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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情况: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制度,大国较量与中欧关系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根据基本法规定,逐步发展适合自身情况的民主制度。但英方仍一意孤行,想造成既成事实,对当时中方正在进行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工作施加影响。它既保持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人选是在当地通过选举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1月15日,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第一次会议,提名董建华、杨铁粱、吴光正三人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

香港情况: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制度,大国较量与中欧关系

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同胞真正当家做主,成为自己的主人。香港根据基本法规定,逐步发展适合自身情况的民主制度

英国人管制香港的156年期间,一直从伦敦派人来香港当总督,一共派出28任总督。总督集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权于一身,发号施令,呼风唤雨。立法局只是在立法方面向港督提供建议的咨询机构,立法权在总督;立法局议员在1985年以前全部由港督委任;港督有权解散立法局。这种设置确保立法局完全在总督的掌控之中,有利于维持英国对香港的管制。

然而在1984年中英签署联合声明,决定香港于1997年归还中国后,港英当局就进行撤退前的部署,在香港一步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减少和取消立法局议员的委任制,相继于1985年和1991年引进部分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和直接选举产生,并逐步增加直选议员的比例,将立法局的性质由咨询机构逐渐演变成立法机构。英国人统治香港150多年,立法局议员一直由港督委任,从不搞选举产生,为什么在香港交还中国之前,突然搞选举呢?英方这样做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就是要大大削弱香港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使之逐步演变成以立法为主导,给香港回归中国后留下一大隐患,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难以掌控,使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实行管制的难度大大增加。

在香港回归前的过渡时期,我们为此同英方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的争论和斗争。但英方仍一意孤行,想造成既成事实,对当时中方正在进行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工作施加影响。

基本法于1990年由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基本法将我国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了符合“一国两制”方针、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以保障香港的繁荣稳定为目的,它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既保持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这一总的精神,基本法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香港回归19年来,根据基本法已进行了四次行政长官选举和五次立法会选举。

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既是特区的首长,是香港特区最高地方长官;也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执掌行政权力,领导香港特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人选是在当地通过选举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任职的资格是“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一次。

1996年11月初,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主持了筹建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工作,产生了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推选委员会。11月15日,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第一次会议,提名董建华、杨铁粱、吴光正三人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12月11日,推委会进行投票选举,董建华得320票,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12月16日,正式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02年举行了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人数已从400人扩大到近800人。在2002年2月28日提名期结束时,在794名委员中,有714名提名董建华,这样董建华就自动成为第二任行政长官人选。3月14日,董建华正式获国务院任命。我随即向董建华先生表示祝贺。

3年后,即2005年3月,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被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特区行政长官由原政务司长曾荫权接任。2007年3月,曾荫权当选为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

2012年3月举行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约800人增加到1200人。原政务司长唐英年和原行政会议召集人梁振英两人对决,结果梁振英获胜,被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第四任行政长官。

我在香港工作五年期间,正是董建华担任行政长官的时候。我同他经常接触和往来。董建华先生1937年5月生于上海,籍贯是浙江定海,因他长期在外,说话已听不出有家乡口音。他父亲董浩云是位航运业大商人,1947年全家迁往香港。他在英国学习,1960年从英国利物浦大学毕业后,曾在美国通用公司任职,1969年返回香港参与他父亲主持的航运公司家族生意。

他于1985年担任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委员,1992年被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香港分社聘请担任港事顾问。同年,他被港英当局委任为行政局议员。1995年出任全国人大香港筹备委员会副主任。1997—2005年,他担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长达8年之久。

我同董建华先生第一次接触是在1996年我在伦敦工作期间。他来使馆同我见面,不久又一起参加汇丰银行董事长浦伟士和怡和集团董事长凯瑟克出面举行的小型宴会。1997年初我奉调回京后,他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我在北京港澳中心同他有过会面。香港回归后我去香港工作,随后五年间,我同他经常会面,就当时香港形势和有关重大问题交换意见和看法。

董建华先生给我留下很好的印象。他为人稳重厚道,工作尽心尽力,勇于承担。他虽历经商海沉浮,受过磨炼,但弃商从政,是一个重大的角色转换。他在香港回归祖国这一历史时刻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面对许多从未遇到过的难题。加上香港回归后不久,就遇上亚洲金融风暴和“非典疫情的冲击,香港经济陷入困境,港人情绪深受影响,这不能不增加他施政的难度。他不仅要同政府公务员进行磨合,综合考虑社会各阶层的诉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还要应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棘手问题。他每天连续工作十五六个小时,日程排得满满的。他虽身体健壮,但毕竟已年过六旬,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短短几年时间,我眼看他头上的白发渐渐增多,连浓重的黑眉毛也渐渐完全变白。

董建华先生为香港回归祖国后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

他在香港赢得了鲜花、喝彩和掌声,但不时也遭到批评、非议和责难。香港反对派势力,把各种困难和问题的责任都往董建华特首一个人身上推,并不断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反董浪潮。面对这些,董建华特首并不退缩,而是任劳任怨,继续埋头工作。作为中央派驻香港的工作机构,我们竭尽全力,想尽各种办法,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支持董建华特首依照基本法施政。我们一起渡过了困难的时刻。经过这几年共事,我同董建华特首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和个人友谊

2002年9月,我离开香港到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工作。董建华2005年不再担任行政长官后,继续同我保持联系。

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议员由选举产生。除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香港回归前,由于港英当局坚持单方面的政改方案,改变了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和选民基础,完全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不符,“直通车”安排无法实现。为了避免因立法局解散而出现法律真空,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于1996年3月24日做出成立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规定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由400人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在第一任行政长官当选后开始运作,直至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

1996年12月21日,推选委员会选举出60名议员,组成临时立法会,临时立法会主席为范徐丽泰。由于港英当局不承认,临立会只能在深圳开展工作。

从1997年1月至1998年4月,临立会审议了60多个法案,其中包括取消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凌驾性地位,为香港特区政府成立后的正常运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的当天,临立会开始在香港中环的立法会大楼办公。

1998年5月24日,香港举行第一届立法会选举,共选出60名议员,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功能团体选举产生30名。

2000年9月,香港举行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仍选出60名议员,其中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由10名减少至6名,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由20名增至24名。

随后,第三、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先后于2004年9月和2008年9月举行。议员总数仍为60名,其中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从第三届起完全取消,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从第三届开始从24名增加到30名。

2012年9月举行第五届立法会选举,议员总数从60名增加到70名,其中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数目各为一半,即35名。

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使香港实现了从英国管制到回归祖国、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性跨越。香港居民享有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泛的民主权利。

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www.xing528.com)

英、美选举制度

从更广范围看,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选举制度都是根据自己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的,没有统一的模式,更没有什么国际标准,即便都实行议会民主的西方国家,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各不相同。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实行世袭制。英国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上院议员不是由选举产生,而是由各种类型的贵族和教会主教等组成,部分是世袭,部分是委任的。下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但政府首脑也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下院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总统,立法权属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众议院议员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划出的选区投票选出。参议院议员每州两名,由全州的选民投票选举产生。总统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由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竞选人先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各自党内进行预选,并召开该党全国代表大会,总统竞选人至少需要获得半数以上代表的支持才能取得总统候选人提名。哪位竞选人得到最多出席者的支持,就被推举为该党总统候选人。然后,再同别的主要政党经预选选出的总统候选人对决。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由全国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每个州选举人数目相当于该州参议员加上众议员的总数。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数的一半(即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英、美等西方国家政治体制演变到目前的状况,都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产生,经过了几百年的时间。1343年英国平民院(即现在的下院)议员由自由土地占有者选举产生;1832年降低了财产资格限制;1928年妇女才取得与男人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才实行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直到现在国家元首和上院议员仍不是由普选产生的。美国经历了近200年才实现国会议员由普选产生。起先规定只有拥有财产或纳税的白人成年男子才有选举权;1860年才完全取消财产限制;1919年妇女才有选举权;1965年黑人才取得选举权。

香港回归祖国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它的政治体制同英、美等西方国家没有可比性,加以比照也是不恰当的。我列举英、美等国政治体制的演变,只是让读者了解,即使在上述这些西方国家,它们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都各不相同,而且都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香港在英国150多年统治期间,没有什么民主可言。港督一直由英国委派,从不征求港人意见。英国在香港也不搞民主,不搞选举。只是在英国撤出香港前,才搞立法局部分议员由选举产生。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行政长官由港人担任,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议员由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比例逐步提高。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短短十几年,民主制度的演变步伐并不慢,甚至可以说相当快。

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具有制定法律和根据特区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等权力,同时规定,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需经特区行政长官签署发布才能生效。从立法会拥有的职权看,立法会议员的组成对于特区政府的运作和行政长官的施政关系重大。正因为如此,自香港回归以来,在每一届立法会的选举中,香港爱国爱港力量同反对派势力之间都为争夺席位而进行激烈的较量。迄今为止,爱国爱港力量在每届立法会选举中都取得了多数席位,为特区政府的正常有效运作提供了保证。而反对派势力对此并不甘心。

我自2002年9月离开香港到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工作后,继续关注香港政治体制的演变问题。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我直接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香港政治体制发展问题的审议过程。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民主发展必须循序渐进,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世界上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顾自身历史和现实情况,盲目照搬西方议会选举制度,结果造成政治纷争不断,政局动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这种例子可以举出不少。

政治体制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进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也只有保持香港社会的稳定,才能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才能为推进民主进程创造有利条件。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香港回归祖国后从1997年到2007年这10年期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十年后如需修改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这就是“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立法会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回归后,香港的反对派一直要求尽快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双普选,随着2007年的临近,他们闹得越来越厉害。

2003年下半年,香港政治形势出现动荡。反对派势力竭力推动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双普选。

基本法规定,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最终达至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并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在2007年和2008年如需修改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但并未规定2007年和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必须修改,更没有规定实现“双普选”的时间表。

2003年下半年在民主党等反对派势力的鼓动下,香港社会上就这两个产生办法在2007年以后是否需要修改,如需修改由谁确定等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有些意见甚至偏离了基本法规定的轨道。这场无休止的争论已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香港民主进程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收到香港董建华行政长官的有关报告后,广泛地听取了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做出解释,明确了这两个产生办法和香港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是否需要修改的确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在上述两个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有关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必须经过五个步骤:一是要由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不能由其他人提出;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进行修改;三是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进行修改,则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四是行政长官同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五是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专门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该符合基本法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定;有关这两个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

香港实行民主选举的历史不长,目前香港社会各界对2007年以后两个产生办法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尚未形成广泛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双普选”的条件还不具备。为此,会议做出两项决定:(1)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2)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做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解释和决定都表示欢迎。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会多数议员以及广大社团都表示拥护和支持。

但也有些民主党议员等表示反对。不少爱国爱港人士指出,这是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行为,这是违反宪法和基本法,不符合特区立法会作为地方立法机关的宪制地位。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2012年第四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不实行普选产生;第五届香港立法会具体产生办法,不实行普选产生,功能团体和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各占一半的比例不变。在此前提下,可做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后来,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由800人增至1200人。立法会议员总数由60人增至70人。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提出了普选时间表,明确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普选产生后,立法会选举也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规定提名委员会须维持现行的产生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即由四大界别共12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产生2~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得到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的支持;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符合资格选民均有选举权,以一人一票方式,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相对多数者当选,最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得到了香港大多数市民的支持和拥护。但香港少数反对派却不断提出偏离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有关决定的建议。

针对这种情况,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必须按照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事。行政长官必须符合爱国爱港的标准,这是维护香港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必然损害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损害香港市民的整体福祉,进而影响甚至冲击国家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大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港澳办负责人还具体指出,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爱港的,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行政长官。提名不是市民个人提名,而是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的提名,提名委员会是唯一的法定的提名机构。

对中央这些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立场,香港少数反对派公开表示反对。他们要求行政长官候选人要由“公民提名”,坚持与中央对抗的人也可以当行政长官候选人。为了向中央施压,他们从2014年9月28日起,发起“占领中环”的违法活动,在港岛中心地带和尖沙咀等商业区安营扎寨,堵塞交通,阻碍商店正常营业,长达79天之久,给香港社会和市民生活造成混乱,给香港经济造成损害,遭到了广大香港市民的反对和谴责。

2015年6月18日,香港立法会对特区政府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法案进行辩论后诉诸表决,立法会共有70名议员,其中28名反对派议员不顾香港大多数市民支持这一法案的主流民意,投了反对票。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因未能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同意而遭到否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意味着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不能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继续沿用由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专家认为,反对派否决议案,反映他们对“一国两制”不认可,对“一国”原则不认可,对中央管治权不认可。议案被否决,反映出在香港落实普选的时机、条件及社会环境都还不够成熟。只有社会大多数对“一国两制”、基本法和中央管治权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并且能够真心拥护和接受的时候,才可能是民主发展真正到来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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