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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源选取对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民族性会对民法典制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民法典的制定也会对法的民族性产生积极的反作用,以下具体而言之。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经受了大革命思想洗礼的政治强人拿破仑要求法典起草者制定一部大众法典,以利于民众知晓自己的权利及法典的传播。其一,法的民族性使民法典制定时法律继承成为法的要素确定的首选来源。

法的民族性会对民法典制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民法典的制定也会对法的民族性产生积极的反作用,以下具体而言之。

(一)法的民族性影响民法典法律渊源的撷取

法律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官裁判案件时所能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来源。作为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基础的罗马私法,其渊源主要包括长久的习惯、制定法、各种大会的决议、长官谕令、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等。然而,近代以来,在古罗马原有疆域内建立的欧陆各国,虽在法律上极大地继承了罗马法,但他们所制定的民法典,在法律渊源的选择上却展现了不同的民族特色。

激进而又浪漫的法兰西民族在理性主义的指引下不仅发动了法国大革命,而且认为“仅用理性的力量,人们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10],法官判决案件只需而且必须在制定法中需找相关依据,“法官仅是制定法的奴仆”。因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第5条明确排除了法官裁判案件时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保守而又严谨的德意志民族在大半个世纪后,为了实现全国法律的统一,拉开了制定民法典等法律的帷幕。虽然,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条规定:“法律无规定之事项,准用关于类似事项之规定。无类似事项之规定时,适用由法规精神所得之原则”,但由于受传统立法思想影响,1896年《法典》正式颁布时并未采纳该规定,而仅是通过《法典》第151条、第157条的规定,有条件的承认了习惯可作为制定法之补充;与法兰西、德意志民族不同,诚信而又务实的瑞士人不但在《瑞士民法典》中认可了习惯、法理为法律渊源,而且出于对法官的高度信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破天荒的规定了法官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当然,瑞士法官的产生很有民族特色——由民选产生的。因此,谢怀栻先生认为,从《瑞士民法典》颁布百年来的情形看,允许法官“作为立法者”这一做法并未产生流弊,但后世国家很少参照,这不是因为这一规定有什么不妥,而是因为别的国家不具备瑞士的条件。[11]

(二)法的民族性影响民法典语言风格的取向

不同民族国家的民法典有不同的语言风格,例如《法国民法典》生动优美、清晰流畅,《德国民法典》冗长晦涩、逻辑严密,《瑞士民法典》条文简洁、通俗易懂。而民法典的这种语言风格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法的民族性的影响而形成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同民族往往拥有不同的语言,而不同民族语言往往在语音、语法、表达习惯等方面差别迥异,这种差异在制定民法典时自然而然地影响了民法典语言风格;另一方面不同民族拥有不同的心理素质,在不同心理素质的影响下,各国立法者的立法思想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也影响了民法典语言风格。[12]我们可以以法、德两国的民法典为例具体分析。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濒临四大海域,境内多平原,地势较低,气候宜人,土地相对肥沃。在此环境下生活的法兰西民族养成了热爱交际、喜好享受、感性浪漫(法国被誉为“欧洲浪漫的中心”)、无拘无束的性格。法兰西民族的母语(法语)属印欧语系罗曼语族,主要源于拉丁语,是拉丁语与日耳曼语融合而成的一种语言,其语音优美悦耳、语法较德语而言相对简单、表达生动活泼。在制定《法国民法典》时,经受了大革命思想洗礼的政治强人拿破仑要求法典起草者制定一部大众法典,以利于民众知晓自己的权利及法典的传播。“他坚持法典的起草风格对于即使如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13]因此,在上述因素综合影响下,《法国民法典》也就展现出了生动优美、清晰流畅的语言风格。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北部临海,境内地形复杂多样,降水日数多,云雾频数多。德意志民族的先民主要来自寒冷且土地贫瘠的北欧,他们体格强健并富有极强的进取精神,他们在德国定居下来后,颠沛流离的生活经历和德国独特的地理气候使他们养成了深居简出、生活质朴、勤于思考(特别是热衷于思考艰深的哲学问题,因此德国被誉为“哲学家的摇篮”)、强硬固执的作风。在制定《德国民法典》时,作为法典起草者的历史法学派法学家计划制定一部为裁判官编订的法典,他们谨守学者使命,计划运用科学公式、定理的方法“计算出”一部精巧而又复杂的法典,并未太多顾忌普通民众的理解能力。同时,德意志民族的母语(德语)属印欧语系日耳曼语族,其本身就具有语法复杂细密、句式冗长、富于逻辑性、思辨性的特征,而在民法典制定前,德国又掀起了“国语纯化运动”,法学家们为此创造了大量深奥、冗长的德文法律术语以替换原有的从意大利语、法语等中借来的法律术语。所以,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德国民法典》则表现出了逻辑严密、冗长晦涩的语言风格。(www.xing528.com)

(三)法的民族性影响民法典法的要素的确定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个基本要素。而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时,法典中法的要素的确定通常通过法律继承、法律移植两个途径来实现,而它们均会受到法的民族性的影响。

其一,法的民族性使民法典制定时法律继承成为法的要素确定的首选来源。这主要是因为,各民族法律是本民族社会生活条件的反映,而社会生活条件具有延续性和继承性。因此,在每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立法者不得不将反映本民族社会生活条件的既有法律纳入到新的法律体系当中。历史上任何时期编纂的民法典,即便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时期所编纂的民法典,都包含了对反映本民族社会生活条件的既有法律的继承。例如,被马克思称之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法典”的《法国民法典》,其法的要素一方面继承自法国大革命时期受启蒙思想和古典法学派影响所制定的法律,而另一方面则继承自奴隶制时期的罗马法、法兰西民族的习惯法,以及法国君主专制时期国王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法令、条例、布告等。

其二,法的民族性使民法典制定时必须对移植的外来法律进行本土化改造。由于在同一历史时期各国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因此,对先进国家的法律进行移植便成了后进国家改进自身法律的明智选择。但特定国家的法律是为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服务的,是该国民族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是与该国民族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向一致的,因此,后进国家在对先进国家的法律进行移植时,不能盲目照搬,而应使用本民族的法律对其进行同化,进行本土化改造。[14]例如,19世纪后期日本制定民法典之路便是这一方面的最好例证。日本立法者在直接翻译使用革命色彩浓厚的《法国民法典》的想法被当权者否决后,先是聘请法国法专家制定了一部民法典,但由于该法典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色彩,不但大量照搬了法国民法典,而且法典中的有些条文甚至在全世界都具有超前性,因此被日本议会宣布延期使用。之后,立法者汲取教训以相对保守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并在亲属、物权等编中大量保留了日本旧有制度,才使得新制定的民法典得以颁行。

(四)民法典的制定将强化法的民族性,并重塑民族性格

一般来讲,民法典的制定实际上就是对本国现行的全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修改过时部分、补充真空部分、协调矛盾部分,系统化、体系化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过程。而民法被称为众法之基、万法之母,因为它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自我建构了一个非常完善的理论体系,成为其他后起部门法理论体系建设的范本。同时,它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内容几乎涉及每个人一生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可以说没有一部法典能如民法典一样去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学理论体系,也没有一部法典能如民法典一般去深刻地震撼社会每个个体成员的心灵,并切实地影响他们的行为。

前文已述,法的民族性不但影响民法典法律渊源的撷取,而且影响民法典语言风格的取向,甚至还影响民法典法的要素的确定,制定完毕的民法典本身就是法的民族性的一种集中表现形式。由于民法典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因此民法典颁行后会强化或唤醒社会个体对民族习惯、民族传统法律规范的记忆,增强社会个体的民族认同感,从而强化法的民族性。同时,颁行后的民法典会通过法的实施向每一个社会个体不断宣扬其新的价值体系,不断影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思维和行为,从而可以重塑整个国家的民族性格。例如,《法国民法典》制定前,法国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国内民事法律适用非常混乱,北部地区主要适用日耳曼习惯法,南部地区则主要适用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成文法。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一方面将大量的民事习惯纳入法典(包括那些由于长期不用而被人们相对淡忘了的习惯),因而法典在颁布时被冠名为“法兰西人的民法典”;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法制原则,以及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制理论吸收进法典,因而法典也被誉为“法律形式的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日益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日常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而围绕民法典公民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项基本原则所折射出的民主、平等、人权、自由、理性、博爱、法治等进步思想也就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社会目标和个人目标,这在一定意义上重新塑造了法兰西民族的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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