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天然的空间资源将逐渐成为强烈的商业活动的主题;随着技术的进步,私营企业获得了探索外空的极大勇气。可以说,空间商业化的时代已经来临。对于主要的空间大国而言,现在应着手为将来做准备,并且在将其留给具有不同利益的其他人之前主动塑造国际法。
(一)外层空间商业化主体发展的法律困境
我们现在处于空间私营商业利用时代。私营公司能够从太空旅行和发射卫星上获得财务收益,但我们很难对其进入太空的一个潜在的更为赚钱的动机视而不见——对存在于月球和近地小行星上的近地空间资源进行开采和利用。这些资源中包含可以在外空使用的材料,可运回地球的材料以及可在地球上使用的能源等。
由于各国和国际社会更多地关注于航天活动巨大的经济潜力和社会价值,太空活动越来越商业化。除了贯彻限制军事化原则、有效保护空间环境(如减少和消除空间碎片)和开展各种国际合作之外,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营化所产生的问题对传统国际空间法形成了冲击和挑战。诸如空间活动商业化中的风险规避和保险制度、私人资本的准入和许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完善、空间活动所有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完善、空间活动(如空间商业旅游)的市场运作与管理等,都要求国际空间法有新的发展和超越。空间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空间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规定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作用主要是通过制订共同遵守的原则和规则,规范各国的空间活动,调整各国在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各国政府规范和调整非政府实体和个人的空间活动,建立公正合理、有章可循的空间法律秩序。
早在1932年,德国的曼德尔出版了第一部空间法专著,被后人称为“空间法之父”。空间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人类航天事业的发展,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空间法的形成是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以后的事情。从1957年10月人类空间时代开始以来,联合国就承担了领导和规划人类航天活动的历史使命。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制定了五个有关外空活动的条约,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一系列以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为主题的决议、原则和宣言,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是唯一拟定国际空间法的国际论坛。自委员会成立以来,先后缔结了关于空间活动的五项国际法律文书和五套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协定的文本以及参加国情况编辑成“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和原则”。五项条约所包含的国际法律制度做出了下列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不得独自占用外层空间;军备控制;探索自由;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航天器和宇航员的安全及援救;防止对空间活动和环境进行有害的干预;空间活动的通知和登记;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利用以及解决争端方法。各项条约均强调外层空间领域、在该领域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益都应用于促进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利益,而且每项条约均包括详细阐述促进外层空间活动国际合作这一共同思想的内容。
空间法是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新分支。空间法还很年轻,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新的法律问题还在不断产生,因而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21世纪将是人类的信息时代,外层空间、空间技术及其应用将更为广泛,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使国际空间法面临新的法律困境。
在发达国家统治空间应用技术和成果的背景下,空间活动服务于全人类的原则正在被压制和扭曲。因此在空间技术大国里,降低空间技术和成果的原始价值将给所有国家带来利益,这一点已经在世界上几个主要的空间卫星组织(国际卫星通信组织、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组织、欧洲卫星组织等)的私营化经营和实践中得到了证实。[6]上述组织的实践活动在亚洲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引起了相应的反应。在亚洲一些国家,空间活动商业化也在发展,但私人资本参与空间活动的发展受限而且进展非常缓慢。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亚洲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在亚洲国家中属于空间大国的国家,如中国、日本、印度制定本国空间计划和纲领的时间都不长,因此,空间活动私营化和商业化活动在亚洲国家还未完全展开。在亚洲空间市场发展过程中,即使是处于领先地位的日本,其空间活动过程中还是过分突出和强调国家的作用。1996年,日本国家订货量和空间服务收入占整个空间活动订单总额的70%。
可以说各国在加强国际空间法建设,提高国际空间法地位,以及空间国际合作等方面多年的努力,现在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挑战。20世纪80年代,法国的国际法学家奥里维耶就在自己的著作中指出,必须在公平基础上给予发展中国家参与空间活动的现实条件,并逐步制定一个规范体系,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个规范体系不是南北方对立的结果,而是一致利益下的客观成果;也不是局部国家的利益反映,而是为了全人类共同的发展。过去十年中,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有化的程度大大增加,参与卫星发射、探索和开发外层空间的非国家参与者的数目以及这些参与者所参与的各种不同活动的数目也随之大幅度增加。空间活动的日益多样化迫切需要开展广泛的政府间管理方面的合作并拟订新的法律规则、标准和惯例,以确保安全、系统、有序地开展空间活动。(www.xing528.com)
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必须在法律的指导下才能得以正常运转,未来空间活动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托,才能科学、有序地开发空间资源,这是未来空间活动的必由之路。正在发展的空间商业活动必将在各个空间活动参与者之间产生矛盾,其中大部分纠纷都带有民事法律性质,如说合同法律上的争议、损害责任等。这类纠纷通过何种形式来解决是现有国际空间法没有规范的。
不仅如此,还有很多的争议和纠纷带有公法的性质,如由于政府调整国家空间政策或者管理空间活动而使私人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等。在许多西方国家里,私人和私人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可以对国家的空间政策及其执行提出质询。[7]如美国的一些法人组织就曾经几次向法院就关于“禁止携带有核能源空间物体发射升空”提起诉讼。但在多数亚洲国家中,因为缺乏相应的法规、诉讼程序,现阶段没有解决这样问题的可行法律手段。因此,对于亚洲国家来说,开展审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机构和非政府法人组织之间利益关系的国家立法实践,以及审定和修改国家的空间政策已经刻不容缓。纵观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发展,现有国际空间法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怎样有效地保证本国承担起作为空间活动主体的国家责任问题。在国际法上,国家不但是其直接从事的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国国民或公司从事的所有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无论从事外空活动的是一国政府、政府机构或该国的非政府实体或私营企业,在对外关系上,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空商业活动被视为是该实体所属国的活动。同样,非政府实体因从事空间活动而应承担的义务应通过其所属国来履行,如卫星登记、损害赔偿等。外空条约一方面容许非政府实体参与外空活动,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其管辖的这些实体的一切活动,包括其活动必须符合外空条约的规定,承担国际责任。那么,外层空间活动的商业行为主体如何履行自身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国际空间法没有规定,各个国家的实践也不尽相同,一旦出现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商事纠纷,是适用联合国的政治机制还是国际商事机制来解决呢?
第二,空间活动的商业化涉及与空间市场有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空间产品责任问题和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问题。在空间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后,各国空间企业间将形成激烈竞争的态势。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在公平基础上开展竞争,现有国际空间法缺乏对空间商业活动的规制,以及必要时进行国际协调的机制。
第三,如何保证发射国对私人发射空间物体的司法权和控制权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建立空间物体国家注册机构和国家登记册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空间物体的登记应该成为每个发射主体基本的义务。这些问题的有效规范都期待国际空间法的新发展。
第四,如何解决由于空间活动商业化引起的国家主体与私人企业间的国际法律纠纷问题。由于空间法没有明确规定,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和所属法律小组已对空间法范围内国际争端的解决给予足够的关注,并致力于建立一个调节空间事务的体系,同时辅以一系列谈判形式和相应的义务方法。至于有关的国际纠纷如何解决,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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