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各种不同宇航器进入外层空间,外层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国际范围逐渐提上议事日程,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问题包括:国家在其上空的主权问题、外层空间活动的规范管理问题、宇航器落地时对人员和物体的援救与返回问题、宇航器发射国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各国之间相互合作问题以及日趋复杂化的各种外层空间法律新问题。各不同利益的国家在这些问题上的矛盾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考量和反思,必将对传统国际法制度和理念形成一定的冲击。在新观念与传统制度反复冲击和碰撞的过程中,传统国际法理念在慢慢地流变,新的外层空间国际法制正在悄悄地生成和发展。
当然,这种新的外层空间国际法制的生成和发展,除了理念的流变之外,另一个原因是各有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推动。20世纪50年代以后,有关和平利用和开发外层空间的合作活动在国际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联合国大会1958年12月13日一致通过决议,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别委员会”;1959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特设委员会转为常设委员会,改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简称UNCOPUOS或“外层空间委员会”)。1961年、1962年,联合国大会又先后通过决议,要求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探索与利用时遵循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法,并成立了外层空间委员会下属的法律小组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条约。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成立以来,已制定了许多外层空间条约和法律原则或宣言,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并呈现出外层空间区域的非主权化、外层空间活动管理的规范化、航天员国际援救制度人性化和外层空间法律新问题日趋复杂化等发展新趋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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