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划界的问题曾经困扰了外空法学者及科学家相当长的时间。在人类的能力还不能达到外层空间之前,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该界限的存在或其重要性。根据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对其领空有管辖权,而最初所指的领空是没有界限的。这也很好理解,在当时的情形下,完全没有必要对领空的高度做出任何规定。出现了外空活动,而且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不同,这就意味着两者的划界问题非常重要。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而外空活动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尽管划界问题没有成为外空活动发展的障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是一个不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问题。外空委从成立开始,就已经关注该问题。经过这么多年的讨论,还是很难达成共识。许多学者认为,外空划界问题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以前这些理论的探讨反而阻碍了现实中外空活动的发展。现在应该务实地发展外空法,解决外空活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事实上,空间分为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与航空活动和空间活动的定义直接相关,涉及空间法的适用领域,故被视为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外层空间在自然科学上是指地球表面大气层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物理学家将大气层分为5层: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成层和外大气层。地球上空的大气约有75%在对流层内,97%在平流层以下。用严格科学的观点来说,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
但是该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现代外空商业化及外空旅游所涉及法律框架的建立。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航天飞机的出现引起飞行经历各种高度的空间,类似于宇宙飞船,应该以何种法律来规范其行为?
自从联合国于1963年12月13日缔结《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起,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社会以及各主权国陆续缔结了一系列的有关外层空间的条约,从而奠定了外层空间法体系的基础。但是,无论是《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还是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外层空间条约》等国际法律都不约而同地回避了外层空间的划界这一外层空间法问题。
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自1967年开始,已经关注该问题,而且经过多轮会议讨论,但是还是很难达成共识。根据1966年法国的建议,法律小组委员会将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列入讨论议程。1967年,法律小组委员会在第六届会议上首次审议了议程项目“与下列方面有关的事项:(1)外层空间的定义和(2)外层空间和天体的利用,包括空间通信涉及的各种问题”之后的多次会议中,法律小组委员会审议和处理了大量提案,但显然各国未能就与外层空间定界有关的实质性法律问题达成一致。(https://www.xing528.com)
不过,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将此问题转交科技小组委员会审议;编写和增补有关此问题的背景文件;设立一个工作组,优先审议这个问题;审议关于航空航天物体的问题;完成航空航天物体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调查表;就已收到的对调查表的答复编写综合分析资料,调查表可以作为今后审议这个问题的基础及编制有关外层空间定义和定界问题的历史概要。
而国际法协会在1968年举行的第53次会议上做出决定:《外层空间条约》中使用的“外层空间”一词,是指1967年1月27日该条约签订之日起,所有在地球轨道上绕行的卫星所能达到的最低近地点及以上所有空间,这一界定并不影响以后外层空间这一概念可能包括更低点以上的空间。尽管这个决议试图对外层空间的界限进行补充说明,但在实质问题上却是无能为力和模糊不清的。
1978年国际法协会在其召开的第58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一项关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界决议,即宣布海平面100千米以上的空间为外层空间。但从国际法协会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所以在1980年国际法协会第59次大会上,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再次成为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
此外,近年来法律小组委员会重新召集了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划界有关事项工作组,小组委员会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工作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商定:继续着手拟定关于航空航天物体调查表各项答复的分析标准;继续请成员国提交分析标准建议并对调查表做出答复;继续请成员国考虑到航天和航空技术目前和可预见的发展水平,提交有关可能已经存在或正在制定的直接或间接与外层空间的定义和(或)划界有关的本国法规或本国任何做法的资料。此外,工作组继续通过秘书处向联合国各会员国提出两个问题:其一,鉴于当前的航天和航空活动水平以及航天和航空技术的发展,贵国政府是否认为有必要对外层空间进行定义和(或)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进行划界?请说明理由;其二,贵国政府是否认为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请说明理由。成员国已经陆续向法律小组委员会提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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