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组织是人们为了共同目的,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产物,按照结社自由的一般理念,公民有不经行政当局许可成立和加入组织的自由,政府无权干涉。但是,事实上,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取得总是同一定形式的许可和登记制度相关。因此,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必须关注许可和登记问题。通常,我们从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上,可以将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分为三种类型[1]: 许可制、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与西方许多国家在民间组织成立方面大多实行的“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不同,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许可制。许可制是指国家对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采取资格准入制度,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未经批准成立的民间志愿服务组织为非法组织,国家对它们总体上采取禁止的态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有关志愿服务组织成立的法律规定,主要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进行调整。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我国对民间志愿服务组织的建立实行的是“双重许可制”,即志愿服务组织的成立一般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然后去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以成立社会团体型的志愿服务组织为例,本章将志愿服务组织的建立所涉及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 成立志愿服务社会团体组织所需的实质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第10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 成立志愿服务社会团体组织所需的业务许可
如前所述,我国对于民间组织的成立实行的是严格的“双重许可制”,所以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时必须先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获得审查同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3. 成立志愿服务社会团体组织的申请筹备
志愿服务组织的发起人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后,就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3]:
(1) 筹备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 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4]:(www.xing528.com)
(1)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4. 志愿服务社会团体组织的筹备成立
拟筹备成立的志愿服务社会团体组织,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是社会团体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章程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一般而言,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名称、住所;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2)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4)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5)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 章程的修改程序;
(7)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成立志愿服务社会团体组织的申请成立登记[5]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志愿服务组织,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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