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The Agreement on the Rescue of Astronauts,the Return of Astronauts and the Retur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于1967年12月19日通过,1968年12月3日正式生效,以下简称《营救协定》。
《营救协定》全文共十条,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宇航员和外空物体的应急返还制度,使各国负有主动营救和返还的义务。《外空条约》和《营救协定》都将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太空的使者。根据《营救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外层空间,宇航员代表的不是某一国家而是全人类。任何缔约国一旦发现宇航员或外空物体遇到意外事故或危难,无论是降落在缔约国境内还是公海上,都有义务采取救助措施并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尽快予以返还。”(www.xing528.com)
该协定主要涉及宇航员营救等事项,较少涉及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问题,仅在协定第五条有所提及。其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如果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出现的或在其他地方保护着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就其性质来说,是危险的和有害的时候,则可通知发射当局在该缔约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也就是说,具有危害性质或毒害性质的外层空间物体被发现后其清除责任由其发射国承担;当此空间物体被发现在他国管辖范围内时,发射国的清除行为应在他国的指挥与管制之下进行。这是对外层空间环境损害的一种补救方法。因《营救协定》较少涉及外层空间环境保护问题,所以在此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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