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件中。
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包含关于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没有责任制度的“法”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作为国际空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对于增强国际空间法的“刚性”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早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小组委员会)成立之初,该问题就已经提出。1962年5月28日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就对此问题的立法提出立一个书面草案。当时由于苏联的反对,小组委员会对此草案没有进行审议。此后,比利时、匈牙利分别在1963年和1964年向法律小组委员会提交新的草案。这三个文件逐步成了法律小组委员会讨论的重点。尽管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态度,但是这些国家的提议促进了相关国家对此问题的重视,也直接促成了联合国大会1963年12月3日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外空宣言》)在第5条和第8条分别对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约定。
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第5条和第8条分别明确了空间活动的国际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该《外空宣言》一方面宣告,各国对本国不管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以及对保证本国的活动遵守本宣言所规定的原则,均负有国际责任。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从事活动时,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承担遵守本宣言所规定原则的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的国家或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的发起国家,以及被利用其国土或设施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的国家,对其所发射的物体或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造成外国、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损害时,应负有国际责任。(www.xing528.com)
1966年通过的《外空条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空间活动国际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的原则。《外空条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负国家责任,不论这类活动是由政府机构或是非政府团体进行的。它应负国家责任保证本国的活动符合本条约的规定。《外空条约》第7条则进一步明确,凡发射或促使发射物体进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缔约国,以及以其领土或设备供发射物体用的缔约国,对于这种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在地球上、大气空间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遭受损害时,应负国际赔偿责任。
《外空条约》通过以后,法律小组委员会及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开始集中关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问题。1967年联合国《外空条约》在第6条和第7条对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原则性的规则。正是由于这些规定是原则性的,对于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如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归责原则及相关责任机制等,亟待新的条约或协议来解决。
1967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要求外空委员会制定责任公约草案,为此,法律小组委员会立即开展草拟工作,并在1970年6月成立了一个起草小组。1971年6月,法律小组委员会终于通过了《责任公约》草案。其后在外空委通过后由联大委提交联大于1971年11月29日通过。《责任公约》在1972年9月1日收到第五个批准国的批准书后正式生效。联合国框架下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制度体系确立后,至今没有得到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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