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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与月球协定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月球协定》由序言和二十一条正文组成。但是,《月球协定》与上述其他条约和协定相比,作用与价值非常有限,这主要是因为该协定尚未得到主要空间国家的认可。除此之外,《月球协定》并没有直接涉及空间碎片的问题,即便是有些条文可以做出扩大解释。当然,目前《月球协定》所面临的问题还是执行的有限性,如何克服这一问题,则是日后立法所应关注的问题。

国际法律责任与月球协定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以下简称《月球协定》,于1979年12月5日联大通过,1979年12月18日开放供签署,1984年7月1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0年6月,只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智利、墨西哥、摩洛哥、荷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和乌拉圭9国批准了《月球协定》;另有法国、危地马拉、印度、秘鲁和罗马尼亚5国签署了协定,但未批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尚未批准或加入。我国只批准了《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4个外空条约,但也没有签署《月球协定》。

《月球协定》规定了六项基本原则:月球非军事化原则;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科学研究和探索自由原则;保护月球环境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协商制度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月球协定》由序言和二十一条正文组成。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依据主权要求或通过利用、占领或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2)月球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不问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各国都应平等地、不受歧视地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月球。(3)探索和利用月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月球的现有平衡遭到破坏,防止地球因地外物质的进入受到不利的影响。(4)各国可在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之下的任何地点进行探索和利用。(5)月球(包括绕月、飞向及飞绕月球的轨道)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禁止在月球上设置武器或任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禁止在月球上设立军事基地及军事装置、试验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6)将建立国际制度,以便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月球资源;各国应公平分享资源所带来的惠益,并对发展中国家和为开发月球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特别照顾。(7)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一切航天器、装备、设施和站所等应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同时应对缔约国开放,以便接受对其活动是否符合月球协定规定的检查。”(www.xing528.com)

《月球协定》中涉及外空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七条中,协定第七条规定如下:“(1)缔约各国在探索和利用月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月球环境的现有平衡遭到破坏,不论这种破坏是由于在月球环境中导致不利变化,还是由于引入环境以外物质使其环境受到有害污染,或由于其他方式而产生。缔约各国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地球环境由于引入地球以外物质或由于其他方式而受到有害影响。(2)缔约各国应将它们按照本条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并应尽一切可能预先将它们在月球上放置的一切放射性物质以及放置的目的通知秘书长。(3)缔约各国应就月球上具有特殊科学重要性的地区向其他缔约国和秘书长提出报告,以便在不损害其他缔约国权利的前提下,考虑将这些地区指定为国际科学保护区,并经同联合国各主管机构协商后,对这些地区商定特别保护办法。”《月球协定》第七条是对《外空条约》第九条的改进,具有进步意义,例如第一款中以“其他方式”概括了一切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方式,在语言表达上更为周全;同时,明确指出防止月球环境的现有平衡遭到破坏是缔约国的主要义务等。

但是,《月球协定》与上述其他条约和协定相比,作用与价值非常有限,这主要是因为该协定尚未得到主要空间国家的认可。大多数空间国家不愿签署和批准《月球协定》的主要原因是协定特别指出月球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这次措辞远没有《外空条约》中“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全体人类之事务”等措辞容易接受。除此之外,《月球协定》并没有直接涉及空间碎片的问题,即便是有些条文可以做出扩大解释。《月球协定》是对《外空条约》部分内容的进一步规定,因此也会携带者类似于《外空条约》的病症,如条文表述过于概括等,在相关定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都可能在现实问题发生时饱受争议。当然,目前《月球协定》所面临的问题还是执行的有限性,如何克服这一问题,则是日后立法所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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