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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研究:法院审判结论的法的观点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法院审判结论的法的观点,具体是指:法院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为基础所作的法律评价。法的观点的主张不能等同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将法的观点的主张独立出来的意义在于:第一,使法官对法的观点的查明义务和指示义务更加明确。法官对法的观点负有查明义务,源于法定的司法裁判权。

在民事诉讼中,“法的观点”一词通常出现在以下两种语境中:一是指当事人主张对象的法律观点。法的观点是法律主张的对象之一,具体是指当事人就法律问题所持的态度和见解。换言之,即当事人就纯事实认定之外的涉及法律评价的意见和看法进行陈述。二是法院审判结论的法的观点,具体是指:法院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为基础所作的法律评价。其指涉对象包括法院对法定或契约之主张(尤指请求权基础及其他法律上之主张、抗辩等)的认识,判例法的适用与变更问题、举证责任法则与证据评价的运用问题等。[53]本节所谈的法的观点特指第一种情形。

法的观点与事实问题的区别在于:围绕事实问题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对事实的客观存在状况进行判断,判断过程要尽量中立,不偏不倚,避免偏见,应当运用普通公众认知的标准,或者运用专门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的认知标准(在需要专家辅助人的场合),因此,事实问题不涉及制度选择。而法的观点问题则是典型的制度选择,要经过两层法律评价:第一层是立法层面的法律评价,其主导者是法律制定者;第二层是司法层面的法律评价,其主导者是法官。法的观点也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的法的观点只包括法规的适用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广义的法的观点则还包括判例与学说上的见解及其所确定概念的适用、法律论证等所有对裁判有重要影响的见解。[54]

在民事诉讼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适用原则、效力判断、认定规则上均有重大差异。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官与陪审团职能的划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显得更为重要,这关系到某一问题的裁决机制和救济程序: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判断,法律问题由法官决断,关于某一问题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也由法官判断。另外,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不仅在本诉中有意义,还会影响后诉中相关问题的争点效。在前诉中,法院已经裁判过的问题,在后诉中当事人可以主张争点效以排除再次争议和举证,避免法院重复裁判或者出现前后矛盾的裁判。有关事实问题的裁断具有争点效力,而有关法律问题的裁断是否有争点效力则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与诉讼请求无直接关联的法律问题不具有争点效力。

在实践中要严格划清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限并不容易。法律中规定的某些“不确定概念”的事实,由于是经过人为设定的,因此包含了法律的评价。导致同一事实概念,在不同法律中被赋予的含义也有所区别。比如“近亲属”这一事实概念的外延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就不相同。还有一些事实,法律仅仅规定了抽象的概念,具体内容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比如“先行义务”这一概念混合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www.xing528.com)

法的观点的主张不能等同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将法的观点的主张独立出来的意义在于:

第一,使法官对法的观点的查明义务和指示义务更加明确。法官对法的观点负有查明义务,源于法定的司法裁判权。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主张的判断无误,但法律适用有误,也成为判决错误的理由。因此,如果当事人对法律观点的认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予以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将“适用法律错误”作为一审判决错误和提出再审的事由。另外,法官对当事人的法的观点不仅有查明和认定的义务,还有指示义务,在判决中对当事人未展开充分辩论的法的观点进行判断,构成法律性的突袭审判。

第二,使已决法的争点在后诉中的效力更加明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观点,在判决书中集中体现为理由部分。目前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规定来看,具有既判力效力的仅限于判决主文中的判断。[55]但是这一规定,容易导致后诉法院作出与前诉判决的理由部分相矛盾的判决。因此,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各种学说试图扩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由此出现“赋予判决理由以争点效”的理论。[56]可见,区分作为回应法律观点的判决理由部分和作为回应权利主张的判断部分,是完善判决效力体系和细化争点效理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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