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apology)是指犯有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向受害国承认错误,给受害国以精神上满足的责任形式。道歉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在国际实践中普遍适用,因而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方式表示,有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示。例如,派遣专使前往受害国表示遗憾、道歉,对受害国的国旗、国徽行礼致敬,或者惩办肇事人员,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等。道歉是国际上使用得非常普遍的国际责任形式,通常适用于犯有不太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特别是犯有损害他国尊严的不当行为的国家。但是有时对一件很严重的事件,也可以用道歉来了结。1905年,德国炮舰“美洲豹号”停泊在巴西的伊塔日阿伊港,由于一名船员没有回舰,船长派出官兵到岸上寻找,他们闯入民宅,强迫居民帮助寻找。但是第二天早上该船员自动返舰。德国舰长侵犯了巴西的属地最高权。德国表示道歉,并将该舰长撤职,以示惩处。
此外,道歉也有多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行为国向受害国赔礼道歉。这种道歉不是一般政治意义上的行为,而是法律上的、有拘束力的行为。道歉的第二种形式是象征性赔款。这种赔偿更大意义上是要求行为国承认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不在于对其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后者可以在实际中更常用。道歉的第三种形式是,在严重侵犯受害国权利的情况下,根据侵权的程序而给予的补偿。在“彩虹号事件”23中,联合国秘书长决定法国应当赔偿新西兰七百万美元。这种不以实际损害为基础的高额补偿带有某种程度上的惩罚性。还有一种就是对于本国政府官员的过失行为和犯罪行为,所属国还有义务采取纪律措施,或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作为适用道歉的限制条件,受害国要去道歉的权利不得作为提出有损行为国尊严的要求的理由。在历史上,受害国或自称受侵害的国家往往滥用权利,向行为国提出过分的,甚至是带侮辱性的赔礼要求,严重地侵犯了行为国的尊严,与国家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www.xing528.com)
当外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时,责任主体更应当向受害国表示最诚挚的愧疚,因为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动辄就会是巨大的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损失,在这个时候责任主体应当向受害国承认错误,主观上应当表现出对造成损害的歉意,表现出其对该结果的不情愿,让受害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与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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