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是一个关系名词,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在主客体关系中,谁为主体,谁为客体,则要针对具体的场景来确定。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世界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是由万事万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所推动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在同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自己作用于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对自己造成影响,从这个普遍情况出发,谁都是主体,又谁都是客体,主客体并无区分的固有界限,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这用于对人与人的关系的分析,也同样如此。例如在思想政治教育学中讲到的双主体,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可以成为主体,教育者并不是单纯的主体,因为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接收到来自受教育者反馈的信息,自己从中也是可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并不纯粹是教育中的客体,因为教育信息的接受与内化与否,还要依赖于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确立谁为主体,是在具体的时空环境中,由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发出者来决定的,实践者从自身角度出发,将自身确立为主动一方,把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客体化了,以此参照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
在主体认识和改造客体的过程中与客体发生联系,并形成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从逻辑上说,主体作用于客体,先发生实践关系,在实践的过程中,客体逐渐展现在主体面前,由此发生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从主体的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都需要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的认识又去指导主体新的实践,这样一步步,主体对客体的改造愈加拓展和深入,主体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不断提高。在主体对客体的改造过程中,还内在地包含了价值关系,主体总是基于一定的利益需要对客体进行改造,在物质世界中寻求什么样的对象进行改造,使其客体化,对客体如何改造等,都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为尺度,在实践改造的过程中也体现着主体的价值取向。(www.xing528.com)
具有主体地位和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两个方面,当人类通过自己的劳动实践去改造自然界,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时候,人就已经获得了主体地位。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并发挥好人的主体性作用,对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的学说时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费尔巴哈错误的根源在于,他没有把人的活动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看不到人的实践活动的意义,不了解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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