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对象虽然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处于被服务、受帮助的地位,但它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客体,志愿服务对象有一些基本要求:
1. 志愿服务对象有着接受志愿服务的需要
总体而言,志愿服务对象是指凭借自身能力不能解决自己在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困难的那一群体。如有心理问题的人士、失足青少年、农村文盲、外来民工等。志愿行为必须基于志愿服务对象的需要而进行。
2. 志愿服务对象享受的志愿服务必须要在法定范围之内
首先,志愿服务对象不能提出超出志愿者能力范围的无理要求。志愿服务是志愿者为改进社会而无偿贡献时间和精力的社会援助行为。但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些志愿服务对象往往借无偿服务这一资源,对志愿者任意使用,违背了志愿服务的初衷。为此,如果志愿服务对象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志愿服务的范围,志愿服务对象也就丧失了享受志愿服务的资格。(www.xing528.com)
其次,志愿服务对象有尊重志愿者的义务。尊重服务者的基本权利和尊重其劳动,是志愿服务对象当然的义务。如果被帮助之人都不能给予提供帮助的人以基本的尊重,那么这种帮助也失去了意义。
3. 志愿服务对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组织应与志愿服务对象约定由哪方提供给志愿者物质、安全、医疗卫生和保险等保障,以及由哪方承担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行为期间所遭受的损害。在无约定的情况下,遵照“谁侵害,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即志愿者若遭受志愿服务对象的损害,则由志愿服务对象承担赔偿责任; 志愿者遭受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若第三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无法确定是否赔偿,则志愿服务对象作为受益人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志愿服务对象也没有能力赔偿,那志愿组织也要给予一定的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