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益关系,就是指各种利益主体在社会交往中,以利益为主题而形成的关系。所谓利益主体,就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的承担者、实现者、拥有者和享受者。利益关系的实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的现实关联。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说到底是利益关系,人要生存、发展,必须要从事获取利益、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社会活动,在相互交往中建立联系。列宁认为:“必须到生产关系中间去探求社会现象的根源,必须把这些现象归结为一定阶级的利益。”[2]物质的、经济的关系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生产关系又是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的、经济的关系。也就是说,人们在分配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过程中所发生的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利益关系。换句话说,一定的生产关系、一定的经济关系归根到底体现为总的物质、经济的利益关系。我们这里所讲的利益关系,主要是物质的、经济的利益关系,它们在各种利益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根源,而一定的利益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关系具有主体交叉、层次多样、动态发展等特征。各类利益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利益体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利益做出不同的分类,根据利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和国家利益等;根据利益的实现范围,可以分为局部利益、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按照利益包含的内容,可以分为物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与生态利益等。利益本身是一个关系名词,考察利益往往是与利益关系相结合的。在人学视域内,关注较多的主要是以下利益关系。
1.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从利益主体关系的角度划分而来的。在西方哲学史上,对个人利益的关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这种认识虽然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但是却强调了尊重人的感知觉,称颂人的能动性,把神是万物的主宰的认识拉回到对人本身的关注。对集体利益的关注也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城邦政治哲学,在《普罗泰戈拉篇》中,柏拉图论证了国家是如何产生的,他追溯历史,认为人类最初是分散居住的,为了防御野兽的侵袭才群居在一起,城邦由此逐渐形成。在最初的城邦中,没有治理规则,人与人之间会有相互争斗,宙斯就派人给人类送来了尊敬和正义,并将其作为人必备的品质。对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认识,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做了深入的阐释,他认为只有在理想的城邦国家中,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幸福,这个理想的城邦国家存在三个等级,他们各司其职,各有德性,国家统治者所具有的德性是智慧,保卫国家的军人所具有的德性是勇敢,这两个等级为了保护城邦利益,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强健体魄,用音乐和诗陶冶心灵,过军队般的生活,不能拥有私有财产和家庭,且要实行公妻制。作为第三等级的人的德性是节制,并要服从前两个等级的统治。当国家达到这样一种状态,正义也就实现了。从城邦起源于人类自我保存本能的观点,可以看到柏拉图对集体不过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手段,个人只有维护好集体利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认识。西方哲学家们对个人利益本身的关注点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研究都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探寻了友爱与正义在私人生活与城邦生活中的重要价值,快乐主义哲学流派中的亚里斯提卜、赫格西亚和伊壁鸠鲁等探寻了什么是人真正的快乐,亚里斯提卜认为肉体的快乐是人最应该追求的利益,伊壁鸠鲁却认为持久的快乐是无需假借外物的心灵的快乐。
近现代的哲学家们结合社会现实做了深入的研究,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中阐发了自然法理论,提出了人既要追求个人利益和自我保护,也要过一种具有社会交往性的理智生活,遵从“真正的理性的命令”的自然法。霍布斯《利维坦》进一步谈到了自然法理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的自然权利。但人的权力欲、财富欲、知识欲和安全欲及对死亡的恐惧是不可中止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人类会产生争斗,从而使人类面临战争状态,但人的理性使人认识到和平对于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价值,于是人们就通过权利的转让来满足同他人相当的自由权利这个条件,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国家就此产生。他还认为主权在一人的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体制,因为可以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哈林顿对霍布斯关于君主制是最理想的国家制度的思想做出了批判,他认为国家中有三种利益存在,第一类是个人利益,第二类是统治者和君主的利益,也是国家的利益,第三类是人类的利益,其中公共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公共利益应该成为选择个人行为的标准,哈林顿认为这是由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的相互帮助,为集体着想的自然法则决定了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只有在共和制下才能实现。洛克也是基于契约论的思想探讨了国家的起源,他反对人为了争夺个人利益和满足无限欲望而使社会处于战争状态的观点,但他也承认了人的利己本性,认为应该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组成国家,以调节利益争夺引起的冲突,但他认为并不需要把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国家,需要转让的主要是裁判权,国家和政府主要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实现不了这样的目标,人们有权利怀疑和否定它。从这些思想观点可以看出,西方的哲学家们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更为看重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往往被作为保护个人利益的条件和手段,这也是个人主义价值观在西方生成的文化缘由。
关注个人利益是一种必然选择,人首先是满足自身需要参与实践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那样:“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3]个人维护自身利益是符合人类生存的自然必然性的,“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4]。但是由于人对抗自然的能力低下,人总要在一定的集体中才能很好地生存,因此必然涉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处理问题,“世界并不是一种利益的世界,而是许多种利益的世界”[5]。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及自身的价值选择等影响,主体对待利益会有不同的态度,这种态度集中反映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上。所谓集体利益,就是具有共同利益基础的人组成的联合体,在经济、政治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利益的总和。集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自身的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个体与个体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差别,集体利益是在一定程度上包容这种利益差别的基础上,抽象出的所有个体的共同利益。集体利益的界定与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主要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紧密相关,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集体利益的不同性质和范围。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利益主要指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指范围相对较小的集体的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明确的界限区分,个人利益就是相对于集体的个体的利益,集体利益就是指集体组织的利益。由于个体、集体概念本身的抽象性,决定了必须是在特定的语境中,相对于一个参照体去认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从国家与社会成员的关系上看,国家的利益是集体利益,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是个人利益;从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上看,企业的利益是集体利益,员工个人的利益是个人利益;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上看,国家的利益是集体利益,企业的利益是个体利益。在更大范围上,全球利益是范围最广的集体利益,但由于阶级、民族、文化、政治和地区等的影响,人们通常把国家利益看作是最重要的集体利益。
2.自身利益与他者利益(www.xing528.com)
自身利益与他者利益是基于从自我角度出发认识我与我之外的一切人与物在利益上的区别。“他者”这个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对话录》中,柏拉图提出的他者(the other)是相对于同者(the same)来谈的,此处的同者可以理解为“我”的同类,也有学者理解为就是自我,“柏拉图在《对话录》中曾经谈到了同者与他者(the same and the other)的关系,认为同者的定位取决于他者的存在,而他者的差异性同样也昭示了同者的存在。柏拉图在此提及的‘同者’,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自我’”[6]。他者是相对于自我而存在的,自我以外都是他者,此处的他者就包括自我之外的所有人和物,他者利益也就包括了他人利益、其他生物和自然环境的利益等。
关于如何看待自身利益与他者利益的关系,黑格尔曾经以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来表明自身利益与他者利益的相互依存关系。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在自我意识的主题下分析了主人与奴隶的关系,在主人的“自我”认知中,奴隶是他者,主人想让奴隶做什么,奴隶丧失了自我,只能服从,把主人的意志变为自己的意志。在这样的关系体系中,奴隶作为他者的利益已经不再重要。这种认识早在奴隶社会就广泛存在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分析家庭管理时提出,奴隶是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的人,亚里士多德把奴隶分为自然奴隶和法定奴隶,认为前者是天生的奴隶,后者是在战争等情形被强迫成为奴隶的自由民。他认为,自然赋予自由人和奴隶不同的身体,它使得一部分人身体粗壮以适于劳役,使得另一部分身体挺拔,这虽然无益于劳作,但却有益于无论是战时还是在和平时期的政治生活。他认为,如果人们之间在体形上的差别有如神像和人像的差别那样大,那么低贱者成为高贵者的奴隶。对于奴隶主来说,使用奴隶与使用家畜没有多大区别,因为两者都是用身体提供生活必需品。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生活中包含着三种主要关系,夫妻之间的关系是贵族制式的领导者与协助者的关系,父母同子女之间基于生物本能的友爱关系,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是完全为着奴隶主利益的儹主制式的,在这种关系中,奴隶主维护自身利益,把奴隶作为与其他工具同类的“他者”来看待,这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形成这样的认识,与其所处的时代及自身的立场紧密相关。黑格尔同样论及主奴关系,但他并没有停留在奴隶主“自我”一个方面的认识,而是进一步辩证分析了主奴关系。他认为奴隶主不一定就掌控了主体地位,奴隶主的意志要通过奴隶来实现,奴隶是实际行动者,他虽然是在为主人服务,但是他也有自我意识,他即使是在为奴隶主服务,运用的也是自我意识,只不过他自己没有觉察到这一点而已。奴隶在工作实践中也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使自己在实践中获得一定的主体性。由此可知,奴隶也可以作为主体,关注自身利益。
对于自身利益与他者利益做出研究的哲学家很多,马克思恩格斯对此的研究更为务实,他们是将其放在社会环境之中,基于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去分析的。在《共产党宣言》中,站在无产阶级主体立场上,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无产阶级自身利益与资本主义社会各阶级他者利益的关系,他们提出了共产党人没有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无产阶级运动是要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无产阶级应消灭资产阶级和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身等观点。表达了无产阶级应如何对待自身利益与他者利益的观点,即对待他者利益的前提是要对他者做出阶级立场和利益关系的分析。
关于如何评价自身利益与他者利益,则要受到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影响。在社会本位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关注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误解,弗洛姆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不无感慨地说:“近三百年来,自身利益这一概念的含义越来越狭窄,以致它几乎成了斯宾诺莎有关自身利益之思想的对立面。自身利益已等同于自私,等同于获得物质利益,获得权力和成功;自身利益已不是美德的同义语,战胜自身利益已成了一种伦理戒律。”[7]弗洛姆不同意把人的利益等同于自私,但他同时也认为,人对自身利益的片面而错误的理解是近现代社会生活所造成的,他说:“结果是,现代人根据自我克制的原则而生活,根据自身利益的原则而思考。他以为他的行动是为了他的利益,而实际上,他的最高关切点是金钱和成功。”[8]弗洛姆认为人在寻求被认为是他的最佳利益时失去了自己。在弗洛姆看来,人对自身利益的认识与对人自身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他认为,自身利益概念含义上的这种退化与自我概念的转变有密切关系。中世纪的人认为自己是社会和宗教团体的一个内在部分,在18和19世纪,自我的概念便日趋狭窄,人们认为自我是由个人所具有的财产构成的,关注的是“我是我所有”和“我占有什么”。过去的几代人在日益发展的市场影响下,自我的概念已从“我是我所有”转变为“我是你所需”。生活在市场经济中的人,感到自己是一种商品,他的自身利益实际上是把‘他’作为雇佣自己的主体,把自己当作商品。弗洛姆认为,人的利益决定于人的本质,应该是积极的健康的,自私的、商品化的利益使人失去了真正的自我,不是人的真正利益之所在。他说:“人的利益是维护他的存在,这种存在与实现他的内在潜力相一致。自身利益的概念是客观的,因为‘利益’不能根据人对利益的主观情感来加以表达,而是要根据客观的人性来加以表达。人只有一种真正的利益,即充分发展他的潜能,充分发展作为人类一员的他自己。正如一个人为了爱他人必须了解那个人和他的真正需要一样,人必须了解他自己,以便理解自己的利益是什么,并认识怎样才能符合自己的利益;一个人如果忽略了自己、忽略了自己的真正需要,那么他就会对自己的真正利益蒙混不清。对于确定什么构成人的自身利益来说,人的科学是基础。”[9]在弗洛姆看来,人的真正利益就在于“充分发展他的潜能,充分发展作为人类一员的他自己”,其他的“利益”均是虚假的,是人对自身利益的错误认识。由此可见,现实社会中的人们的利益可能是各式各样的,但由商品货币关系来决定人的利益是无助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只有关注人自身的需要和发展才是唯一正确和真正的自身利益。
3.利益集团
当社会中的人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结成相对稳固的群体时,就会产生一种集群性质的利益关系体,这就是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本身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内,对利益集团的认识常常是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的,即认为利益集团就是指为了小团体的利益,使用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和方法获取私利,这种不正当性主要表现为私利的获取危及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在分析法国如何从土地所有者和城市的领主特权转变为统一的国家政权的时候,分析了资产阶级内部的分工促成了利益集团的形成,他指出:“这种分工随着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分工愈益造成新的利益集团,即造成用于国家管理的新材料,而愈益扩大起来。每一种共同的利益,都立即脱离社会而作为一种最高的普遍的利益来与社会相对立,都不再是社会成员的自主行动而成为政府活动的对象——从某一村镇的桥梁、校舍和公共财产。”[10]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见到利益集团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础建立起来的与统治阶级内部其他利益群体相区别的团体而已,其目的是形成统一的力量获得更多的利益。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论及市民社会内部分工创造出新的利益集团,“轮流争夺霸权的统治阶级中的各集团各党派,都把占据(控制)(夺得)和操纵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看做胜利者的主要战果”[11]。进一步表达了利益集团建立的目的是占有和操纵国家机器,使其服务于利益集团成员的利益的观点。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利益集团是资产阶级形成后的产物,资产阶级建立利益集团是伴随着资产阶级内部激烈的竞争而来的,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走向垄断阶段,利益集团的建立更为广泛、多样,比如: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垄断资本家的财团,是资本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利益团体,这样的团体竞争力强过单个资本家。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阶级阶层群体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及认识到集群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被统治阶级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利益集团。此时,利益集团从内涵上已经有所扩展,广义上的利益集团是指基于一定的共同利益而建立的相对稳定的利益群体。利益集团的参加者本身也是利益主体,有着自身利益,他们参加利益集团只是基于利用集体的力量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广义上的利益集团是一个中性词,利益集团在一些发达国家普遍存在。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利益集团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殊利益集团,是为追求本集团成员的特殊利益而建立的,如基于行业、身份或职业所建立的利益集团。另一类是公共利益集团,是那些为维护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而建立的集团,如环境保护协会、消费者利益保护协会与维护和平组织等。在一个政治制度相对稳定的社会中,利益集团建立的目的并不一定是为了攫取国家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机器,而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对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以达到利用国家权力实现集团利益的目的。当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影响公共决策的方向和公共权力的运用,就会转变为具有政治属性的“压力集团”。在美国存在的“院外活动集团”就是这样的压力集团,这些压力集团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可以雇佣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在选举、国会讨论议案、政府做出行政决策等的过程中,施加影响,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因如此,一些学者把这样的压力集团称为“国会的第三院”“美国的第四种势力”,并把美国政治称为“利益集团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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