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统计的数据中,2017年全国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公布的涉欺诈案件数量共计9 639件。对于涉欺诈案件,我们首先对各省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总数进行排名,这是对于社会诚信情况最直观、最直接的描述。此外,我们进行分析的很多指标不是绝对的案件数量,因为各地区的经济、人口、面积不同,导致了被比较案件的绝对数量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也使分析比较难以进行。为此,在数据分析与比对工作中,我们将较多地使用比例数据,例如每百万人口发生欺诈案件比率、涉欺诈案件获赔比例等指标,以期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省份)之间涉欺诈案件情况的比较。
由此,本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民事案件判决书为检索对象,对2017年度(自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所有裁判文书中法院查明事实以及理由部分包含有“欺诈”两字的民事判决进行检索,并将判决文书的检索范围确定为各省份中级及高级法院审理的全部一审、二审与再审案件。基于上述限定条件,我们共获得各省份涉欺诈民事案件9 639件,并以其作为分析样本。本报告从案件情况、行为特征以及法律适用等三个方面出发设定统计指标,其中包括原告身份、被告身份等共65项内容。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所收集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并通过相关统计软件对所有案例进行汇总,逐步建立“2017年中国民事涉欺诈案件数据库”,以作为本研究报告统计、排名和分析的依据。之所以选择民事类涉欺诈案件作为对象进行考察,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民事涉欺诈案件关系到诚信社会建设的多个领域。譬如,流通领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行业等)、金融领域(内幕交易、金融欺诈、制售假保单等)、价格领域(价格欺诈等)存在的欺诈案件,反映出商务诚信建设的现实及其问题;劳动用工领域(劳动合同欺诈、黑中介等)、自然人信用领域(个人诚信、自然人涉欺诈案件等)存在的欺诈案件,反映出社会诚信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欺诈类案件的再审改判率、二审开庭率以及上网时间等相关情况,则反映出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而间接体现出我国司法公信现状。由此,将关系到诚信社会建设较多领域的民事涉欺诈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能够成为反映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的一面镜子。(www.xing528.com)
第二,民事涉欺诈案件的考察顺应社会诚信建设的基本趋势。正如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通过制度方式加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社会诚信建设的主导模式由“德性诚信”转向“制度诚信”。[1]在这种转变的趋势下,法律制度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超过其他社会传统调解机制的作用。由此,以制度确保诚信社会的正确发展方向并推动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转型及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而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中发生的涉欺诈案件也较能体现出诚信社会建设制度化推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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