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非正式志愿服务组织的建立:《志愿服务概论》带来的成果

非正式志愿服务组织的建立:《志愿服务概论》带来的成果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以分支机构和内部团体形式存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其挂靠的国家正式法人组织 而获取某种程度的合法性。

非正式志愿服务组织的建立:《志愿服务概论》带来的成果

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目前国家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很严格,实质上是“政府同意制”(approval system),而非“认证制”(authenticate system)。“双重许可制”强调了政府的同意是民间社团能够获得法律地位的关键

由于国家设置的门槛过高,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志愿服务机构因达不到法律要求,特别是无法找到其业务主管单位,使得它们很难注册。这类非正式志愿服务组织大多尽量淡化自己的法律形象,不谈它们的注册身份,以民间组织这样一种宽泛的概念来模糊获得法律承认的民间组织和没有获得法律承认的民间组织的区别。比如,它们一般称自己是民间组织、民间团体、民间机构、非营利机构这样的泛称,而不是国家法律文件规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样具有具体法律含义的称谓。

非正式志愿服务组织往往凭借良好的工作效率、领导人的个人魅力、活动的正当性、强调自身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等来赢得社会公众的承认和认可,从而赢得实质合法性 (substantive legitimacy)。但是,国家权威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有着不可抗拒的巨大影响,相对于国家权威的承认和认可,社会的承认和认可被降低到了一个次要层次。因此,对中国的民间组织而言,赋予其合法性的主体不仅仅是社会和道义,更重要的是国家。它们往往通过寻求一定程度的国家权威支持和认可,来弥补自身法律程序的缺失所造成的合法性不足。

通常的做法可以被区分为两种:

一是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把自己纳入国家行政体系,通过与国家行政体系发生一定关联来从某种程度上合法化自己。这种情况下,志愿服务组织合法化自己的根源在于某一级单位 (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的政府和准政府权力机构) 的领导以某种方式 (允许、同意、支持或帮助) 把自己的合法性让渡或传递给民间组织。比如,以分支机构和内部团体形式存在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其挂靠的国家正式法人组织(社团组织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 而获取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如环保NGO“自然之友”,是通过成为中国文化书院的分支机构而获取一定程度的合法性的。

另外一个手段是通过利用国家权威及其符号。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国家权威严重地个人化,政府官员的个人形象替代了国家权威。很多志愿服务组织邀请政府现任官员或者已经退职的前政府官员担任名誉职务,或者邀请他们参加 (出席) 这些NGO举办的活动,利用这些官员的个人活动来显示组织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国家权威认可这样的事实。比如妇女NGO“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聘请了原全国妇联等已退或现任政府官员做顾问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非正式志愿服务组织通过与国家及其符号发生一定联系而获取某种程度的政府支持,从而使组织自身或者组织的活动被蒙上了一层“政府参与、政府许可”的色彩,以此来弥补自身法律程序上的缺失,稳定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它们的法律地位。它们一般不会因此而获得某个政府部门同意为其做业务主管单位,而实现其法律身份的转变。绝大多数的志愿服务组织还是以无法人地位的身份存在和发展着,时时需要提防被法律取缔、禁止的风险。

阅读材料

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注册情况介绍

2000年8月,九位志同道合的年轻人聚到了一起,一起讨论开展志愿活动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志愿服务。也许是由于他们都有着相同的经历,都曾经参与或正在参与一个学生志愿者组织——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因此经过几次讨论他们决定在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下属的平民村小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

在志愿活动开展的初期,志愿者们为了使自己的身份合法化曾试图以民间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进行注册,并就此走访了上海市有关民政局司法局,但由于无任何政府部门愿意作为主管部门而根本无法进行注册。在此情况下,志愿者们经过几次讨论,决定以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下属的平民村工作站的名义在平民村小区开展活动。同时为了确立志愿者团体的名义上的合法性,志愿者们与复旦大学法律系刘希贵教授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并在任何重大的场合(主要是与街道官员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见面) 时邀请刘希贵教授作为志愿者方的代表出席。通过这样的形式使五里桥街道官员以及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很快取得了对志愿者的信任,并同意志愿者们进入社区开展志愿活动。在2000年12月到2001年6月的期间内,志愿者们以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还取得了瑞典国际开发署通过瑞典无国界律师给予的一年期的项目资助。

但隶属于复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使志愿者团体的自主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首先是境外基金会的捐助必须进入复旦大学的账户,志愿者们无法控制该款项; 另外学生志愿者团体的名义也严重影响吸收已经工作的青年志愿者的加入。

为了更好地自主发展,志愿者们又经过多次讨论,于2001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NGO组织,定名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行动网络,简称热爱家园。从这时开始,热爱家园开始以独立的NGO的面貌在上海活跃起来。虽然作为一个在香港地区注册的社团仍然无合法的身份在上海开展活动,但有了独立控制的账户以及响亮和充满朝气的名称,使热爱家园能够得以迅速发展起来。(www.xing528.com)

在这期间,为了增强热爱家园在上海以及国内活动的合法性,热爱家园在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的支持下,通过其核心成员自愿加入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的方式成为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的下属团契,从此在一些正式场合当推敲起热爱家园的合法身份时,热爱家园便以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的下属团契的面目出现。

此后热爱家园开展的项目拓展到法律援助、环境保护教育、青年茶会、高原绿洲藏区教育医疗援助和太阳花民工子弟小学关爱等五个领域,同时参加热爱家园活动的志愿者人数也增加到50人以上。热爱家园还先后获得了香港乐施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香港陈一心基金会等机构的资金支持。

当一个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时候,如果一直没有一个经得起推敲的合法身份,那么它发展得越大,它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所以如何取得合法注册仍然是热爱家园的志愿者们不断探询的问题,然而热爱家园最终的注册成功还是有些出乎意料的。

2003年上海市政府开始积极鼓励社区服务性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在上海市团委中支持热爱家园的朋友的帮助下,2003年8月上海市共青团委书记陈靖在一次下基层调研的活动中走访了热爱家园。在与陈书记的座谈中,热爱家园的志愿者告诉陈书记合法注册一直是热爱家园最困难的事情。陈书记当场批示由上海市闸北区团委作为热爱家园的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办理热爱家园的注册事宜。有了市领导的批示,此后热爱家园的注册就一帆风顺了。到2004年3月“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

经过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注册成功,对于热爱家园的成员和志愿者来说,尤其是对于那些从一开始就为它的合法身份而努力的发起人和志愿者来说,心中的激动和喜悦是无法言表的,曾经在热爱家园的协调组会议上也决定专门为热爱家园的注册成功进行庆祝。

热爱家园的合法注册的开始也就是热爱家园接受政府部门的询问和管理的开始,主管部门、社团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都曾对热爱家园的部分活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热爱家园也曾与政府部门有过一些沟通。不过作为政府管理部门也并没有强行干预热爱家园的活动,而热爱家园在不违反自己的原则的情况下,也尊重了政府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政治环境下,热爱家园的最终注册成功是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也是一个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机构发展的结果。但注册仅仅是热爱家园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小的里程碑,热爱家园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不断协调和彼此逐渐认同却是一个更加长期的过程,需要更多的探索和思考。

(案例摘自绿根力量NGO能力建设培训教材,特此感谢)

[1] 王名、刘培峰: 《民间组织通论》,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