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否认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通常有自认、否认、沉默、不知的陈述等四种态度,其中尤以否认为常态。广义的否认包括对诉讼请求的否认、对证据的否认和对事实的否认。本书所谓的否认是狭义的否认,仅指对事实的否认。所谓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争执的行为,当事人针对该事实主张,作出认为其不存在或不真实的陈述。换言之,否认就是当事人提出的意在对抗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而提出的否定性陈述,该陈述与请求原因事实主张在逻辑上不能共存。否认的意义在于使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为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并因此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
(二)否认与抗辩的区别
在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过程中,针对一方的主张,另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通过抗辩与否认这两种防御方式来反驳相对方的诉讼请求。防御方式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无需承担证明责任”。在实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领域,依主张责任及证明分配之原理,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时,无须对该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及证明责任。而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提出抗辩时,因其提出了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原因事实两立的要件事实,因此应对抗辩事实负主张责任及证明责任。一般认为,否认与抗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与请求原因事实的关系不同。抗辩事实可以与请求原因事实在逻辑上同时存在,而否认事实则不能。例如原告主张“曾将钱借给被告”,被告称“虽收到原告的钱,但所收受的钱,是由于原告赠与而受领”,此处的“受领金钱”是基于赠与之主张,是间接的否定原告“将钱借给被告”,由于消费借贷与赠与不能同时并存,属于否认,并非抗辩。无论直接否认还是间接否认,原告对其主张“将钱借给被告之事实”都应负举证责任。
第二,提出者的证明责任不同。在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各自提出的主张,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换言之,不要求否认者证明权利根据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否认者只需使法官的心证处于真伪不明或者对待证事实无法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认识即可,法官即可认定主张者的事实不成立。如果反驳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是针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要么在产生之初即不合法,或者在产生之后已予消灭或存在其他妨碍其效力发生的其他事实,那么,当事人的这种反驳行为即属于抗辩,提出抗辩的一方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提出足以让法官达到内心确认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图示:否认与抗辩之比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