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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格里布地区政治与政策稳定性阿拉伯国家投资环境研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包含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政策法规稳定性两个三级指标,本小节在综合计算两个三级指标评分得到马格里布地区各国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的同时,简要介绍其投资相关的法规政策情况。表4.8马格里布地区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排名情况及主要指标指数数据来源:基于ICRG指数计算整理。

马格里布地区政治与政策稳定性阿拉伯国家投资环境研究

政治与政策稳定性包含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政策法规稳定性两个三级指标,本小节在综合计算两个三级指标评分得到马格里布地区各国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的同时,简要介绍其投资相关的法规政策情况。

1.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

基于国际国家风险指南(ICRG)提供的2017年风险指标及地区政治与安全形势,分别得出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政策法规稳定性两个三级指标的指数。如图4.54和图4.55所示,在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和政策法规稳定性两个指标上,马格里布国家大多处于中等偏下的位置,利比亚的两个指数均处于倒数,稳定性较差。

图4.54 马格里布国家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指数(1~100)

数据来源:基于ICRG指数计算整理。

图4.55 马格里布国家政策法规稳定性指数(1~100)

数据来源:基于ICRG指数计算整理。

综合马格里布国家的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指数、政策法规稳定性指数两个三级指标,得出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见表4.8)。

表4.8 马格里布地区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排名情况及主要指标指数(1~100)

数据来源:基于ICRG指数计算整理。

在22个阿拉伯国家中,摩洛哥的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为69.17,排名第八位;毛里塔尼亚(65.00)、阿尔及利亚(62.50)、突尼斯(61.46)分别排名第十一位、第十二位和第十三位,与摩洛哥指数接近;利比亚(20.00)排名第二十位。可见,利比亚是该地区政局与双边关系稳定性较差的国家,摩洛哥的指标虽然是该地区最好的国家,但是与阿拉伯国家位居第一的阿联酋(见图4.56)差距较大。

图4.56 马格里布国家政治与政策稳定性指数(1~100)

数据来源:基于ICRG指数计算整理。

2.投资政策法规简介

本书对马格里布地区各国投资政策法规作概要介绍,供投资者参考。

阿尔及利亚

阿尔及利亚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贸易、金融领域都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领域的政策法律随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2016年,该国经济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贸易进口税收等方面。

(1)投资管理部门

阿尔及利亚的投资主管部门主要有国家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业和投资促进部、国家投资发展局。①国家投资管理委员会对阿尔及利亚总统负责,由财政部部长、工业和投资促进部部长、内政与地方行政部部长、贸易部部长、能源矿业部部长、工业部部长、中小企业和手工业部部长、国土整治与环境部部长组成。所有外商投资项目都须提前经委员会审批。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任何成员均可申请召开会议。②工业和投资促进部制定国家投资政策,初步审批重大投资项目。③国家投资发展局为行政公共机构,具备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为:保证国内外投资的实施、发展与监督,给予常驻投资者投资信息指导和支持,通过“一站式”服务简化创建公司的手续,保障投资优惠有效落实,管理投资扶助基金和投资范围内的不动产,负责收集整理投资信息,与阿尔及利亚和国外的公共私人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发现投资障碍并建议政府将其清除以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国家投资发展局在阿尔及尔、布利达、奥兰、君士坦丁、安纳巴、乌尔格拉和贝贾亚设立了7个“一站式”办公机构。

(2)投资行业

阿尔及利亚2001年8月20日颁布了《投资法》No.01 −03号,并于2006年7月15日颁布了No.06 −08号法令对《投资法》进行更新,加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力度。阿尔及利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除相关法律限制或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投资活动外,没有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领域。投资开展相关法律限制的活动,须获得政府批准。政府鼓励非碳氢领域的投资,尤其是工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外国投资除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护外,投资者还可与阿投资发展局商签投资协议。2009年阿政府出台新法令,规定与外国的合资公司中,阿方须控制股权

(3)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包括新建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企业重组,也可以实物或现金股形式参股经营,或在阿公有企业部分或全部私有化过程中进行并购,特许经营权或执照的授予(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也算是一种形式的投资。2012年9月25日,阿尔及利亚总理表示,政府不会改变关于外国在阿尔及利亚投资51/49股份占比的规定。他认为阿尔及利亚经济的未来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将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实行51/49股份占比的规定,保障中小企业在与外国投资合作过程中的利益。阿尔及利亚2001年8月颁布法令,开始实行公有企业私有化改造,近1 000家企业接受改造。但至2008年,仅有竞争激烈行业的100多家企业由本地企业收购,上市等金融市场手段在此过程中无法发挥作用,因为阿尔及利亚证券市场几乎不运行,私有化主要是通过招投标和自行商谈。

(4)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将利润汇出境外,明确在生产和服务业的本国和外国投资,以及在转让经营和许可证范围内的投资均可享受法律提供的优惠。

为加大引资力度,阿尔及利亚政府还建立了支持投资基金和优先投资机制。支持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政府应当为投资所承担的开销,特别是用于为实现该项投资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资机制对某些特别需要开发的地区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投资给予特殊税收照顾及经营便利。

外国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投资项目,在向阿尔及利亚投资发展局申报并获批准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其一,在实施投资阶段,①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的设备关税;②免征直接用于投资所进口或当地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③免征在投资范围内购置的全部不动产的有偿转让税;其二,税务部门证明投资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后(3年内)①免征公司利润税(IBS);②免征职业活动税(TAP)。

投资方面:阿尔及利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尤其是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等领域。但为防范外国公司的投机行为,阿尔及利亚政府2009年做出新规定,所有外国投资或合资项目中,阿方须控股。关于投资用地,暂停租赁2年后可通过转让方式购买的做法,改为永久租赁方式,根据项目运行长短,租赁期限可延至44~99年不等。阿尔及利亚政府还就投资项目的总体税收优惠制订了一项新政策,促使投资者将享受公司税减免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且投资额不低于其4年内获得的所有税收减免额度总和。如公司拒绝再投资,将无法再享受税收优惠,还将受到其他的税收制裁。2009年以来,阿尔及利亚政府陆续出台限制外资和进口的政策,例如,规定合资企业外方利润的 30%必须用于再投资,利润汇出须征收15%利润汇出税等。

(5)工程承包

当地员工和外籍员工比例应在5:1以上。合同和工程量单等相关手续的审批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工程项下劳务人员抵阿尔及利亚后,应尽快办理居住证工作证。工人更换工地或工作城市须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在工程机械、设备及材料中夹带生活用品及酒类,严禁在人员行李中夹带零配件。

摩洛哥

摩洛哥法治环境较为完善、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摩洛哥《投资法》规定,对外国投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在工业区投资的企业,自营业日起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政策;进入出口免税区的货物,免缴产品对外贸易各环节的各类税收。

(1)投资管理部门

摩洛哥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设立于1995年的投资局和成立于2002年由各大区瓦利负责管理的大区投资中心。2006年7月,在美国国际发展署(USAID)的资助下,摩洛哥颁布了“摩洛哥投资程序手册”,统一了在摩洛哥投资项目申请表格,规范了摩洛哥政府和各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投资行业

摩洛哥在投资和贸易方面实行国民政策待遇,一般而言,无论何人投资,只有地区和行业政策区别,而无内资或外资区别。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摩洛哥实行投资项下外汇(包括利润)足额自由出入的政策,同时对外国投资没有比例限制。目前摩洛哥大多数行业向外资自由开放,但在农业方面,外资目前仅能长期租用农地,尚不能直接购买和取得农地所有权。

摩洛哥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主要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旅游业、电子产业、汽车产业、航空业、纺织成衣业、食品加工业、海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呼叫中心等。

(3)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摩洛哥以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设立新公司、参股正在组建的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认购、创立分公司或联络处、购买摩洛哥有价证券、用现金或商业债券注资到公司合伙人账户、不计息的短期资本贷款、按外汇管理制度给予外汇贷款、购买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权、用自有资金为工程项目融资、创建或收购个体企业、以实物形式作股本出资。以上投资形式可以在任何经济活动领域进行。

外国投资者,包括居住在国外的摩洛哥人应当在投资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外汇管理局直接提交一份报告,或通过他们的银行信托公证律师等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投资者的身份、国籍和居住地;投资领域;投资金额;投资形式。外商合资或独资公司必须每年更新并向外汇管理局提交一份证明文件,文件需包括其常住居民与非常住居民间的资产分配比例以及外资参与投资说明。

(4)投资优惠政策(www.xing528.com)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政府鼓励和支持对纺织、皮革、电子、汽车和环保等产业的投资。摩洛哥政府设立“哈桑二世基金”,对上述鼓励投资产业的建设用地和厂房建设予以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幅度为:项目用地价格的50%,但以每平米250迪拉姆为限;项目厂房建筑价格的30%,但以每建筑平米1 500迪拉姆为限;或该两项补贴合二为一,即仅补贴项目用地价格,比例可达100%,但以每平米250迪拉姆为限。

(5)工程承包

摩洛哥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绝大部分工程项目均采取国际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承包商。业主一般会选择在报纸上公开招标信息,并对项目概况和要求、开具保函的金额、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做详细说明。摩洛哥缺少熟练工人。根据摩洛哥《劳动法》规定,外国公司承建项目的本地员工比例不低于70%,原则上外籍员工应为技术或管理人员。

突尼斯

2017年突尼斯颁布了新投资法,公布了2016—2020年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突尼斯积极鼓励外来投资,政府先后15次补充修订《投资鼓励法》,对外资进入突尼斯给予更多的优惠和便利,并专门设立了外商投资促进局(FIPA)、工业促进局、农业投资促进局和出口促进中心,为外资进入突尼斯提供一条龙服务。但由于当地失业严重,突尼斯政府严格限制外籍人员进入当地劳务市场,对投资企业雇用外籍人员进行严格的限制。此外,突尼斯国内人口少、市场小,外资如果在当地设立面向突尼斯国内市场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很多,税务负担较重。

(1)投资管理部门

投资管理部门主要包括:①外国投资促进署(FIPA),隶属于发展和国际合作部,主要负责为外国来突尼斯投资者提供帮助,促进在突尼斯的外国投资。②工业促进署(API),隶属于工业、能源和中小企业部,主要负责工业领域的投资咨询和办理企业注册。③农业投资促进署(APIA),隶属于农业和水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农业领域的投资咨询和办理企业注册。④出口促进中心(CEPEX),隶属于贸易和手工业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公司咨询和办理企业注册。

(2)投资行业

根据突尼斯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对捕鱼、旅游、运输、通信、影视业、矿产开发、能源、金融以及内贸等行业的投资需要事先获得突尼斯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除此以外,突尼斯政府对外资投资行业不限制。

突尼斯政府鼓励外资投资的行业农业、加工制造工业(不包括机械和手工编织地毯食用油水泥石灰、钢筋、打井武器制造、废金属和垃圾处理等)、农业综合经营业、部分出口型服务业和与工业有关的服务业和土木工程等。外资在这些行业的投资只需办理申报手续,不需要专门审批。政府限制的投资行业为:捕鱼、旅游、运输、通信和影视业、矿业、能源业、金融业和内贸。

突尼斯政府允许外资占股100%的行业有加工制造业、出口型服务业、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设计、工程咨询、维护等);外资投资内贸、外方股份超过50%、经营活动面向本地市场的若干服务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在农业领域投资,最高可占企业资本的66%。农业土地开发可通过长期租赁进行,土地的最长租赁时间为50年;并购经营中的突尼斯公司股份不超过49.99%的,无须突尼斯相关政府的同意。

(3)投资方式

为解决国内就业压力,突尼斯政府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或合资)建立外向型生产企业。外资并购突尼斯国有企业,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权的50%,外资并购活动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4)投资优惠政策

突尼斯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免税收,政府补贴、奖励和政府承担雇主费用。对国民经济或发展有重大效益的投资项目,政府将给与特殊优惠待遇。

为开发中南部等欠发达地区,促进全国地区平衡发展,突对于在鼓励发展区域投资的企业给于额外优惠,包括:企业利润和个人收人用于再投资,全部免除个人所得税或公司税;根据鼓励发展区域等级的不同,针对工业、旅游业、手工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免除经营前5年至10年的收入和利润所得税,政府在企业经营前5年承担雇主应缴纳雇员社保费用的20%~100%;在法令公布名单所列鼓励发展区域投资的企业,经营前5年免除应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区域等级不同,国家分别承担25%、50%和75%的基建费用。

(5)工程承包

突尼斯工程承包项目的业主通常要求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当地的企业。如果当地企业出现工程延期,业主主要处罚总承包商。突尼斯政府鼓励企业雇用本国人,突尼斯劳动力充足,且成本较低。根据突尼斯相关规定,外籍劳务人员在突尼斯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合同到期后,只允许延长一次。劳务人员入境后,应及时到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的投资环境不是十分理想,主要表现在:经济基础落后、办事花费时间长、法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电信电力成本高等。

(1)投资管理部门

毛里塔尼亚经济事务与发展部是投资合作的牵头部门,具体投资项目还与行业主管部委有关联:装备与运输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石油与能源部负责石油、矿产资源领域的合作项目;渔业海洋经济部负责渔业投资合作项目。毛里塔尼亚投资促进署负责推介毛里塔尼亚的投资项目,并设有“一站式”窗口,办理投资企业注册等事宜。

(2)投资行业

欢迎外国投资,对投资领域没有特别限制,鼓励在农业、矿业勘探、牧业、渔业、加工业、旅游业、水与能源生产及供应、卫生及金融业等领域开展合作,但旅游业、渔业、银行业保险业及运输业的投资必须经过特别许可。

(3)投资优惠政策

毛里塔尼亚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通过《投资法》进行规定,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购买转售、银行、保险、矿业和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则颁布了专门的法规对各领域的外国投资政策进行规定,其中某些条款和《投资法》的条款存在冲突,需要进行调整。虽然《投资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同等国民待遇,但仍然受限于国与国之间的互惠互利情况,使得当局仍然可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投资者不同的待遇。

毛里塔尼亚加入了多项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国际协议,遵循各协议对外资的相关优惠政策。主要有针对马格里布联盟成员国的地区性投资协议,包括:1971年和1980年签署的内部阿拉伯国家间协议,1982年签署的在阿拉伯国家间统一阿拉伯投资资本的协议,1989年签署的马格里布协议,1981年签署的在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投资贸易促进保护协议。毛里塔尼亚相继和其他国家签署了18个双边投资贸易保护协定,但其中大部分都没有生效,目前生效的只有与德国韩国、黎巴嫩、罗马尼亚和瑞士签署的双边协定,且这些协定条款都不够详细和明确。毛里塔尼亚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加入了服务贸易协定、关于商业和投资措施的协议(MIC)、知识产权协议,但在服务贸易协定中只承诺在旅游业实行自由化。从2007年6月起,毛里塔尼亚享受美国“非洲机会和增长法案”的条款,进入美国市场的毛里塔尼亚产品享有优惠。此外,毛里塔尼亚和法国、塞内加尔、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4)投资方式

毛里塔尼亚鼓励直接投资,包括实物和资本投资。法律上不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与毛里塔尼亚合作伙伴合作。可以采取独资、合资等投资形式。

(5)工程承包

毛里塔尼亚公共基础设施的机会主要分布在道路、港口、电力、住房、供水等方面。工程招标信息一般会在当地的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毛里塔尼亚经济欠发达,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不足。基础设施项目依靠援助建设。但毛里塔尼亚铁矿、渔业等自然资源较为丰富,以资源换项目的合作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利比亚

利比亚安全局势持续恶化,严重影响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1)投资管理部门

利比亚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利比亚私有化和投资局。

(2)投资行业

根据利比亚2010年第9号《外国投资促进法》,利比亚为投资者开放交通、卫生、教育、农业、工业、旅游、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海洋等投资领域。鼓励各种非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勘探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第9号《外国投资促进法》不适用于能源领域的石油、天然气合作。利比亚目前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油气勘探领域,但是如果发现油气,80%以上的产出归利比亚政府所有。此外,利比亚政府近期在旅游及太阳能开发领域投入较大。利比亚太阳能资源潜力达该国石油储量的5倍。而利比亚旅游资源也很丰富,包括撒哈拉沙漠地中海风光、罗马帝国遗迹古希腊遗迹以及史前洞画等,不过受利比亚革命及安全局势影响,旅游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3)投资方式

根据《外国投资促进法》的规定,进入利比亚的外国资本,可以以下几种方式:①可兑换的国外货币或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进来的国外货币的替代;②项目所需机械、设备、仪器、备件以及原材料;③当地买不到的交通工具;④项目建设或运营所必需的专利技术、发明、证书、商标和商号等无形资产;⑤项目利润和收益的再投资;⑥入股、买断国有企业。

2003年4月,利比亚首次提出国营企业股份化、私有化的政策,同年11月正式宣布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计划:对除石油企业外的361家国有企业(占国有企业的半数以上)进行股份制改革或变卖,将其中261家企业变为私营企业,利比亚公民和外商享有同等权利,可以投资入股、买断或其他方式参与投资合作,对这些转型的股份制合作企业或私人独资企业,利比亚政府给予免税5年的优惠待遇,使企业与政府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外国投资者在利比亚投资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投资者国籍证明文件;投资者母国最新工商登记信息;身份证及出生证明复印件;公司组织章程复印件;利比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与利比亚合伙人建立合作关系的批准文件。

(4)投资优惠政策

《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主要优惠政策如下:①外商独资的最低投资金额由5 000万利第调整为500万利第(1美元约合1.28利第),但如果本国资本占投资项目总资本50%或以上,项目投资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利第。②对投资项目的豁免,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置免征所有关税及有关税收;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原料等必需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收、费用;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5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人委同意,免税期可再延长3年;用于出口目的的产品免征生产税,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相关费用和税收;免除所需商业文书和文件的印花税;将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在前政府总人委制定的开发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节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人委同意,可延长其免税期。③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投资者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可在利比亚商业银行或阿拉伯对外银行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开设本外币账户;经投资促进局同意后,投资者可使用、租赁或开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在当地无合适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可将从项目中获得的部分工资、奖金汇出;允许每年将其项目收益及利息通过银行的投资项目账户汇出,同时通知投资促进局;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可以将项目收益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下列情况,投资者有权撤回投资:项目期限结束、项目清算、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售、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起五年以上,投资者可提交相关申请。

(5)工程承包

利比亚工程承包市场的特点表现在:①同国际工程承包通常做法不接轨;②国家基建规划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规划的实施无章法;③合同不采用国际通行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FIDIC条款;④利比亚规定大型工程项目由外国公司承担,中型项目由外国和当地公司成立联合公司承担,小型项目由当地公司承担;⑤除石油领域油、气开发项目进行国际招标外,其他项目多数进行部分招标、议标,或者直接议标;⑥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利比亚政府禁止中介进入,一般在工程合同签署前,业主要和总承包商签订无代理合同,然后才能签订工程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有介绍人在幕后牵线,借此收取好处费,此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潜规则;⑦利比亚政府提倡公务员廉洁施政,但随着社会风气逐渐变化,不少工作人员也在工程款拨付、办理签证、居住证、沙漠证、外籍劳务准入以及当地劳务培训等环节趁机捞取好处;⑧一般业主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都会遇到困难,如场地不能按合同规定移交,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完成,预付款不能按期拨付等;⑨利比亚建筑材料缺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一般要立足于境外解决。

此外,利比亚工程承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做法。①合同登记税,工程承包合同由利比亚总人委批准后即生效,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承包商须向国家支付合同金额2%的合同登记税,迟付要承担罚款;②时效,在合同被批准后,如果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则业主可能将项目收回;③银行保函授信额度,利比亚商业银行在接受外国银行预付款保函业务时,受利比亚央行授信额度的约束,故在选择银行开户或受理保函时,须事先了解其授信额度情况,以免耽搁时间;④利比亚在一般商业合同的范本中,没有第三国仲裁条款,一般都主张在利比亚境内,按利比亚法律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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