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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的立法保障与支持机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我国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统一的志愿服务法规,制约了全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此,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志愿服务法”,是从制度层面保障志愿服务开展的前提。 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的奖罚规定。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公民予以各方面的优惠条件及奖励,确定奖励的标准。慈善法可以对慈善机构的具体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避免机构成为金钱的奴隶、权力的傀儡,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志愿服务的立法保障与支持机制

1. 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立法

一个国家志愿服务有效开展的基础就是法律的制约和保障,将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西方国家普遍的做法,也是志愿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自1999年8月广东省通过第一个关于志愿服务立法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以来,全国相继有一半的地方开展了志愿服务立法方面的工作。但我国一直缺少一部国家层面统一的志愿服务法规,制约了全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此,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志愿服务法”,是从制度层面保障志愿服务开展的前提。相关的立法架构如下:

(1) 立法原则。第一要联系实际,中国志愿服务的立法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与中国的法治文化传统习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要立足于现有的法规并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 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权、人身保障权、受尊重权、接受培训的权利等; 义务包括服从组织管理、尊重他人、接受监督的义务等。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志愿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而这些风险会使志愿者身体受到伤害、财物受到损失、人格受到侮辱等。如果志愿者的这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必将会影响志愿者参与服务的热情,最终影响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所以,立法要特别关注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特殊的志愿服务领域,如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等,当生命、健康、财产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和赔偿。

(3) 志愿者、服务对象与志愿组织三方的权责。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着三对法律关系: 即志愿者与服务对象、志愿者与志愿组织、志愿组织与服务对象。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志愿组织他们都有相应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如志愿组织有选拔、招募志愿者的权利,也有提供合适工作岗位给志愿者的义务; 志愿者有提供志愿服务的权利,也有按照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 服务对象有选择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尊重志愿者的义务。只有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志愿服务三个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

(4) 志愿服务的奖罚规定。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公民予以各方面的优惠条件及奖励,确定奖励的标准。

(5) 志愿服务资金筹集以及管理运作。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应予以资金支持,并将各志愿组织灵活机动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方式予以合法化。同时明确规定志愿组织资金使用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www.xing528.com)

2. 完善税收激励的立法

制约当前中国志愿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经费的缺乏,用立法的形式减免相关税收,是保障志愿组织经费的有效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减免志愿者组织的税收。志愿组织是以“非营利”为宗旨的社团组织,从事的是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对社会产生积极有效的效应。因此,在立法上要给予志愿组织的所得税、财产税较全面的免税优惠,从而减轻志愿组织的经费压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在确定立法后,要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确保减免税收落到实处。

(2) 捐赠人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对企业捐赠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捐赠人尚未有规定。而在实际运作中,志愿行动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就是社会捐赠。社会捐赠在志愿组织资金来源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许多国家都用税收制度促进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如匈牙利规定,企业和个人向志愿组织提供捐助后,税收收入的20% ~50%可以减税。我们应借鉴此类成功经验,给予捐赠人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激励社会捐赠热情。

3. 慈善立法

志愿服务主要集中在慈善事业领域,因此,加快慈善事业法制化建设,是志愿服务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保障。尽管在2005年,民政部就启动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但目前关于慈善事业的立法还在开展立法调研阶段。慈善法可以对慈善机构的具体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避免机构成为金钱的奴隶、权力的傀儡,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从而规范志愿服务,为打击借志愿服务之名从事非法营销活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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