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阐明了人之所以最为关注物质利益的原因,就在于这是维持机体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只有满足了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物质需要,人才能存活,才能从事其他实践活动。
物质利益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获取物质利益的方式受制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及在国家政权中所处的政治地位。马克思对这一点的关注,是与其自身的工作实践和人生经历相关的。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觉察到省议会辩论的真正原因在于物质利益的对立,也感受到了不同等级的人的思想和行动都要受到物质利益的制约,这对马克思的思想冲击很大,使他对精神、理性、自由等等的关注开始转移到对物质利益的研究。在马克思写作的关于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的第三篇文章,即《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第一次公开站在贫苦群众一边维护他们的物质利益。马克思认为,面对贵族阶级向省议会提交的旨在维护个人物质利益的《林木盗窃法》时,代表国家的政府,本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来看待贫民捡枯枝的问题,但政府却成了林木所有者的代言人,因为护林官员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林木所有者支出的薪俸,护林官员必然维护的是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判。马克思指出,省议会对待捡拾枯枝的行为、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和盗窃林木的行为这三者之间的差别,因人而异,采取了不公正的处理态度,在问题涉及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时,他们抹杀这些行为之间的差别,但是一旦涉及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时,他们又承认这些差别,“当问题涉及自身的利益时,这些明达的立法者就如此认真地把斧头和锯子也区分开来,而当问题涉及他人的利益时,他们就毫无心肝,连枯树和活树都不加区别了。”[22]马克思诘问,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林木的利益。面对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的结果,马克思开始认识到,国家并不可能在处理物质利益关系时公平对待所有的人,在林木盗窃这个事件中,国家不过是沦为了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的保护工具。学者靳辉明认为,青年马克思已经在这时已经捕捉到影响他整个思想进程的新的认识内容:“把在省议会里进行辩论的人,不是看作孤立的个别的人,而是看作由一定物质利益维系起来的等级、集团的代言人,这种认识显然已经孕育着关于个人、等级和利益之间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23](www.xing528.com)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物质利益集中体现在工资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都非常重视资本主义社会的收入分配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提出了严厉的批判,他指出,工人的贫困同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成反比,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就越贫困,在异化劳动的状态下,工资是异化劳动的直接结果,劳动只是工资的奴仆,即使强制提高工资,无非也是给奴隶以较多工资,这既不会使工人也不会使劳动获得人的身份和尊严。1865年6月,针对韦斯顿提出的货币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对工人没有好处,并由此得出工会“有害”的结论,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会议上做报告揭穿了韦斯顿发言中存在的根本性错误,揭穿了商品价格取决于工资水平这一虚假理论,详细分析了工人的工资问题,指出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而是劳动力。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这些生活必需品就是维持工人生存所需的物质利益的实物形态。马克思系统分析了这些物质利益的结构,指出劳动力的价值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维持劳动者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为了延续劳动力的种族,工人还需要养儿育女,因此维持劳动者家属生存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是工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工人为资本家劳动,需要劳动技能,劳动的教育费和训练费也应属于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马克思还特别指出,不同种类的劳动力有不同的价值,要生产它们,需要不同的劳动量,所以它们在劳动市场上就应当获得不同的价格。马克思认为,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完全平等的报酬,只是一种虚妄和肤浅的激进主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拉萨尔“铁的工资规律”的谬论,马克思指出,“铁的工资规律”是以反动的马尔萨斯人口论为依据的,它把无产阶级的贫困归因于人口的自然繁殖,把资本主义特有的工资规律说成是“自然规律”,不懂得工资只是雇佣工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隐蔽形式,掩盖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实质。针对《哥达纲领》提出“废除工资制度连同铁的工资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已经详细地证明,调节工资的各种规律非常复杂,根据不同的情况,时而这个规律占优势,时而那个规律占优势,所以它们绝对不是铁的,反而是很有弹性的。马克思认为不能错把现象当作根源,生产资料所有制才是分配的基础,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实现公平分配是不可能的。工人的物质利益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下很难得到保障,工人的生存生活因此受到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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