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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的原因与影响,用汉字更合适可彼可此,等于不说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汉字数目字不改阿拉伯,我是打过招呼的,可是还是改了,据说这是照规定。我不赞成这种用汉字大有好处而一定要改为阿拉伯的办法。这就移到违法不违法的问题。制定者以外的人呢,据我所知,对于可用汉字、宜用汉字而被动改为阿拉伯,叫苦甚而至于愤怒的人不少,《承德教育学院学报》并曾为此于1997年4月出了专刊,收文章不少,从各方面说明多改用阿拉伯之不合理。说了,行则可此可彼,就等于不说。

不改的原因与影响,用汉字更合适可彼可此,等于不说

八十年代早期,安徽教育出版社出了我一本《佛教中国文学》,皇恩浩荡,未要赞助,还给了些稿酬。是两年以前了,他们计划出版“当代学者自选文库”,内容为学术性,来约稿。我有自知之明,不学,谢绝,不成,拖,仍不成,终于想到浩荡之恩,选而编,交了稿。时间长,我几乎忘了,几天前竟寄来样书。精装,一厚本,够得上“金玉其外”。怕尾随来的是“败絮其中”,因为,所收之文如何且不说,近年来我精力和目力都日下,已经不能看校样,很怕不断出现误字和错简。通读是难能了,改为取重的抽样法,看目录、序文和大小标题。先入目的是目录,果然有误,而且不只一处。往下是序文,第一页,标题占版面的三分之一,看下部的三分之二,眼一扫就看见个线条较粗的“80”。汉字数目字不改阿拉伯,我是打过招呼的,可是还是改了,据说这是照规定。我不赞成这种用汉字大有好处而一定要改为阿拉伯的办法。并写过一篇《为汉字争坐位》,本来可以不再费话,只是因为看见这个“80”感到很别扭,想再说几句,算作补充吧。

想由别扭说起。这序文的第一页共十八行,用到数目字的有:人生七十,未能满六十,活满六十,三十年河西,九字号的,80年代,不三不四的,共七处,只有一处变为阿拉伯,我想问一问,如果照拙作原稿印为“八十年代”,是违法呢还是不美观呢?

美不美不好说,因为我不信美有客观的实在,也就不得不承认人各有见。我说我之见,是总感到写或印“1个人两只手”,有如西服革履,头顶缨帽,不调和。也许有人说:“我偏偏欣赏不调和。”顶牛了,只好请民主或自由出马,你直道,用“1”,我横行,用“一”,不了了之。这就移到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此时我还没有钻研规定,像是可以因事见理。先近取诸身,我的拙作有幸爬上版面,或零篇,或成本,比如“三十年代”,绝大多数并未变成“30年代”,也没有民警或检察院或出版局找上门,还可以改为看门外,如《读书》月刊,至少有个时期是决不用阿拉伯,清楚记得,我的拙稿如“1925—1931”,印出来就变为“一九二五—一九三一”,可见所谓法,其性质与刑法不同,是可以不守的。

有人说这是照规定,有人既不说又不照,这是怎么回事?忽然想起插架上有公家发的语文出版社出版的《语言文字规范手册》,决定查查看。看目录,尾巴部分果然收有《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个单位联合制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恍然大悟,原来是“试行”,还有进一步的说明是:“这个规定可能还有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订。”这就可证,连制定者也没有说这个规定十全十美。

制定者以外的人呢,据我所知,对于可用汉字、宜用汉字而被动改为阿拉伯,叫苦甚而至于愤怒的人不少,《承德教育学院学报》并曾为此于1997年4月出了专刊,收文章不少,从各方面说明多改用阿拉伯之不合理。认为不合理是“意见”,如此如彼排印是“规定”,又是顶了牛,如何处理?很长时间以来,像是各是其所是,有意见的人眼看理,写汉字,编辑、电脑、校对诸人眼看规定,改为阿拉伯。也是很长时间以来,我的意见化为怨气,总是冲向规定。

现在是面对规定了,入目的有“试行”二字,知道制定者对于所定并没有十足的信心。也许因为没有十足的信心吧,规定中的个别部分(自然也是规定)还有意思不够明确的。只举与本文所谈问题有大关系的“总的原则”为例,原文是:(www.xing528.com)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第一句有倾向性,是多用阿拉伯。可是文中有“可以”和“得体”的字样,执行起来就会遇到困难。比如写“三国”或“3国”,当然都“可以”,因为都能达意;至于“得体”,推想是爱汉字派必说前者得体,爱阿拉伯派会说后者也得体。说了,行则可此可彼,就等于不说。下面还有“保持相对统一”,我就想问问,根据这个原则,“八十年代”和“80年代两种写法间,我们应该选用哪一种?规定分明是选用了不统一的。制定者会说,下文不是还有印古籍和文学书刊例外吗?且放过古籍,只说文学书刊。不知道这里说的“文学”究竟指什么,纯文学呢,还是非科技的文章都算呢?如果是前者,以钱锺书先生的著作为例,《围城》可以用“八十年代”,《管锥编》就要改为“80年代”;如果是后者的宽义,我的拙作中写“八十年代”就不能算违反规定。可是印出来还是变为“80年代”,因为原则之下有具体,具体部分没有说还容许例外。总之,至少是我体会,规定的感情色彩是偏爱阿拉伯,从而就把阿拉伯推上太师椅,让汉字蹲在墙角。编辑、电脑、校对诸人呢,绝大多数死守规定,有的兼吸收偏爱的感情色彩,见到汉字数目字,不管规定不规定,就改为阿拉伯,拙作《为汉字争坐位》中所举“打死9人,打伤数10人,抓走200余名乘客”即此类也。

我不欣赏这样的偏爱。如果容许偏爱,我认为上引原则的第一句应该改为“凡是可以使用汉字数字”。可惜是规定没有这样偏爱,以致阿拉伯泛滥成灾。我,以及不少拿笔的人都是受灾者,兼善天下,无力,所能做的只是一,笔下仍写“八十年代”;二,走到编辑、电脑、校对诸人的座前哀哀上告:“可否高抬贵手,不改为‘80年代’?”

199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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