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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欺诈案件审理及质量分析:诚信社会司法指数研究.2019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272017年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比例二、二审改判情况民事二审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图282017年涉欺诈案件二审改判案件数在上文二审改判案件数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计算得出各省案件的二审改判率,以期对比各省的审判质量和二审程序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程度。

涉欺诈案件审理及质量分析:诚信社会司法指数研究.2019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作为上诉审程序,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首先,第二审程序通过对案件再进行一次审查,从而增加一道防错屏障。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可能性,第二审程序具有救济一审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的功能。其次,第二审程序具有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心理的功能。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能使受到不利裁判的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心理,而通过二审获得一次救济的机会,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对于公正审判的需求。再次,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通过第二审程序,可以发现并纠正第一审程序发生的裁判错误,包括影响程序公正的程序性错误,或者维护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无论是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还是维护正确合法的一审判决、裁定,都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和意义。最后,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法院的整体审判的水平。在这四个功能中,二审程序的基本功能并非在于通过为当事人提供相适应的程序保障来提升裁判的正当性和认同度,而是将“纠错”作为其核心功能,第二审程序通过对第一审程序全面的检验、监督,有利于促使第一审法院严格依法审判,提高审判水平。[1]

为了研究全国各地区法院对涉欺诈二审案件的审理情况,在下文中我们对涉欺诈案件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一、二审开庭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是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开庭审理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图25 2017年涉欺诈案件二审案件数

我们先统计出了全国各地区涉欺诈案件二审案件数量,结果如图25所示。可以看出,二审开庭案件数最多的三个地区分别是北京市(1 423件)、广东省(944件)、四川省(672件);而二审开庭案件数最少的几个地区分别为:西藏自治区(7件)、青海省(19件)、宁夏回族自治区(31件)、海南省(44件)。经过简单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当涉欺诈案件总数较多时,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数量也相对较多。

那么我国涉欺诈类案件在二审中开庭的情况具体怎样呢?结果如图26所示。可以看出,二审开庭案件数最多的三个地区分别是,北京市(1 385件)、广东省(928件)、四川省(663件);其中二审开庭案件数最少的几个地区分别为:西藏自治区(7件)、青海省(19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2件)。可以看出,全国各地区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数量和涉欺诈案件二审数量较为一致,当一个地区涉欺诈案件二审数量较多时,该地区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数量就相对较多。

图26 2017年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案件数

综上,一个地区的二审开庭情况可以比较直观地反映该省司法程序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力度,在上面通过二审开庭案件分析并无明显规律的情况下,我们再用统计出的各省二审开庭案件数除以二审案件数得出各省的二审开庭率,结果如图27所示。可以看出,总体上全国各地区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比例都在70%以上,这说明全国各地区涉欺诈案件在二审期间都是开庭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二审审判的质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其中我们可以看出,陕西省、吉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这四个地区的二审开庭比例均达到了100%,值得一提的是陕西省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案件数有172件,每件案件都进行了开庭审理。天津市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比例为全国最低41.80%,为了进一步弄清原因,我们通过人工阅读判决书的方式对天津市涉欺诈案件二审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二审不开庭的涉欺诈案件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比较简单,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法院对其进行了不开庭审理。

图27 2017年涉欺诈案件二审开庭比例

二、二审改判情况

民事二审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可以看出,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重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2]

依据各省的二审案件数和审理结果,我们统计出了各省的二审案件改判数,如图28所示。由图可知,总体上全国大部分地区二审改判案件数量均在100件以下,这也表明我国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较为规范与认真。具体来看,二审案件改判数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广东省(238件),山东省(235件),北京市(106件),而排名最后几位的分别是西藏自治区(0件),宁夏回族自治区(6件),青海省(7件)。对比上文我们认为该排名结果与涉欺诈案件二审数比较相近,相对于西部,东部地区的二审改判案件在绝对数量上面还是较多,可见这一结果还是主要受涉欺诈类案件二审数量的影响。

图28 2017年涉欺诈案件二审改判案件数

在上文二审改判案件数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计算得出各省案件的二审改判率,以期对比各省的审判质量和二审程序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程度。根据图29所示,我国二审改判率最高的五个省分别是:山东省(42.81%)、青海省(36.84%)、甘肃省(32.58%)、海南省(31.82%)、安徽省(27.18%),观察这些省份不难发现他们集中分布在中西部,相对为不发达的省份。其中二审改判率最低的五个地区分别是:西藏自治区(0%)、上海市(5.98%)、北京市(7.49%)、浙江省(9.79%)、江苏省(10.88%)。西藏自治区之所以出现此极端情况的原因是该省的二审改判案件数为(0件),同时该省的涉欺诈案件数较少仅有7件。我们发现涉欺诈案件二审改判率较低的地区多为经济发达、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如北京市、上海市等。

图29 2017年涉欺诈案件二审改判率

三、再审情况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可分为法院决定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为了研究全国各地区涉欺诈案件再审的情况,我们提取了各地区涉欺诈再审案件数,结果如图30所示。总体来看,我国涉欺诈案件再审数较低,全国共168件,再审案件占比1.74%,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审判质量总体较高。其中,广东省涉欺诈再审案件数量居于全国第一位,为30件,我们人工阅读了广东省相关的再审判决书发现,在这些再审案件中,超过一半的案件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些纠纷多为案情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其他地区涉欺诈再审案件数量均较低,上海市、重庆市、福建省、天津市和海南省的再审案件均为0,这一方面可以表明这些地区司法审判质量相对较好,另一方面也与这些地区涉欺诈案件数量较少有关。

图30 2017年涉欺诈案件再审案件数

为了更加全面地分析各地区涉欺诈再审案件情况,我们统计出了再审案件比例,如图31所示。全国各地区再审案件比例均较低,除西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再审案件比例都在5%以下,这进一步印证了总体上我国司法审判质量较好这一情况。西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欺诈再审案件占比较高的原因是这两个地区涉欺诈案件基数较小,故再审案件比例就显得较高了。

图31 2017年涉欺诈案件再审比例

四、获赔案件情况

案件获赔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司法机关对纠纷当事人的保护力度和司法审判质量,也可以间接影响人们在解决纠纷时的选择方式。为此,我们对各地区涉欺诈案件的获赔情况以及相关因素进行了统计。

(一) 涉欺诈案件获赔数量、比例及排名

图32 2017年各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数量

如图32所示,在绝对数量上,广东省涉欺诈案件获赔数量居于全国第一位,为581件,江苏省、山东省和四川省也位居前几位,分别为390件、344件和311件。而涉欺诈案件总数较少的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涉欺诈案件获赔数量也相对较少,分别为16件、15件和6件。当然仅从绝对数量上我们并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故我们以获赔案件数量占涉欺诈案件的比率来进一步衡量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的情况。

如图33所示,在对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进行排名后,全国各地区的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总体来看,大部分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都在50%以上,这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保护力度和司法审判质量总体较好。具体来看,获赔率在前五位的地区为:福建省(76.76%)、广西壮族自治区(73.14%)、江西省(69.09%)、甘肃省(68.42%)、青海省(66.67%);获赔率在后几位的地区为辽宁省(32.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02%)和北京市(14.94%)。

图33 2017年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

从图33可以看出,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和北京市这四个直辖市案件获赔率均处于全国中下水平,特别是北京市涉欺诈案件获赔率位于全国最后一名,仅为14.94%。其中的原因我们在上文也阐述过:一是北京市涉欺诈案件总数较多,为1 446件,案件基数较大;二是北京市未获得赔偿的涉欺诈案件中,劳动人事领域因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最多,且法院未支持当事人诉求从而使得未获得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多。

为了更加清楚地观察到涉欺诈案件获赔案件数量和获赔率之间的关系,我们对这两项数据进行了排名,名次位差为涉欺诈案件获赔数量排名减去获赔涉欺诈案件获赔率的排名。位差为正表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排名相较涉欺诈案件获赔案件排名的上升,反之则下降,绝对值越大则表示涉欺诈案件数量对涉欺诈案件获赔率影响越大。

如表33所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排名下降较大的为北京市(-25)、四川省(-21)、河南省(-19),上升较大的为西藏自治区(25)、青海省(24)、甘肃省(22),在绝对值的比较中,也是上述这几个地区绝对值较大,说明这几个省份涉欺诈案件获赔数量和获赔率排名波动较大,这与涉欺诈案件总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表33 涉欺诈案件获赔数量和比例排名位差

为了进一步分析各地区其他社会因素对该地域涉欺诈案件获赔率的影响,我们从该地的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例和律师参与比例进行对比分析。(www.xing528.com)

(二) 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和GDP排名

为了清楚地分析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与 GDP 之间的变化情况,我们对两个数据分别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了排名,结果如表34所示。两者的位差为各地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排名减去各地GDP的排名,位差为正表示各地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排名靠后,但GDP排名靠前,即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就越低;位差为负则表示各地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排名靠前,但GDP排名则靠后,即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案件获赔比率就越高。

表34 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和GDP排名位差

位差绝对值越接近0表示地区GDP排名与获赔案件率排名相差较小,位差绝对值越大则表示地区GDP排名与获赔案件率排名相差较大。从表34可以看出,总体上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居于前几位的,其地区GDP排名均较为靠后,且二者位差均为负数,这些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排名靠前,但GDP排名则靠后,也就是说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案件获赔比率越高,这可能与这些地区涉欺诈案件数量较少有关。而地区GDP排名较为靠前的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比率却不那么高。

(三) 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

为了分析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变化情况,我们对两个数据分别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了排名,结果如表35所示,二者的位差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减去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排名,位差为正表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后,但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靠前,即在人均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就越低;位差为负则表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前,但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则靠后,即在人均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案件获赔比率就越高。

表35 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位差

位差绝对值越接近0表示该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获赔案件率相差较小,位差绝对值越大则表示该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获赔案件率相差较大。从表35我们可以看出,总体上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居于前几位的地区其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均较为靠后,且两者位差均为负数,如甘肃省(-26)、广西壮族自治区(-24)。这些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前,但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则靠后,也就是说在人均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案件获赔比率越高,这可能与这些地区涉欺诈案件数量较少有关。而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较为靠前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却不那么高,除了这些地区涉欺诈案件总数较多外,也会有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总体来看,位差为负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大都居于中上水平,位差为正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大都居于中下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人们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四) 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和城镇人口比例排名

为了清楚地分析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与城镇人口比例之间的变化情况,我们对两个数据分别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了排名,结果如表36所示。两者的位差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减去各地城镇人口比例的排名,位差为正表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后,但城镇人口比例排名靠前,即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就越低;位差为负则表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前,但城镇人口比例排名则靠后,即在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案件获赔比率就越高。

表36 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和城镇人口比例排名位差

位差绝对值越接近0表示该地区城镇化人口比例与获赔案件率相差较小,位差绝对值越大则表示该地区城镇人口比例与获赔案件率相差较大。从表36我们可以看出,总体上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居于前几位的地区其城镇人口比例排名均较为靠后,且二者位差均为负数,如甘肃省(-25)、广西壮族自治区(-25)、西藏自治区(-25),这些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前,但城镇人口比例排名则靠后,也就是说在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案件获赔比率就越高。而城镇人口比例排名较为靠前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却不那么高,如上海市(14)、天津市(19)等,除了这些地区涉欺诈案件总数较多,使得涉欺诈案件基数较大,也会有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总体来看,位差为负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大都居于中上水平,位差为正的地区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大都居于中下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涉欺诈案件获赔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五) 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和委托律师比例排名

为了清楚地分析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与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之间的变化情况,我们对两个数据分别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了排名,需要说明的是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为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数量除以涉欺诈案件数量,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案件数量为攻方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数加上守方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数。结果如表37所示,二者的位差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减去各地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的排名,位差为正表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后,但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靠前,即当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较高时涉欺诈案件获赔率就越低;位差为负则表示各地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排名靠前,但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排名则靠后,即在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较低的地区案件获赔比率就越高。

表37 获赔涉欺诈案件比率和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排名位差

一般而言,首先,案件获赔率排名靠前而委托律师比例排名靠后即该位差为负数时说明该省案件获赔率高但律师参与率并不高,这样典型的地区有安徽省(-23)、海南省(-19)、上海市(-16)。这几个省份案件获赔率都很高其在全国的排名分别为第7名、第9名、第15名,但是其涉欺诈案件委托律师比例的全国排名都在第20名以后,可见此类省份的律师在欺诈类案件中对是否获赔的影响不大。其次,该位差绝对值越小说明该省案件获赔率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与律师参与率比例在全国的排名情况较为一致,其中该位差的绝对值是“0”的省区是福建省,其案件获赔率排名与律师参与率排名在全国均排第1名,这表明对于福建省来说,律师对案件胜诉的作用较大。最后,该位差为正数时往往代表该地区的案件获赔率排名要比涉欺诈委托律师比例排名靠后,其中位差在“15”以上的地区有辽宁(26)、宁夏(21)、天津(18)。

【注释】

[1]潘剑锋.中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之科学化革新——对我国民事程序及其相互关系的反思.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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