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研究》探析权利与权利主张

《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研究》探析权利与权利主张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在法律中体现为积极、正面的法律效果,侵犯权利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主张是搭建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的桥梁。诉讼标的特定化的评价标准,视权利主张所在的诉讼类型而定。当事人主张的权利,通常是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关系。但是由于债权人地位的不确定性需要法院加以判定,因此也具有诉的利益,构成民事诉讼的权利主张。

《民事诉讼主张制度研究》探析权利与权利主张

与事实主张相对应的概念为法律主张。根据日本《图解法律用语辞典》,法律上的主张是指对具体的权利、法律关系的存否以及与法律效果有关的陈述。也有观点认为法律适用等属于当事人的意见,不应纳入到法律上的主张。[38]台湾学者李木贵认为,法律上的主张是指关于事实如何适用法规及法规之解释、法律效果、契约解释等法的观点之主张。[39]陈荣宗、林庆苗认为法律上的主张就是以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主张。[40]笔者认为,法律上的主张,包括对事实与法律之包摄见解,也包括关于纯粹法律规范的解释。尽管法律适用是法院的权限,但在审判中仍然应当赋予当事人以参与法律适用的形成过程的主体地位。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主张包括三类:一是当事人关于法规及经验法则的存否、内容及法律解释的陈述;二是当事人关于特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规构成要件之评价的陈述;三是当事人关于法的效果存在与否的陈述。[41]其中,权利主张是特定事实在符合法规构成要件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权利在法律中体现为积极、正面的法律效果,侵犯权利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鼓励积极的法律效果,抑制和惩罚消极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期待通过向法院提出诉,并要求法院作出审判,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之所在即法之所在,也就是正义之所在。

权利主张是搭建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的桥梁。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需要结合实体法上的基础权利和诉讼请求才能特定化。诉讼标的特定化的评价标准,视权利主张所在的诉讼类型而定。在确认之诉中,按照诉讼请求确认的民事权利要求以及确认判决的要求来作出权利声明,该诉讼请求就是特定的;在形成之诉中,诉讼请求针对形成判决生效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以及要求法院作出形成判决进行意思表示,该诉讼请求也是特定的。在给付之诉中,权利主张的形态较为复杂。相同的当事人间可能形成数个具有相同给付内容的请求,此时权利主张的内容也相同,因此还需要就原因事实进行载明,才能特定请求权。如原告将自己拥有的古董花瓶寄存在被告住所,经数次索要,被告拒绝归还。原告享有对古董花瓶的所有权,超过约定的保管时间,被告的占有即为无法定理由的非法占有,原告可以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保管合同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三项主张中选取之一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的权利主张虽然有数个,但是体现在诉讼请求上归根到底只有一个,即“要求被告归还古董花瓶”。可见,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的特定化必须结合原因事实。

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权利主张通常以“法律赋予公民某某权利”;“公民享有某某权利”;“公民有权……”的形式明文规定。作为权利主张对象的“权利”一般不适用类推解释或者扩大解释。(www.xing528.com)

下图所示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请求裁判,提出请求和主张的顺序:

箭头方向代表当事人向法官说理的过程,论据支持的逻辑方向恰恰相反,因为还原事实、救济受损权利的过程就是反向推理和论证的过程。从上述图示可以看出,权利主张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密切相关,还直接左右着当事人应当在多大范围内对事实进行主张。当事人需要运用经验法则来识别、厘清哪一部分对于权利主张是重要的事实,哪一部分是不必要、不重要的事实,将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辅助事实区分开,合理分配自己的诉讼资源。

当事人主张的权利,通常是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关系。但是也存在例外,当以案外人的权利作为诉讼标的时,可以通过判定该权利关系是否存在而使原告的法律地位获得确认,这种情况下原告有确认之诉的利益,该诉也是成立的。比如,原告与被告都认为自己是债权人,就债权归属有争议的诉讼。[42]这里的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并非以被告作为债务人,而是以案外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但是由于债权人地位的不确定性需要法院加以判定,因此也具有诉的利益,构成民事诉讼的权利主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