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陈述内容的“主张”一词在实践中很常见,如“提出主张”“审查主张”等。作为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表达,主张的内容必须能够完整呈现当事人的意思。从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自身利益的角度来说,一个完善的主张内容在表达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主张在语法上表现为一种描述性的、判断性的命题,通常为陈述句。在语言中,能够完整表达独立意思的最小单位是句子。主张者的任务就在于用最简练和深刻的句子进行清晰的表意,提出见解,确立观点以及推翻对方的命题。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应该是明确的、非此即彼的判断。事实发生或者没发生,根据哪部法律的第几条,依此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等,当事人应当就这些问题明确地进行陈述,避免含糊、不完整的表意。明确的表意能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提醒法官在界限明确的主张范围内进行审理,当然,法官可以通过阐明权促使主张的进一步明确。
第二,主张应当同时表现出“正确性”和“可同意性”。主张的结构和提出的顺序体现主张者的逻辑,当事人应当向法官展示如何根据一个或几个假设的前提——主张推导出诉讼请求,因此主张必须体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确性”与“可同意性”同样重要。“正确性”是指主张的内容在事实上是客观的,在法律上是合规的,在法理上是合理的;“可同意性”是指主张在修辞方法和逻辑上应具备前后一致性、融贯性、可检验性,使主张能最大程度地说服“听众”——法官。(www.xing528.com)
第三,主张与诉讼请求间应建立严密的论证关系。当事人在进行主张时应当强化主张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性。比如在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新建的楼房遮挡了自己所居住的楼房原本可以眺望西山的景色。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域规划设计规范》第5点0.2条规定,“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特别是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影响因素……北方一些城市对视觉卫生问题比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米较合适”,被告侵犯了其眺望权和视觉卫生权。该主张中的实体权利及法律依据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相邻权在《民法典》第293条中确实存在,[47]但是原告依据的《城市居住区域规划设计规范》属于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引申出的所谓“眺望权”“视觉卫生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此该项主张与请求的权利基础之间的关联就很弱,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关于主张性质的定位,还涉及一个问题:主张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抑或是一种责任?笔者认为,以主张为内容的权利属于诉讼权利的一种,是否要行使该权利是当事人的自由。主张责任则是一种趋利性的需求,是当事人赢得诉讼的必然选择,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而没有进行相应必要的主张,并不会给法院带来任何的不便利,仅使当事人遭受诉讼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由当事人的选择而生,属于一种诉讼负担,不同于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主张不同于当事人基于证据协力义务所进行的陈述,后者属于公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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