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体现着服务和团结的理想,有着让世界明天更美好的愿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志愿服务应该是一种没有阶级性的全民参与的行为,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体制运作,志愿服务的发展路径也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志愿服务带有深刻的中国制度的烙印。如在中国志愿服务形成初期,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雷锋、做好事”、“青年突击队”单位固定的慈善捐助等政府主导的志愿服务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志愿服务渐趋社会化、民间化,如现代的“西部志愿者行动”“奥运会志愿者”等。但是无论是早期中国志愿服务的官方化还是现在志愿服务的民间化,志愿服务中都体现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特点。这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理念。中国志愿服务理念的传播和发扬,会激励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参与到志愿行动中来,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社会公民对当今中国的高度认同,也体现了当代国人的爱国、进步的国家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层面构建程度的直接反映[4]。
同时,志愿服务也体现了进步的理念。对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注是一个社会制度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更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志愿服务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可以承担政府的部分职责,弥补政府的缺陷,帮助政府完善职能,从而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广大的志愿者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这正是志愿者们内在的精神动力。志愿者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是走在社会最前沿的进步实践者。
[1] 安国启、张卫民、张学成: 《志愿行动在中国: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2] 宋国英: 友爱: 志愿服务的基本伦理维度,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www.xing528.com)
[3] 郑安云: 《我们一起走过志愿者之路》,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4] 丁元竹、江汛清、谭建光: 《中国志愿服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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