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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活动的环境损害与国际法律责任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空间环境污染源及空间环境污染的表现形式来看,空间环境损害主要包括人类发射活动中核动力源的使用对空间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及人类空间活动产生的空间碎片对空间环境造成的损害。而国际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行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因此其归责原则将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因此,依据《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之规定将空间环境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归属于一般国际责任确实缺乏直接的国际法依据。

外层空间活动的环境损害与国际法律责任研究

从空间环境污染源及空间环境污染的表现形式来看,空间环境损害主要包括人类发射活动中核动力源的使用对空间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及人类空间活动产生的空间碎片对空间环境造成的损害。

由于核动力设施具有使用寿命长、可不依赖太阳辐射而工作的特点,因此航天活动中的动力源大多来源于核动力设施。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核动力源有两类,一是同位素核动力源,即通过放射性同位素的衰变获得能量;另一类是核反应堆,即通过可控核裂变获得能量。航天活动中的核动力设施的使用将产生大量的核粒子,这些核粒子对于航天物体可能产生致命的损害,对空间环境产生放射性的污染。

此外,半个世纪以来,已有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进行了5000多次航天发射与飞行活动,这些航天活动在空间产生了大量的空间碎片。根据国际宇航科学院的资料显示,当前在近地轨道上已经注册的空间物体有8600个,其中仍处于有效工作状态的只有500个左右,还有可以观测到的非注册性的空间飞行物体近1000个。至于其他的空间碎片,其数量则更是难以估量。外层空间存在的大量空间碎片导致近地轨道或静止轨道的构成发生变化,影响了近地轨道或静止轨道的正常利用的现象,同时也可能对功能性航天物体的正常运行产生重大的威胁。

与传统的环境损害相比,空间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空间环境损害的对象是特殊的,即近地轨道或静止轨道及以外部分,该区域属于人类共同财产,类似于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另一方面,空间环境损害的概念及其表现形态是特殊的,与传统的环境损害相比,空间环境损害既包括空间物体在外层空间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生态污染以及化学性污染,也包括空间碎片的存在而导致近地轨道或静止轨道的构成发生变化,影响了近地轨道或静止轨道的正常利用及功能性航天物体的正常运行。(www.xing528.com)

尽管空间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但由此产生的国际责任并没有特殊性。国际责任主要包括因国际不法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国际责任及因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所产生的国际赔偿责任两类。根据现行的国际责任的理论,一般国际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其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国际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行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因此其归责原则将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1971年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所规定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对他国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不适用于对空间环境产生的损害。因此,依据《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之规定将空间环境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归属于一般国际责任确实缺乏直接的国际法依据。

但从现行的国际空间法的立法旨意来看,“和平使用外层空间原则”是现行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使用与探索外层空间应为“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此,保护空间环境既为所有利用空间国家的条约义务也是其国际习惯法义务,只要造成了空间环境损害,即产生空间活动国的国际责任。显然,空间环境损害国际责任的产生只需要考虑损害事实,不需要考虑过失的存在,因此,将此类国际责任归属于国际赔偿责任相对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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