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祖国后不久,就发生一连串有关居港权问题的法律案件。案情敏感,牵涉人数众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沸沸扬扬,越闹越大,并由一般法律案件迅速演变成重大政治问题,不仅关系到香港社会的稳定,而且涉及特区同中央的关系,从而轰动了整个香港社会。
这场风波的缘由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去香港定居问题。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当复杂。按理说,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应让他们去香港与亲人团聚,这是人道主义的需要。然而,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人数相当多,据估计约有上百万人。如果在短时间里让如此大量的人口蜂拥到香港,这将会给香港造成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在香港回归前的过渡时期,英方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曾采取措施对在港居留权做出限制,规定只有父亲或母亲在孩子出生时已取得英国属土公民身份,他们在香港的居留权才能传给子女,他们的子女才能享有在港居留权。英方还多次向中方提出,希望中方对允许内地人士去香港定居的人数加以控制。中方理所当然要照顾到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去香港与亲人团聚的现实需要,同时也不能不考虑到英方的关切,避免给香港造成过大的压力,因而对内地发放去香港的单程证的人数做了适当控制,实行配额制度,当时平均每天放150人去香港。
在实际运作方面形成的通常的做法是,凡内地人士去香港定居,他们必须向香港提出申请,取得在香港居留权证明书。同时,他们要向内地公安机关申请去香港的单程证。只有同时取得在香港的居留权证明书和内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去香港单程证这两份文件才能获准去香港定居。通过这种做法,在使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逐步有序地去港与亲人团聚的同时,而又不至于给香港造成太大的压力和冲击。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享有在香港的居留权。对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他们是否有居港权,主要看子女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是否已经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只有其父亲或母亲已经获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这些子女才拥有在香港的居留权。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界定做出规定,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和这些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以外”主要是指在中国内地。
考虑到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加之1997年临近,很多港人关注这个问题,全国人大香港筹委会于1996年8月10日进一步做出说明,明确这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期间所生的子女。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还对中国内地人士去香港需办理的批准手续做出规定,并特别指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根据基本法上述规定和全国人大香港筹委会的意见于1997年7月10日通过了《香港入境条例修订草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完成了立法程序。这一条例重申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只有得到内地有关部门签发的单程证和由香港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才能有秩序地来香港。这一条例追溯到7月1日生效。
然而,香港回归后,在香港就有一批人提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他们是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纷纷向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立即在香港定居。1997年7月初,就有1400多人提出这一要求,并在报纸上刊登消息。
香港社会对此反应强烈,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全国人大香港筹委会的具体规定和香港临时立法会通过的入境条例,这些人系非法入境者,并不拥有香港居留权,要求特区政府采取措施加以处理。而香港民主党和大律师公会等竟然否定临时立法会通过的入境条例修订案的合法性,提出这些人应拥有香港居留权。
由于香港某些政治势力的加紧插手,事情越闹越大。香港所谓的民主派不断煽风点火,推波助澜。又有一批所谓民主派的大律师肆意要挑战基本法有关规定和临立会的法律地位。他们要免费为出生时其父母还未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没有居港权的几十名无证儿童打官司,入禀法院进行司法复核。在他们的煽动下,有些仍然滞港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情绪激昂,行动过激,以至发生火烧特区政府入境处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恶性事件。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过程中,所谓民主派的大律师提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只要该儿童出生时其父或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均拥有居港权;有居港权的儿童无须得到内地机关签发的单程证,可随意来港。特区政府律师认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并未指明婚生或非婚生的概念,特区有权立法处理,但基本法已明确要求居港权申请人要同时获得内地机关颁发的单程证才能来港。原讼庭主审法官基本采纳了特区政府律师的意见。诉讼双方不服,官司又打到高等法院上诉庭。
1998年4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裁决,维持原诉庭的判决。裁决内容主要有三点。
1.港人非婚生子女有居留权;
2.1997年7月1日前来香港的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即时享有居港权,无须先返内地申请居留权证明书;
3.1997年7月1日后来港的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即使有居港权,也需要先返内地办理申请居留权证明书和单程证才能来港定居。
上诉庭判决还指出,特区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挑战全国人大授权筹委会成立的香港临时立法会的决定。高等法院这一裁决同全国人大香港筹委会提出的意见和临立会通过的入境条例修订案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来这个案子到此就可了结,然而,完全出乎人们意料的是,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这个判决却推翻了高等法院的部分裁决,从而也就否定了全国人大香港筹委会的意见,否决了由香港临时立法会制定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香港入境条例修订草案》。
终审法院判决内容之一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权,不论有关的父母是在子女出生之前或之后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这就是说,在出生时有关的父母未成为永久性居民的内地子女也拥有在香港的居留权,这同全国人大香港筹委会所做说明是相违背的。
终审法院判决的内容之二是:临立会制定的入境条例要求居留权证明附贴在来港单程证上才能在香港定居。终审法院判决中说,这些人士进入香港时,单程证上无须加附居留权证明书。
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包括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才获得的。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自行解释,也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获得的。基本法还明确规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时,在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条款正是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事项。终审法院在做出判决前事先理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但它并没有这样做。在终审法院审理时,特区政府律师曾一再提醒终审法院基本法有关居留权的规定和香港筹委会的意见,以及香港临立会制定的入境条例,并向终审法院提供了相关资料,然而终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不仅如此,它还振振有词地提出,它无须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
更加离谱的是,终审法院在判决词中还宣布,特区政府无须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内容。“香港法院具有宪法性管辖权的地位”,特区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有权宣布被裁定为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行为无效。
这段判决词的问题性质非常严重,香港终审法院作为全国人大授权的地方司法机关竟然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提出挑战,自己宣称香港终审法院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就把香港终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加以无限扩大,竟然把自己凌驾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上。这是极其荒谬的。
香港在回归前是实行普通法。回归后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全国人大授权设立的,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在全国人大,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都是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的。即使在完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法院是司法机关,它只能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判决,而不能推翻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条例。
对终审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如果中央对此不做出反应,就等于默认,今后香港终审法院就可以以此作为判例指引和依据来审案,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北京不能不表态。
1999年2月6日,内地萧蔚云、吴建璠、许崇德和邵天任四位法律权威发表讲话。这四位专家都全程参与了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对有关情况非常熟悉。他们主要讲两点看法:一是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判决中有关特区法院可以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行为无效的内容,是违反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一国两制”方针的严重挑战。二是指出这一判决将导致在香港享有居留权子女的人数大量增加,这将加重香港社会各方面的负担,有损香港的整体和长远利益。(www.xing528.com)
随后,我接受香港记者采访谈了自己的看法。我对终审法院判决给香港社会所带来问题的严重性深表关注。我还特别强调,内地这四位法律专家对终审法院判决所发表的意见应该受到重视。
在这段时间里,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原香港特区筹委会委员等社会知名人士纷纷著文或发表讲话,就终审法院判决一事发表自己的看法。有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著文,回忆当年制定基本法的经过,指出控制香港特区人口有秩序地增长是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政策之一,这次终审法院的判决完全与当年立法意向背道而驰。有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终审法院的判决使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人数大量增加,这将加重香港社会各方面负担,影响今后香港的经济复苏和长期繁荣稳定。不少人士对终审法院的判决表示遗憾,他们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而终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基本法的指导思想、法理基础和有关规定,终审法院把自己凌驾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上,这是完全错误的,是不能接受的。
但香港大律师公会却公开支持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
英美等国驻香港总领馆和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支持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这是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重要判例,声称它们尊重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决,并带有威胁的口气说,任何限制终审法院独立司法权的举措,它们都会极度关注,它们强烈支持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如何解决终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这本来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但英、美等国却对此发表声明,指手画脚,这显然是对中国内政的干预。香港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础,维护香港的法治首先要维护和贯彻基本法,而英美等国政府对香港终审法院违反基本法的错误判决竟然表示支持,显然这不是什么维护香港的法治,而是破坏香港的法治。
对英、美等国这种干涉我国内政的行为,我们当然不能坐视不管。2月11日,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决并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纯属中国内政,任何外国都不应干预。
由于北京严正鲜明的立场,香港特区政府的反复耐心的工作以及香港广大爱国爱港人士的强大压力,终审法院的态度逐渐转圜。
终审法院于1999年2月26日发表声明做出澄清说,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做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以此为依据”。
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发表谈话,认为这一澄清是必要的。
3月6日,我在北京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香港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我做了发言。我强调,维护香港法治最重要的是维护基本法,并全面准确地贯彻基本法。我还指出,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国家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在香港特区内实行依法治港的根本保证。
不久,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终审法院判决给香港社会将造成的负面影响逐渐明朗。
1999年4月28日,香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对立法会说,根据政府统计处调查结果,因终审法院1月29日判决而享有居港权的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将有167.5万人,其中第一代符合资格的子女人数为69.2万人,第二代为98.3万人。这些人还会生儿育女,这将对香港造成非常沉重甚至是不可能接受的负担。
5月6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如果167.5万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在未来十年全部来港,特区政府需动用7100亿港元非经常性开支,为其提供公共服务,香港失业率可能上升到25%。香港需新辟6000公顷土地为其兴建住宅及提供服务,每年需额外提供53.3万个住宅单位。香港社会为此将付出沉重代价。
问题已经完全清楚。香港特区政府陷入尴尬的境地。它既难以承受终审法庭错误判决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它自身又无法纠正终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经反复研究,特区政府只能提请国务院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做出解释。
我回北京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事的审议。
1999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主要内容有三点:
一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只有在其出生时,其父或其母已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才拥有香港居港权,非婚生港人子女有此条件可以申请居留权。
二是任何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理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区,均须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终审法院在此之前所做的裁决,将对那些从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在香港并向特区政府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核实其永久居民身份。这些人大约有3700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后,将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解释,解决了特区政府因终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所造成的难题,更重要的是从政治上、法律上纠正了终审法院的错误,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行使解释权的权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虽然遭到香港大律师公会某些人的反对,但获得了香港特区政府和广大市民的拥护、支持和欢迎。
后来全国人大对香港基本法又进行过两次解释,第二次解释就香港特区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做出原则规定。第三次解释则明确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剩余任期,即董建华辞职后补选产生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为两年。全国人大还于2007年和2010年做出过两个决定。香港回归后至2010年,全国人大总共做出过两个决定和三次解释。
历时两年之久的这场风波就此结束,但它所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香港特区法院及法官基本上是从港英管制时期过渡到香港特区来的,有些法官长期习惯于普通法,对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香港回归前,香港法律属于普通法系。普通法是以不成文的判例为主,辅以成文的制宪法。香港回归祖国后,我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中国内地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只可作为参考,但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是香港的一部宪制性法律。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条例,都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而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则失去法律效力。而香港有些法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在宪制上已经发生历史性的深刻变化,他们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这一新形势而做相应的转变,特别是他们对基本法还缺乏应有的了解。看来要他们对基本法有全面深入和正确的了解,还有一个过程。而要使基本法得到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切实得到贯彻执行,难度依然不小。
香港终审法院第一位首席法官共任职13年,他于2010年8月底退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他正确地指出,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是基本法规定的,是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新宪制,而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对香港各级法院、包括特区终审法院在内是有约束力的,这是香港在实践“一国两制”的新宪制下的一个新判例。因此,他不认为人大释法是他任内的遗憾,也从未因此而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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