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有关空间活动的公约与原则宣言都缺乏专门的协调机构,无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缔约国认真履行公约中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外层空间法的一些重要实践表明,国际空间条约的有效实施往往需要通过建立专门的国际协调机构,通过协调机制来为条约的实施提供监督和保障,而联合国关于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条约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只是联合国外空委有协调的职能,而其属于联合国大会的下属分支机构且协调力度有限。对于外层空间环境保护而言,国际协调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缺少有效的协调机制,各国将无法实施更好的国际合作,任何有关外空环境保护的目标也很难得以实现。
第一,外空环境属于国际公域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对其的保护力度才能加强。外空环境问题具有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助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单独胜任的。
第二,各国航天事业发展不平衡,要求相互取长补短,进行合作。如果各国间没有很好的协调,将出现各行其是的情况,不利于对外空环境的保护。(www.xing528.com)
第三,交流防止外空环境恶化的知识与经验,也有赖于国际合作。通过有效的协调,各国间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各国之间才能协调一致,重视并加强对外空环境的保护。实际上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各国的空间法学家们就开始提出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组织的主张。最初的建议是要建立一个较为全面的国际组织来研究和协调空间研究和开发中的国际合作。与此不同的是一些学者强调建立一个以联合国为背景的全面性空间组织和各个局部的国际空间组织并存的空间国际合作格局。世界空间组织所应具有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它不仅可以规范所有成员国的空间活动,而且可以直接地参与空间开发与研究事业,所有的国家都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但是这些建议大多数都停留在一般问题的探讨阶段,至今仍未解决协调机制缺失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