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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概论:服务对象的权利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来说,志愿服务对象享有获得志愿服务实在利益的权利。志愿者或志愿组织自身必须遵守社会伦理规范,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合法的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行为,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自身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志愿服务是一项单方的、无偿的行为,强调志愿服务主体的义务性和无偿性。

1. 获得志愿服务的权利

抽象地讲,任何潜在的志愿服务对象都有向社会主张志愿帮助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干涉其主张,这一权利来源于宪法对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规定。具体来说,志愿服务对象享有获得志愿服务实在利益的权利。志愿者是否履行义务,直接决定着志愿服务对象是否真正实现享受志愿服务的权利。

2. 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志愿者或志愿组织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要保障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志愿者或志愿组织自身必须遵守社会伦理规范,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合法的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行为,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维护。

3. 自身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https://www.xing528.com)

在志愿服务法律关系中,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三者之间是一种完全平等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志愿服务对象的自身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志愿者或志愿组织不能因为提供志愿服务而高高在上、趾高气扬; 志愿服务对象也没必要因为接受帮助而低声下气。有任何的诉求和想法,志愿服务对象都可以提出来。对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行为,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维护。

4. 不承担额外义务的权利

志愿服务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志愿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志愿服务是一项单方的、无偿的行为,强调志愿服务主体的义务性和无偿性。正因为这个特性,我们不能为志愿服务对象接受志愿服务设置强制性的义务履行规范,承担额外义务与否由志愿服务对象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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