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设中,随着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志愿者作为志愿活动的主体,其活动领域在逐渐拓展,志愿者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增强。然而,调查发现,伴随志愿服务活动日益深入人心,一些损害志愿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则会面临无法寻求援助的尴尬局面。进一步,许多被访者分析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保障太少,主要原因是缺少权威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此外,调查数据显示 (见图6-9),83.9%的被调查者认为不了解《湖北省志愿者协会条例》,76.7%的被调查者不知道相关的维权单位或组织。不仅如此,访谈资料表明,较多市民不知道志愿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志愿者本人也不是很了解志愿者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如某资深志愿者说: “志愿者应享有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教育和培训,也要求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经历的证明,遇到困难时志愿者可优先得到志愿服务帮助,志愿者可以享受招工招生部门的优先录取等权利……但志愿者本人或公民对此都不是很了解。”
比如,2006年年底在武汉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罐子事件”。“罐子”作为专门从事“志愿者反扒联盟”成员,在其进行一次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的反扒活动中,一名杨姓男子在逃脱过程中栽倒在地并陷入昏迷状态,28天后杨某死亡。当时,记者采访武汉做杨尸验检的鉴定专家时,专家指出,杨某的死有各种可能,与28天前的击打无必然联系。但是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涉嫌打死小偷杨某而拘留“罐子”,随后经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又如,2008年5月汶川地震发生后,黄庆武一直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各种募捐活动和志愿者服务工作。6月9日,他志愿将一批网友自发捐献的课外书骑车送往车站,途中由于地面湿滑摔在地上,并造成了他右腿胫腓骨严重骨折。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并进行了开刀接骨手术,黄庆武前后共花费2万多元。同时,类似黄庆武遭遇的事件也屡见报端。比如交通安全文明劝导志愿者,因服务技能不熟练被车辆剐伤; 心理援助志愿者,因服务对象的情绪不稳定而遭遇意外身体伤害;抢险救灾志愿者,在工作的第一线因不可预料因素而发生生命或财产损失……这些该由谁来“买单”呢? 李晓凤(2009) 的实证调查还发现,志愿者在为他人服务、奉献社会之时,担受着某些伤害,但又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这必然会严重挫伤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正如某志愿者协会负责人说: “目前我国对志愿者的权利及义务的立法在某些方面并不到位或者说不完善……如此,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立法,明确志愿服务法律性质,保障志愿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已成为深化志愿服务工作的当务之急。”此外,调查数据显示,56.6%的被调查者认为专门为志愿服务立法非常必要, 60.3%的被调查者认为通过立法可以较好地解决志愿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图6-9 您是否了解《湖北省志愿者协会条例》
资料来源: 李晓凤,2009
基于上述调查研究发现,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从这个角度看,志愿服务组织与相关机构应努力完善现有的志愿服务法规,推动志愿服务立法。
1. 国家相关部门应重视解决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问题
我们认为,要保护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通过立法、政策的制度保障,来获得各地政府的有力扶持和各职能部门的紧密协调。正如某资深志愿者说:“目前立法不完善,虽然我们已出台了条例,但还没立法,一旦立法,很多工作就有法可依。但很多部门欠缺沟通,就是因为没有法律,觉得独立,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支持。目前,湖北省已经出台了《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但仍存在‘有法不依’的状况。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2. 进一步制定与完善《青年志愿服务条例》(www.xing528.com)
比如,《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湖北省志愿服务发展的唯一可依据的专门规定。目前,对志愿服务进行专门立法的时机尚未成熟,但进一步完善《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则显得十分紧迫。其中,湖北省志愿服务组织应将保障志愿者与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的条款纳入其中,以保证有据可依。
3. 加快志愿服务的立法
志愿公益行动在中国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内目前缺少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志愿服务的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模糊而笼统,防范措施也缺少法律强制性。正如某志愿组织负责人说: “志愿者的权利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保障,只能尽量小心防止意外的发生。但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而活动方不是我们,我们只能尽量去协调,具体的赔偿机制还未建立。”与此同时,调查表明,在问及“是否有必要专门为志愿服务立法”时,多数被调查者表达了支持立法的看法 (见图6-10)。简言之,从法律上保障志愿者及服务对象的权益,让志愿者在没有后顾之忧中从事志愿服务之时,也能让服务对象坦然地接受服务。正如某志愿者协会负责人说: “他们 (援非志愿者) 最大的困难可能有两个: 一是对自己未来职业的影响,回国后他们可能会一切从零开始,如果原有单位支持是最好的; 二是非洲相对贫穷及语言沟通上的障碍。在挑选志愿者过程中也没有专门的语言要求,当然最好会英语。……如此,国内志愿者协会需要经常与他们原有单位持续沟通,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他们的权益,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图6-10 志愿服务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资料来源: 李晓凤,2009
4. 建立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受害保险制度
调查发现,在近几年的志愿服务实践中,一些省市 (如湖北省) 已经开始为志愿者购买保险,但购买保险的服务活动还属于个例,即这种行为具有偶然性和人为性。究其原因在于,这主要是由志愿服务机构的组织者和当时的偶然状况决定的。如果组织者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则可能购买保险; 反之,没有意识到这点,则根本不会购买保险。因此,相关机构有必要建立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受害保险制度,以此保障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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