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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划界学理观点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外层空间划界的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三)观点评析除空间论和功能论外,对于外层空间的划界也有一些专家或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理论,如目的论、效果论等。无论是目的论还是效果论,都不主张去人为地划出一条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线。笔者认为,在外层空间划界问题的解决上,不可或缺

外层空间划界学理观点研究成果

迄今为止,各国学者还继续对划界的标准进行讨论,没有形成各国一致公认的界线。但是海平面100公里以上区域的说法似乎更得到一些学者的认可。1976年,阿根廷、比利时和意大利支持海平面100公里为界。1979年,苏联建议海平面100~110公里以上的区域为外层空间。澳大利亚的1998年空间活动法令在2002年做出修改时,去除“外层空间”的术语,而代之以“海平面以上100公里的区域”。各国对此并没有做出太多的反应。包括英美等国都认为划分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在现阶段无法规定一个高度。由此可见,有关划界问题的讨论,还会继续下去。而外空的定义和界限以及地球静止轨道法律地位问题还在联合国外空委的议事日程中。关于外层空间划界的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一)空间论

空间论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利用高空大气学或气象学等自然界中的现象,主张应确定某一具体高度,即地球表面到一定高度,进而形成一定的各自的空间区域来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空间论主张不管飞行器本身是航空飞行器还是空间飞行器,在空气空间中飞行的飞行器应该适用空气空间的航空法,而在外层空间飞行的物体则适用外层空间法。空间论的着眼点主要是飞行物体飞行的空间范围是在空气空间中还是在外层空间中。

空间论是用空间物理的性能来确定高度的。基于对这一高度的不同认识,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以地球上不同的大气层的最高限度作为国家领空主权最高界限的大气层最高限度说。其二,以外层空间飞行器不依靠大气可以运行的最低限度为领空的外层空间飞行器最低限度说,也称最高限度的动力结构方法说。该学说以运载工具推进器的结构及运转方法为依据,将外层空间界限界定在航空和航天活动范围之间。其三,主权国家有效控制高度说。以一国对其空气空间的主权控制范围作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二者的分界处。其四,航空器最高限度说。该学说主张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为限,确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主权的范围,即国家主权空间。目前其能上升的最高高度是30~50千米。除以上所述外,持空间论观点的还有地心引力终止说、卡曼管辖线说、地球静止轨道说等。

(二)功能论

功能论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不是像空间论那样侧重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自己的标准的。功能论认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一个互相连续的一个整体,二者的区域不是截然分开的。功能论强调的不是划出一条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边界界线的位置,而是主权国家在外层空间活动的特点及其目的。功能论注重的是国家的空间活动的性质和追求的目标,考量的是行为体在外层空间活动的目的和使命。功能论主张应按空间活动的性质或按飞行器的性质来决定适用的法律,认为以地面国家对他国空间活动所能容忍的程度为条件从而为不同类型的活动建立不同的边界。

作为功能论的推崇者,著名的国际空间法学家、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曼弗雷德·拉克斯认为,“考虑到理论和实际,各国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另一位功能论者奥地利著名国际法学者费尔·德洛斯则强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并不存在划界问题,其理由是地球在自转,所以既不存在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也不存在与主权国家所据有的地球表面某一部分长期固定在一起的地面国家所属的地球以外的外层空间。功能论观点将普通航空器与外层空间飞行器严格分开。但由于空间飞行器的结构和推进器使用的方法是随着人类科学的进步不断发展和改变的,因此作为以飞行器的结构和推进器使用的方法来确定外层空间的界线的功能论未能很好地兼顾科学技术的发展,航天飞机的出现就是对这种理论形成的一个现实挑战。(www.xing528.com)

(三)观点评析

除空间论和功能论外,对于外层空间的划界也有一些专家或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理论,如目的论、效果论等。这些理论在实质上与功能论相同,即都不主张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人为地进行划界,而是主要依靠飞行器本身来确定是否适用航空法或外层空间法,相对而言,影响力不大。例如,最初提出目的论的是德国科隆大学的学者欣茨,他从外层空间物体的定义着手,提出以飞行器在外层空间活动的目的为依据来判断其是航空器还是外层空间物体,从而决定应适用航空法还是外层空间法,他认为“外层空间物体是那些为了使用或探索外层空间为目的发射或旨在发射到外层空间的一切物体”。[6]也有国际法学家曾提出过类似的目的和效果论。与目的论不同的是,目的和效果论不仅仅只看飞行活动的主观目的,还要看飞行活动所达到的客观效果,将这两种因素结合起来去决定应适用航空法还是空间法。无论是目的论还是效果论,都不主张去人为地划出一条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从主权国家的角度来看,是否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界限,以何种方式来划分,直接关系到主权国家利益诉求以及自身的国家实力,特别是空间实力。从一般意义上讲,发达国家的学者大都主张功能论以拓展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大都主张空间论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就目前而言,由于受国家间的利益纷争以及科技的发展限制困扰,目前国际社会还不能制定出一个明确的、固定不变的外层空间的界限,这意味着外层空间划界这一问题必然是国际社会要面对的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类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无限期拖延不仅不能适应人类探索外层空间形势的发展,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也使得一些国家必然会采取主动的姿态推进该问题的解决,尤其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与外层空间探索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国纷纷加快了进入外层空间的步伐。“谁控制了外层空间,谁就控制了地球”这一战略思想日益彰明。[7]世界各国为争取本国在外层空间的利益或解决因人类外层空间活动发展而对自身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等问题都极为重视。由于各国空间技术的发展,多种类型的空间飞行器相继发射成功并投入使用,主权国家战略空间逐渐延伸到外层空间,进而形成全球性、多维性、天地一体化的战略空间。因此,外层空间如何划界,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哪里,或者说,国家主权范围可以向空中延伸多远,直接关乎国家间战略利益及国家的生死存亡。

笔者认为,在外层空间划界问题的解决上,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是国际共识的达成。怎样从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形成一个各国都能接受的方案的过程不会是短暂和简单的,但也不是毫无希望的。这一过程既是主权国家各自利益得以拓展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的《海洋法公约》为我们呈现出了一个国际法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众所周知,对《海洋法公约》编纂的首次尝试可追溯到1930年的海牙会议。此后,国际社会围绕海洋权益斗争不断,经过举办多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终达成了协调与折中的《海洋法公约》。依照此模式,外层空间定界问题最终达成共识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不仅是我们可以展望的前景,也是终究可以到来的现实。同样不容置疑的是,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必将如影随形,相伴始终,成为一个重要的必须考虑的因素。2012年6月6—15日,第55届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会议报告指出:“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划界将防止和减少各国可能就空间活动产生争端,应在政府间框架内,特别是在法律小组委员会内考虑,同时考虑到科学和技术进展情况。”

由此可见,不同的观点都提出了自己认为较为合理的外空划界方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上述的观点都仅仅是武断地认为设置界限区分两个不同的空间,以便不同的法律适用。至今还没有一条各国都能接受的界限,理论上的探讨还不足以解决此问题。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法委员会应该是解决外空划界问题的关键主体,但是,近年来,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有所转移,而且其之前提出的观点至今仍处于未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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