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地探索外层空间,为人类的共同发展开发良好的太空资源,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促进和适应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客观进程,并以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为契机来推动国际空间法的发展与完善。国内外学者关于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部分学者认为对现有空间法律文件的研究和改造过程应该是全面、系统的,并认为应该通过制订一个全面而统一的国际空间法律文件的形式来加以完成。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制订出全面而统一的国际空间法律文件是非常困难甚至遥不可及的,因为各个国家在空间探索能力与水平、空间需要与实践、空间资源与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矛盾,统一的立场与意志的形成需要假以时日。因此,理想的途径是在现有国际法和空间法的基本框架下探索一种有效规范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法律模式。笔者认为,当前规范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应认真研究和进行如下主要工作。
(一)实现国际空间法与国内空间立法的协调
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世界各个国家与民族的生产方式的某种趋同,意味着某种原由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全球化进程中日益受到限制。因而,主权国家制定国内法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限制与制约。全球化使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相互渗透而日益趋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日益模糊。因此,国际空间法和规范国际空间活动的国内立法也存在协调的趋势。
为规范空间商业化活动,世界上各主要空间国家均十分重视国内空间立法工作。美国1958年颁布的《国家航空航天法》是较早的一例。随后,法国于1961年制订了《国家空间研究中心章程》。20世纪80年代以后,更多的国家制订了国内空间法,出现了加强外空国内立法的趋势。据联合国统计,已有20多个国家颁布了有关空间活动的国内法,并且,有关外空的国内立法有增无减。
面对国内立法相对发达和完善,国际立法严重滞后的客观现实,要有效规范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就必须实现国际空间法与国内空间立法的协调。国内空间立法应遵循和贯彻国际空间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精神,国际空间立法应尽可能地吸纳国内空间立法反映时代要求和空间活动发展趋向的新的立法规范和立法意向,使国际空间法与国内空间法密切协调,共同调整和规范国际空间活动,以使人类探索外空的一切活动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共同发展与繁荣的根本利益。
(二)建立外层空间纠纷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外层空间活动的日益发展,特别是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进程不断深化,各个空间活动主体之间以及他们与第三人(国)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这不仅有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纠纷,更有不同性质的民商事纠纷,这些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更关乎人类探索外层空间的进程与发展。但是,纵观国际空间法的历史与现实,都没有关于这类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正如世界国际法学会空间法分会主席巴克什基格尔指出:外空条约没有“就解决与条约相适应的各种空间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纠纷给以明确的规定,进而在外空条约第9条中也没有包含具体的解决有关纠纷的程序内容,甚至没有规定矛盾各方为了解决彼此的纠纷和冲突可以申诉的机构和组织”。
实际上,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五个主要的空间条约是极为重要的。可以想象的是,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不仅将直接导致有关条约参加国数量的增加,而且将会督促有关的国际法主体尊重有关条约,保证各个条约的法律效力。此外,这种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揭示各个国家不批准或不参加有关条约和宣言的原因,进而探讨和制订一些有效的手段来纠正国际法主体对这些条约和宣言的消极态度,以避免类似情形发生在联合国外空委范围内制订的各种新的法律文件上。
德国空间法学家早就建议设立空间法国际法庭,处理有关空间活动中的国际纠纷和争端。西方发达国家对此非常重视,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本地区法律院校举行模拟外空法庭辩论赛,以模拟在外空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进行辩论。因此可以预测,专门法庭的司法途径将是空间活动争端解决的一种重要方法。但是,笔者认为,建立单一的国际空间法庭不足以解决问题,这将正如联合国机制下的有关空间纠纷解决一样,使争端陷入旷日持久的程序和争论之中,不能高效地解决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建立一种多层次的综合机制,包括联合国的政治机制、国际空间法庭的司法机制和有关仲裁机制在内的新模式。这种综合机制的建立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
(三)寻求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的平衡
自20世纪80年代起,过去一直由政府主宰的航天产业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商业航天在整个航天产业中所占的份额变得越来越大了,航天技术商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西方许多航天大国越来越多地将民用航天活动移交给私人企业经营,私人企业参与航天活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出现了所谓航天活动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航天技术的商业化和航天活动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形成了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市场竞争机制,航天产业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兼容正在现实运行。而在这一过程之中,航天技术的发展更多地按市场机制运作。
由于航天产业技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在技术上又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外部性以及复杂性特征。因此,航天产业不可能采用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方式。航天产业在引入市场运行机制时必须考虑到航天产业的特殊属性。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空间发展战略时,强调目前及未来的10年内航天技术仍将以国家行为为主,采用国家投入与指导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航天技术商业化和航天活动主体多元化趋势的出现,航天产业市场化的程度将会越来越高。(www.xing528.com)
而市场运行机制在航天产业的运行中发挥其调节作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市场条件,离开了这些条件,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则难以发挥。从市场活动本身来看,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必须具备的市场条件是:健全的市场体系,完善的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以及适应市场的管理体制。所有这些正是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所缺乏的,没有完善的市场机制调控和管理的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必将带来航天市场的不健全和人类公共利益的损害。并且,受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影响,国际空间技术及其应用市场竞争加剧,在空间领域出现了跨国联合、强强结合、兼并重组的态势。
为与空间超级大国美国抗衡,法、英、德三国于1999年组成了欧洲第一、全球第三大空间系统公司,也是全球第一大跨国空间公司,其业务几乎涉及所有空间领域,该公司1999年空间商业活动的价值已达20亿欧元,跃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的波音公司和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为增强在空间商业发射服务领域的竞争力,俄罗斯与美国、挪威的企业合资成立了海上发射公司,并与法国、德国的私营公司成立了两家合资企业,利用其拟销毁的战略导弹,改装后进行国际商业发射服务,以求降低成本,夺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因此,在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不仅要从宏观上来研究规范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应从微观的视角来研究规范外层空间活动的市场法制,使人类探索外空的活动在完备的现代法制的规范下给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带来更多的福祉。
【注释】
[1]李寿平.试论空间环境损害国际责任[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88.
[2]关于太空旅行中空间划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功能论”,即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必要明确划分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而应根据空间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划定界限。另一种方法是“空间论”,即在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之间设定一个固定的界限,然而,对于此界限的具体高度存在较大的争议。
[3]美国的相关法律摘录:(1)被许可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太空飞行参与人员有关发射及返回的风险,包括发射及返回运载工具类型的安全记录。特别注意的是,在飞行前太空飞行参与人必须被允许有机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口头询问。书面通知中必须做如下说明:美国政府未对此次载人发射的安全性做出保证或鉴证。(2)在通知的基础上,任何太空飞行参与人员必须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后的书面同意,以参与太空发射及返回活动。(3)如果需要,任何太空飞行参与人员必须提供遵循必要的身体检查程序的书面证明,然而,联邦航空局(FAA)并未对此做出要求。(4)在太空飞行前,运营方必须为每位太空参与人进行培训,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5)联邦航空局(FAA)最终规定,运营方必须执行安全规定以避免某一参与人员危害到机上全体人员及公众的安全。
[4]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10-111.
[5]段燕.国际法概论[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127-130.
[6]K.M.Zullo.The Need to Clarify the Status of Property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Space Law[J].90 Georgetown Law,2002:2413-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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