地用地。但是仍有39%的人认为人死后应入祖坟从而产生了有偿占用他人耕地问题。在湖北省六地区、安徽铜陵地区和广东省惠州地区和潮州地区亦划出了专门的坟地,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杜绝坟地占用耕地现象,坟地占用承包地的情况现实存在着,占到了近56.66%,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在山西省晋中地区尤为突出。我们在五省与当地村民的访谈过程中发现有以下原因造成:一是历史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农村地区并没有推行尸体火化政策,在“守祖”的传统观念支配下,形成了同一宗族占用同一片坟地的现状,如果一个宗族的长辈的坟地在现有的农村承包地中,那么晚辈去世后自然的要进祖坟守孝了。并且中国农村向来流行着坟头大家火旺的迷信思想,因此人死后坟地占用了大面积的农村耕地;二是思想原因,风水之说自古就有,是地理位置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综合,在农村,在选择安葬的地方,风水是头等大事。不但要阳光好还要依山傍水,那肯定是上乘的耕地了,耕地和坟地相互冲突,矛盾凸显。目前农村人口占全国大多数,要保护农村耕地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坟地占用耕地问题,这也是立法者在将来的立法中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民享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农业收入的基础,随着农民进城务工等其他情况的出现,农民与土地的联系逐渐疏远,他们开始寻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我国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上设定了两道关卡:其一表现在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其二关于流转主体的限定,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的受让主体即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河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国民经济主要依靠农业收入,在衡水地区和沧州地区的调研中发现,这两个地区部分被调研县已经制定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一方面赋予了农民流转的自由权、另一方面也扩大了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放了农民,保证了农民在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赋予了农民自由权,农户之间相互协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但给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权,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土地抛荒现象,提高了农地的利用率,保证了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在衡水地区的武邑县和饶阳县土地流转的灵活性推动了当地经济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催生了农村的“上班族”。武邑县紫塔乡的大张北雀村是一个农业种植大村,乡镇政府加大力度依靠党的好政策,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推行大规模种植,鼓励科技种植。来自东北大兴安岭地区的赵春活一家承包了大张北雀100亩的农田,承包期为20年,赵先生自承包土地后自己打了水井,原来被大张北雀村村民称为“薄地”的近百亩农地为赵春活一家创造了近15万的年收入。赵春活的大规模种植不但富裕了自己,同时还带动了当地农民收入的提高,周边村庄的农民前来上班,每天工资40元至50元不等。谷村41岁村民窦丽环、郑秀娥提到每天的工作笑得合不拢嘴,“每天工作八小时,月收入1000多元,在村边上轻轻松松就能把活干完,还不耽误自己农活,在自己家门口就能把钱挣了,感觉比城市人还幸福。”

枣强县的马郎村是一个普通的农业村,多年以来村民主要依靠农业种植为生,自绿色蔬菜种植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在马郎村投资建厂,租下了近1000亩土地,建成了绿色蔬菜种植技术推广基地,农民不但得到了土地租金还成为公司的“上班族”。近70户村民来此公司上班,主要负责瓜果的施肥、浇水和杀虫,月收入1150元,实现了在家门口领工资,转地但不失业,收入有保障。目前武邑县和枣强县已经成功流转土地一万多亩,涌现农民“上班族”近五千人。紫塔乡政府负责人表示,以后还要流转更多的土地引进更多的优势企业和人才,推动当地经济的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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