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组织作为一种典型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组织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基本属性。其中,自治性是志愿服务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志愿服务组织一旦带有了“政府性”或“市场性”的某些特征,必然会相应地寻求某种政治的或营利的目的,其应有的功能也会随之丧失。
志愿服务组织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4]:
其一,志愿服务组织是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彼此相互独立,既不隶属政府,也不隶属企业,具有独立自主的决策能力和机制。
其二,志愿服务组织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它们并非像政府组织那样依权力的行使方式自上而下构建,而是通过广大的公民或会员,通过横向的网络联系与坚实的民众基础,运用社会资源形成的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组织。
其三,志愿服务组织属于竞争性的。志愿服务组织不能像政府一样操纵政权力量,只能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来获取各种必要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服务。(www.xing528.com)
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庞大和强大使得整个社会都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志愿服务领域也不例外。从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看,我国的志愿服务组织普遍存在着自主性弱,自治能力差的现实,尤其在自上而下模式中发展起来的志愿服务组织中特别突出。首先,组织的自主性较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其领导人主要还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而且,组织的领导人也没有解聘员工的权力,缺乏对组织管理过程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自上而下志愿服务组织普遍缺乏活力和创新精神,有的甚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其次,群众的志愿参与性不足。由于这类志愿服务组织不是基于成员共同的信念组成,而是由政府发起或是由政府推动成立的,组织的群众基础较差,志愿者的参与很少,甚至没有; 最后,自上而下志愿服务组织的另外一个缺陷在于组织的官僚倾向较为严重,组织的运作效率不高。
要增强志愿服务组织自治性,一个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深化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加快行政改革的步伐。政府在1990年代初期提出了“政社分开”、“1985年以后新建的各类社会组织均实行‘经费自筹、人员自聘、活动自定’”的方针[5]。虽然这一政策并没有彻底地贯彻执行,但改革的方向已经较为明确。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积极扶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国家让出部分公共空间,这是志愿服务组织,尤其是自上而下志愿服务组织,得以自主行动的基础。只要社会组织能提供的社会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提供新的事业编制。政府不仅要在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消弭阻碍志愿服务组织和公民社会成长的体制性因素,而且政府作为社会主流理念的倡导者,应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大的外部环境。政府不能总将新兴的社团组织视为自己的附属物,而应该逐步赋予其应有的自治权利。
当前,志愿服务组织保持自主性的瓶颈之一在于资金问题。虽然志愿服务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特征、志愿者不以报酬为目的,但是志愿服务组织运作所需要的资金,志愿者必要的交通、餐饮费用,都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来源有限、组织自身获取资源的能力不足,都制约了其发展。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对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资金支持。政府以一定的竞争机制,向志愿服务组织购买服务,谁好谁做,谁做不好就另请高明。有的地方政府,如深圳市,就尝试将福利彩票公益金作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种子基金”,探索购买服务的方式和领域,待项目成熟之后,再交由财政预算资金承接,形成公益金培育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承接成熟项目的机制。政府将更多的事务委托社会组织管理后,不仅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同时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另一方面,各个志愿服务组织也要转变观念。总的来说,目前自上而下志愿服务组织的变革主要还是一种被动式的变革。即使是那些先知先觉或组织已经有了独立利益的自上而下志愿服务组织的自主化道路,也仍然是摇摆不定的。这些自上而下志愿服务组织既希望组织有独立的人事权、财权与决策权,又希望组织能够继续享有政府给予的稳定的资金来源、福利待遇和准行政权力。因此,它们往往处于独立与依附的两难境地之中。而那些既没有先知先觉,也没有外部资源吸引的志愿服务组织则甘于现状,甚或寄希望转变为政府的一员。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作为民间组织的特性、职能、权限和优势,转变依赖政府行政组织的思想,尽可能地发挥组织的自治性,实现自身的公益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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