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reparation)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损失付给其相应的货币或物质赔偿。它是最经常和普遍采用的国际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它是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最基本方式。这种形式可以适用于侵略同家,也可以适用于犯有一般国际不当行为,对他国造成物质损失的国家。1904年日俄战争时,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在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的多革堤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造成渔民死亡和渔船损害,事后俄国政府向英国政府赔付了金钱。
赔偿的范围包括不法行为造成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指对国家或其国民的财产或其他利益造成的经济上可评估的损害,非物质损害指对国家或其国民的人格或尊严等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的范围是受限制的。其一,损害必须与国际不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tion);其二,受害方有义务采取减轻损害的行为,即减轻损害(mitigation of damages)的义务,如果受害方没有采取措施减轻所受损害,它就无权对本来可以避免的那一部分损害要求相应的赔偿;其三,受害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促成的损害应在确定赔偿时予以考虑;其四,同一损害不得给予再次赔偿,即禁止双重损害赔偿(double recovery)原则。在传统理论和某些外交与仲裁实践上,赔偿被认为具有惩罚的性质;但现代国际法中,赔偿不具有惩罚、示范或警戒的性质。
赔偿是国家责任的逻辑后果。在著名的“霍茹夫工厂案”中,国际常设法院就赔偿问题曾声称:“国际法的一个原则,即违反了承诺就要引起给予充分赔偿的义务。”非法行为的确切含义所包含的基本原则似乎已被国际实践,特别是仲裁法庭的判决所确立:“赔偿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将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消除掉,在最大限度内重新建立过去的状态,就像非法行为没有发生过一样。”在其后的国际实践中,“将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消除掉”常常被用来作为赔偿的标准。同样的原理应用在外层空间国际法律责任的赔偿责任中。(www.xing528.com)
专门针对外层空间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公约》认为国家应当成为承担其所属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笔者仍然认为除了国家之外,私人也可以成为承担其所属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目前来看,能够参与外层空间活动的私人,经济实力都非常雄厚,有的财富可以比得上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从能够最大限度承担赔偿方面来讲,有的私人主体可能会比一些贫穷、落后的国家更有能力承担这一赔偿责任。更何况,私人与发射国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求偿更可能最大限度获得,与仅仅让发射国承担责任的制度相比,将私人主体容纳进来更为公平合理。对于求偿主体来说,求偿的范围也进一步地扩大了,求偿也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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