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志愿服务定义和内在构成,志愿服务是一种既包含理念和精神层面内容,也包括具体实务活动的社会公益活动,至少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一是志愿精神,二是志愿者,三是志愿行为。
1. 志愿精神
如前所述,志愿精神是志愿服务过程所遵循的理念、精神追求和价值体系,它是志愿服务内在的动力和价值支撑,也是志愿服务的精髓; 志愿服务就是一种在志愿精神感召下的实践活动。联合国志愿服务者组织将志愿精神理解为“是一种在自愿的,不计报酬或收入条件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会区工作的精神”; 而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1年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将志愿精神界定为“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10]的崇高精神和信念,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一种精神财富,是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积极态度和一种使社会更加美好的信念,赋予了志愿精神以广阔的社会内涵与永恒的内在价值。关于志愿精神,有各种各样的解读,如利他主义、无私奉献、仁慈善良、服务大众等,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将中国志愿精神概括为四个方面: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体现了志愿精神基本内核。
2. 志愿者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主体,是指那些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术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帮助的组织和个人。志愿者既可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组织和团体,它是志愿服务过程中最具积极性的因素。志愿者的英文表述为Volunteer,在香港、深圳、广州等地也把志愿者称为“义工”,在台湾地区称为“志工”,这几种称谓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内涵是大致相同的,即都是一种个人自愿开展的,而不是强迫开展的有助于社会的活动,都是出自某种精神、道义原则和共同的理想所开展的志愿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志愿者、还是“义工”、“志工”,其基本内涵是相通的。但是,深究起来,这几者之间还是有着细微差别。志愿者主要强调行动者是出自志愿,而不是强迫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而“义工”主要强调行动者是出于某种责任和义务所展开的活动,因为“义”在我国,除了某种道义和精神价值外,还可以理解为义务,是相对于权利的责任,也就是个体享受了某种权利以后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有研究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义工”,除了有志愿性质的“道义义工”外,还有: (1) 部门用规章的形式强制推行的“政治义务”,如上海市某区颁布的要求公务员每年做40小时义工的规定,并把它作为指标纳入年终考核; (2) 规定青少年中学期间要在社区完成40小时义务工作的“制度义工”; (3) 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方式,强制有过失的青少年在社区做义工的“惩罚性义工”; (4) 规定受助的低收入人员或学生必须做义工的“以工代赈式义工”。这些“义工”,都不是完全出于自愿的,是被动的[11]。而“志工”除了可以理解为志愿参与服务的人员以外,也可以理解为因某种共同理想而开展的社会服务,比如“志”在我国除了可理解志愿以外,还可以理解为“同志”,即基于某种共同理想和信念而组合在一起的组织或个人。总之,虽然志愿者、“义工”、“志工”都具共同的来源和含义,但几者之间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别,需要作明确概念界定。
3. 志愿行为(www.xing528.com)
志愿行为是志愿服务的具体实践活动,它是作为志愿服务主体的志愿者把志愿精神落实到具体实务活动中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志愿行为,志愿服务活动得以实现和完成。志愿行为具有一些基本的特征[12]: 第一,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以对象需求为本。志愿者没有必然服务的职业要求,而是发现社会建设需求、弱势群体需求之后,主动开展服务。第二,率先探索和实践。志愿服务往往是政府服务、市场服务所难以顾及的领域,缺乏前人经验借鉴,必须通过志愿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从而满足对象的服务需求。第三,微观性及影响力。志愿行为来自广大公民,但仅仅是公民生活中的小小组成部分。这样,在从事志愿服务的时候,各种行为创新不会直接产生太大影响,容易为社会接受。但是志愿服务中的一些有价值的行为模式、理念模式,逐渐具有社会推广价值,就能够渗透到社会其他领域。
志愿行为与慈善捐赠行为、利他行为、助人行为和亲社会行为是非常相关的概念,它们之间既具有相似性和相通性,但又有明确的边界,这几种行为的共通性是行为的结果都是使他人或社会获益。慈善捐赠行为是指个体无偿的将有价值的东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行为的形式仅是指捐钱或捐物品,捐赠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获益。而利他行为比较宽泛的定义是指提供时间、资源或能量以帮助他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诸如同情、慈善、捐款、救难、自我牺牲等。助人行为是指给他人带来益处或促进他人福祉的行为。与其说助人行为是一个科学概念,不如说它更是一个生活概念,和人们日常的理解一致。如果一个人因另外一个人的行为而提升了福祉,那么助人行为便发生了。亲社会行为是用来代表所有的与侵犯等否定性行为相对立的行为,如同情、慈善、分享、协助、捐款、救灾和自我牺牲等。这些行为虽然表现各异,具体情境也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目的,就是使得他人乃至社会获得益处。
但如果从动机的角度进行区分,它们之间是有差别的。捐赠行为和利他行为的动机都是出于自愿,并不企图获得任何的回报或者奖赏; 助人行为在帮助他人,给他人带来福祉的同时,可能也带有自利的动机; 而亲社会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得到外部奖赏,或为了获得社会的赞许,或为了减轻自己内部的消极状态等,都会引发亲社会行为。D.Krebs认为,就利他行为、助人行为和亲社会行为而言,三者都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的描述,但是行为越是向利他方向靠拢,个人的目的就越少,社会的目的就越多[13]。从行为动机的角度看,四者的关系可以用图1-1表示。
捐赠行为、利他行为、助人行为和亲社会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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