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的名字,在香港当地几乎是家喻户晓,可是在内地,一般人对它并不了解,这也是完全正常的事。我被派往香港分社工作,有些过去的熟人和同学都以为香港分社是新华通讯社在香港的分支机构,我改行去香港当记者了,有的还专门打电话向我询问,我只好向他们做些解释。
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与国家通讯社新华社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机构,香港分社实际上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
香港分社怎么会成为中国政府在香港的派出机构呢?这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种特殊的产物。
新华社香港分社在刚成立时,的确是一个新闻机构。它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7年成立,当时以新闻通讯机构的名称向港英当局登记注册,并于1947年5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稿。在以后的漫长岁月中,新华社香港分社的隶属关系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中央对香港工作领导体制的变化而几经调整,其职能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我国政府在香港没有官方代表机构,凡遇有需要同港英当局接触或交涉的事宜,就授权新华社香港分社出面办理。港英当局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由港督政治顾问负责同新华分社的日常联系。
我国政府鉴于香港问题的重要性和内地与香港联系事务增加的实际需要,曾打算在香港派驻官方代表机构。中方援引了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在香港设有特派员的先例,不止一次地正式向英方提出这一建议。1954年中英建立了代办级外交关系后,我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于1956年2月向英驻华代办欧念儒提出,中国政府希望在香港设立特派员事务处。英方对中方这一建议久久拖而不答,直到1958年明确给予拒绝。1972年3月中英升格大使级外交关系后不久,我国政府再一次向英方提出在香港设立官方代表机构问题。这次不仅由我国外交部有关负责人章文晋和乔冠华先后就此同英驻华大使艾惕思和英外交部政务次官罗伊尔进行了商谈,而且在更高层次提出过这个问题。1972年10月英外交大臣霍姆访华期间,姬鹏飞外长在同霍姆会谈中就此进行了讨论。周恩来总理会见霍姆时亲自出面谈及这个问题,并针对英方可能的疑虑,指出我们不会在香港搞双重政权,不会过问当地地方事务,但英方仍迟疑不决。8个月后,当姬鹏飞外长于1973年6月访英时,霍姆外交大臣在会谈中正式答复说,英方对中方的建议经过慎重的研究,认为对中方在香港的代表机构的格局做出改变的时机尚不成熟。就这样再次拒绝了中方的建议。
英方对它所说的“时机尚不成熟”,并未做进一步具体的解释,但从英国报刊上透露的内容来看,可以揣测出英方的考虑。
在此之前一个多月,即1973年4月,英国《金融时报》、《泰晤士报》等都连续刊登了有关中方向英方提出在香港设立官方代表机构问题的消息。报道不仅泄露了中、英双方商谈的情况,而且还引述了英国政府官方人士和港英当局对此事的反应。显然,这些消息是英官方有意向外透露的。这些报道还着重列举了英方的顾虑,主要有两点。一是担心中方在香港设立官方代表机构,可能会干预当地事务,出现双重政权;二是担心我国政府政策将来可能有变化,如果再度出现类似1967年反英抗暴斗争的情况,港英当局就很难控制局势。从这些报道中人们不难推断英方拒绝中方建议的原因。
既然英方不同意我国政府在香港设立官方代表机构,中方在香港当地同港英当局联系交涉事宜就不能不继续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来承担。而港英当局同新华分社的联系在做法上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
1978年,港督麦理浩第一次出席新华社香港分社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招待会。自此形成惯例,此后的历任港督每年都出席,直到香港回归中国之前。这是英方对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国政府派出的实际上的代表机构的一种默认。
后来随着解决香港问题提上中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中英就解决香港问题达成协议,香港进入回归前的过渡时期,中英双方围绕香港问题的工作量急剧增多,港督及其政治顾问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联系频繁,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实际上已作为中国政府在香港的官方代表机构进行运作。
在香港回归祖国前的过渡时期,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楼位于皇后大道东387号。新华社香港分社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由港英当局提供保护。新华社香港分社使用密码通信,同北京的机密文件往来使用外交邮袋,由外交信使押运,港英当局都予以默认。
而真正从事新闻通讯业务的工作部门只不过是新华社香港分社下面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附属单位,对外称“新华社香港分社总编辑室”,总编辑室在湾仔霎西街5号,它在业务上实际上受国家通讯社新华社的领导。
新华社香港分社实际职能同对外名称的差异,就是这样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前,中央就做出决定,除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外,作为在香港已存在50年的新华社香港分社将继续在香港存在并发挥作用,但是其职能和工作方式要做些调整,使其适应香港回归后的新形势。我在北京列席了中央的有关会议。
我到香港不久,来自多方面的刁难和麻烦就接踵而至。
1998年5月1日,我社收到一张来自香港东区法庭给我的传票,称港人刘慧卿告我违反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知我于6月2日上午9时30分到法庭。传票上还特意写有一句话:纵使你有意认罪,仍须亲自到庭。气势汹汹,直冲着我而来。我感到有些莫明其妙,当即要社里有关部门查一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经查,原来是香港有个名叫“前线”的政治社团负责人刘慧卿向我社发难,去法庭告我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刘慧卿原是记者,后为香港立法会议员。1996年8月她参与组建政治团体“前线”,主张在香港实行普选。据报道,在香港回归祖国的问题上,她的态度与广大香港市民不同。
刘慧卿于1996年12月写信给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周南,询问新华社香港分社是否保存有关她个人的资料并要求查阅。周南社长对此未予置理。因为当时港督彭定康在香港搞人权法案,企图以此来凌驾于香港其他法律之上,架空中国全国人大已通过并颁布的《香港基本法》,中方为此同英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斗争。而这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正是港英当局根据人权法案制定的。周南社长理所当然不能理它。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成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但必须经过法律适应化,在不违反或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方能成为特区法律。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正处于法律适应化阶段,也在审查检讨之列。我去香港工作后,为稳妥起见,分社信访部门于10月25日正式函告刘慧卿,我社不搜集港人的资料,也没有她个人的资料。我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哪知刘慧卿并不善罢甘休,她以新华分社答复她的查询已超过40天期限为由,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东区法庭起诉,而东区法庭法官竟然立即于次日就批准刘慧卿的申请,向我发出传票,在传票上还特意加一句话:“纵使你有意认罪,仍须亲自到庭。”按照常识,被告有聘请律师代为出庭的权利,而这张传票上竟然置这一常识于不顾,强调必须亲自出庭。这是法官一时糊涂,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这使人感到费解。
新华社香港分社长期以来作为中国在港的官方代表机构,这在香港是众所周知的。香港回归祖国后,国务院正式通知香港特区政府,新华社香港分社是中央政府驻港工作机构,并且已正式对外公布。我同刘慧卿素不相识,并无任何恩怨。她无端告我,看来就是因为我是中央政府驻港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企图以此达到打击中央驻港机构的政治目的,这就是原告发难的真实意图。
很明显,这是一场政治官司。按理说,要处理此事并不太困难。香港回归前,英国皇室和英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均享有司法豁免。香港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的工作机构,理所当然也享有司法豁免。可是,问题是,给予新华社香港分社以司法豁免一事,由于种种原因,当时尚未得到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综合分析了香港各方面的因素,慎重研究了各种应对方案,最后还是选择从技术角度来应对这场官司。
我们咨询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他们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刘慧卿是1996年12月向当时的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发函的,而当时我还在伦敦担任中国驻英大使,根本不在香港,刘慧卿显然是张冠李戴,告错了对象,这是其一;1997年10月答复刘慧卿询问的是新华分社信访处,而不是我本人,社长本人与新华分社是完全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实体,这是其二。基于这两条理由,刘慧卿控告我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是没有根据的。关于被告人是否必须出庭应询的问题,根据香港裁判官条例和私隐条例,如果被告人认罪,则必须出庭;如果否认控告罪,则可由律师代理出庭。所以,东区法庭在传票上强调我必须出庭,也是站不住脚的。
我社聘请香港资深大律师胡汉清代为打这场官司。他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撤销东区法庭5月1日给我发出的传票。
这场官司从1998年5月起前后历时一年有余。每次开庭,都由我方律师出面。到1999年6月,高等法院做出判决。判词说,刘慧卿的起诉既无证据也没有法理基础,构成滥用司法程序,刘慧卿的律师给她的意见也是错误的;东区法庭传票对姜恩柱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无论事实及法理依据均显示姜恩柱根本与这一事件无关,姜恩柱从未触犯刘慧卿指控他的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罪行,倘无故要他面对刑事检控程序,不符合法治精神。
高等法院判我胜诉,刘慧卿败诉,撤销东区法庭给我的传票。刘慧卿对此没有提出上诉。这样,刘慧卿的政治企图彻底失败。
然而,刘慧卿仍不忘要作政治秀。高等法院判败诉一方承担胜诉一方的大部分诉讼费。而刘慧卿则耍赖,久久拖欠不付。我方多次催款,并一再给予宽限,做到仁至义尽。但刘慧卿就是拖延不理,最后我方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催她还款。而刘慧卿在此期间,竟然不断大登广告,还走上街头募捐,大言不惭地声称她是代表香港市民打这场官司的,现在官司打输了,请大家慷慨解囊,帮助出钱。
刘慧卿自称她是“代表”香港市民打这场官司的。这种说法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反感和不满。据报道,有些市民直截了当批评刘慧卿打官司完全是无理取闹。有的还揭露说,她并非没有能力还款。还有的市民讥讽嘲笑她,给她寄去清明节烧给亡灵的数亿元面额的纸钱。
然而,刘慧卿的“表演”也得到了香港某些势力的赏识。在香港小有名气的律师分文不取为她免费打官司。香港媒体还报道,刘慧卿本人向媒体透露,她从香港“公民及政治权利基金”得到70万港元的拨款。据报道,香港“公民及政治权利基金”有西方国家的背景。
为追讨刘慧卿的欠款,又历时一年九个月,直到2001年3月,刘慧卿才全部还清170万港元的欠款。我方虽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也花费了60万港元。
经过这场官司,我对香港法律、法院以及某些政治势力的复杂状况有了感性的认识。
新华分社名实不符的状况在香港回归后给我们带来不少困扰。
香港回归祖国后,成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新华社香港分社继续使用外交邮袋显然不合适。新华社香港分社使用密码通信、同北京往来、人员履行公务等都需要正式享有法律豁免,办公楼及人员安全等都必须得到特区政府的保护。
香港回归祖国前夕,国务院港澳办主任鲁平同志专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方面谈了这个问题,希望特区政府在7月1日后即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给予新华社香港分社以一定的豁免权。鲁平同志还具体提出,因新华分社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对这一机构及其人员包括信使往来和密码通信等均应予以保护。对于在通行证上注明给予礼遇的人员,应给予免验的待遇。特区政府方面对此表示完全理解,并答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据我们了解,英国管制香港期间,英国皇室和英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在香港享有法律豁免。在我们看来,香港回归祖国后,中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在香港享有同样的法律豁免,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具体可通过法律适应化条例,完成这一法律上的转换。为便于香港特区政府给予新华社香港分社以法律豁免,中央政府于1997年9月正式通知特区政府,新华社香港分社系中央授权的在港工作机构。1998年3月,中央政府又正式发文给香港特区政府,再次明确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授权的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要求特区政府给予一定的法律豁免,并提供工作便利。这种原本理所当然的事,但要真正落实起来却远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
那时,临时立法会已经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使回归前英国皇室和英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享有的法律豁免转为中国政府及其驻港机构。但中央驻港机构是否符合“国家”定义,还需要进行研究。
有人提出国家机构必须没有行使商业职能的问题。香港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授权的驻港工作机构,它的职责中根本没有商业职能。而真正从事新闻业务的部门,多少年来早已同新华社香港分社彻底分离,只是由于对外称为新华社香港分社总编辑室,这就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和混淆,这倒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时,香港某些政治势力居然对新华分社的法律地位提出质疑,声称香港基本法中只有关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的规定,没有提及香港回归后的新华分社,提出“现在是新华分社功成身退的时候了”,要求新华分社“光荣撤退”。
而香港某些政治势力对新华分社的发难也得到美英议会的呼应。1998年4月,美国众议院国际关系委员会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提出法律适应化,让新华社香港分社等中国驻港机构免受香港部分法律管辖,这是北京在干预香港事务。同年4月28日,英国下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举行香港问题听证会,英外交大臣法切特在听证会上质疑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作用和职能,称这个问题已成为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希望中方能明确规定其职能。
香港内外某些势力针对香港分社的法律地位大做文章,对香港分社步步紧逼,企图对香港分社的活动进行挤压和限制。而当时香港分社由于工作方式的转变对外保持低调,致使不少香港爱国人士对香港分社产生误解,引起一些思想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不考虑从根本上加以应对的解决办法。
最后,中央研究决定,将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在中央做出原则决定后,先由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廖晖同志向特区政府方面做了通报。根据钱其琛副总理的指示,我也向特区政府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华分社的历史、改名的缘由和改名后的具体职责。
1999年12月28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会议做出决定,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任命分社社长和副社长为中联办主任和副主任。国务院任命我为中联办主任,郑国雄、高祀仁、王凤超、刘山在、邹哲开、陈凤英、郑坤生为副主任,王如登为主任助理。(www.xing528.com)
国务院这一决定在20天后才对外公布。在对外公布前,我和中联办的同事们分头向各方面人士做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我分别拜访全国政协副主席安子介和霍英东,并会见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常委,我向他们做了介绍和通报,他们对我们分社更名都表示赞同和支持。
1月17日,新华通讯社和中央电视台分别于下午6时和7时播发了国务院的决定。我提前于下午5时在分社大楼会议室举行了吹风会。参加吹风会的有香港各大报刊和电视台的总裁和主编以及内地在港新闻传媒主要负责人,总共有几十人。我向他们介绍了新华分社的历史、改名的理由、改名后中联办的职责等,并回答了大家的提问。
1.关于基本法只提到外交部驻港机构和解放军驻港部队,而没有提到回归后新华分社的地位问题。我们早就向参与起草基本法的邵天任、肖蔚云、吴建璠和许崇德等四位法律专家查询过有关背景。他们都回忆说,外交部驻港机构和解放军驻港部队都是特区成立后设立的,以前没有,所以要写进基本法。基本法起草期间曾讨论过新华分社怎么办的问题。后来没有写进基本法,这是因为起草委员会委员们都认为,这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没有必要写进去。
针对香港媒体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强调指出,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已存在五十多年。新中国成立后,它长期作为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开展工作,这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和颁布前就早已存在的事实。香港回归祖国后,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继续存在并履行职责。现在国务院决定,将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有派出机构,这是很自然的事。
2.在吹风会上,大家关心改名后职责有什么变化,我宣读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该决定规定新华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后的五条职责。
(1)联系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2)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的中资机构。
(3)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对内地的意见。
(4)处理有关涉台事务。
(5)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我说明,以上五条,实际上也是香港回归祖国后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的职责,更名后基本上没有变化。
3.关于改名后的中联办与特区政府的关系。我强调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更名为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后,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央政府的授权履行职责,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施政,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4.关于中联办与中央驻港其他两个机构之间的关系。我表示,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联系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这是一句话,还有另一句话,这就是,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与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
2000年1月18日上午10时,我们在办公楼大门外举行了一个简单的挂牌揭幕仪式。我做了简短致辞,为镶在墙上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铜牌揭幕,并在铜牌旁合影留念。
董建华特首发表声明,对新华社香港分社易名表示欢迎,特区政府将与“联络办公室”在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保持联系和沟通。
同日,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发布了将其在香港分社名下的总编室更名的消息。
在这里不能不对新华通讯社总部在此事上对我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表示感谢。
在研究新华分社改名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就考虑到香港分社中原来真正从事新闻通讯业务的工作部门今后采用什么名称的问题。如果采用新华社香港分社,这样对外就会引起混淆,甚至误解,外界会以为我们不是改名,而是新设立机构。所以我们建议不宜用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名称。采用什么名称,请新华社总社定夺。
为此,我专门去北京同新华社总社社长郭超人商谈此事。郭超人非常通情达理,欣然同意我们的建议。
在我们分社宣布改名的当天,新华通讯社发言人就宣布,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原来承担新闻业务的工作部门,即原新华社香港分社总编室以“新华社香港特别行政区分社”的名称继续从事新闻业务,特区分社已向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注册。
1月18日和19日,香港各传媒都纷纷刊登了我们分社更名和举行挂牌仪式的消息和评论。总的反应比较正面。
各报普遍认为更名符合实际。新华分社易名,与新闻专业正式分家,名实相符地处理中央政府和特区之间的事务,对“一国两制”的实施极为重要。这是中央驻港机构正常化、合理化的重要一步。各报刊还普遍认为,更名后“中联办”依然不会成为香港“第二个权力中心”,“有这种顾虑是多余的”。
当然,在普遍正面反应中,也夹杂一些杂音,对新华分社更名事提出质疑,但在香港并没有什么附和的声音。报刊上有些署名文章还直接或间接地批驳了这种意见。
新华分社更名缘起于法律豁免问题,改名后法律豁免就可迎刃而解。又过了一段时间后,此事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新华社香港分社在香港回归祖国两年半之后进行了改名。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香港分社都为了祖国的独立解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也为香港回归祖国做出了自己的努力。有着52年零8个月历史的新华社香港分社已完成了它光荣的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通过更名,为中央驻港机构在香港长期存在并顺利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法律基础,这本身就是一件具有长远意义的大事。
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楼位于港岛湾仔皇后大道东和黄泥涌道交叉路口。这是一幢23层的大楼,斜对面是跑马地赛马场,门前是皇后大道东,后面是公墓墓地。
靠近赛马场,对于我们分社来说很方便,我社住在跑马地的员工可以每天去马场早锻炼。但与墓地相邻,却有另一番说不出的滋味。位于我们大楼后面的不是一小片墓地,而是有伊斯兰教、天主教坟场,有香港公墓,它们一个连接一个,墓地沿着整个山坡散布开来,漫山遍野,几乎望不到尽头。不少香港人相信风水,认为住在墓地旁边不吉利。我们是无神论者,当然不相信鬼神,但办公楼在墓地旁边,无形中在人们心中投下一道浓重的阴影,使人感到不舒服。
据说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楼原是一座旅馆,生意不好才卖给新华分社作办公楼,这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事。后来,因办公面积不够,又购买了邻近的一幢办公楼,但这两幢楼并不直接相连,而为一幢居民楼所隔开。新华分社又陆续收购了居民楼下面的几层,原想把上面几层也收购过来,但一直未能成功。为了连接两个办公楼,只得在属于我们分社所有的居民楼地面一层建一通道,可以往来于两个办公楼之间。这虽然有些别扭,但在当时政治形势下,也只能如此。
我去香港工作后,发现新华分社办公楼已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客人来我社,不能从前面正门进,因为大门前是狭窄的马路,来往车辆川流不息,根本无法停车。来分社的客人只能从后面车库进出。而新华分社对外竟没有一间像样的会客室。同时,办公室数量也明显不够。大楼没有会议厅,要召集全体员工开会也没有地方。除结构性问题外,办公楼还存在设备陈旧、安全隐患多等问题。
中央军委前副主席张震同志来香港访问,我们安排他下榻分社在赤柱的招待所。他坚持要来看看我们分社办公楼,我陪他参观办公楼后,他用严肃的语气对我说了他的印象。他接连用了三个“太”字,他说,你们办公楼太陈旧、太拥挤、太简陋。接着他说出了他的意见,现在香港已回归,你们应该像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一样盖一座像样的办公楼。
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位于港岛半山上。办公大楼于1995年10月开工建造,于1997年香港回归前竣工,当年7月1日正式开始对外办公。这幢大楼内部办公室宽敞明亮,对外部分庄严得体。
解放军驻港部队所在地添马舰大楼,这是港英时期英军驻港部队司令部,位于中环的中心地段,是港岛最佳位置。整幢大楼像似酒瓶倒放的形状,向下俯视维多利亚海湾,是港岛的一座标志性建筑。
相比之下,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楼显得破旧,同它作为中央政府驻港工作机构的地位很不相称,难以适应对外工作的需要。
实际上,新华社香港分社早就有改造办公楼的打算,只是由于香港回归前各方面工作极其繁忙,根本无暇顾及此事。
我去新华社香港分社工作不久,就把修建办公楼提上议事日程。解决方案,不外乎原地重建或另寻新址。
要就地重建,必须先要劝说两个办公楼中间居民楼上面几层的住户同意把他们的房子卖给我们,然而我们通过房地产公司同居民楼有关住户洽谈时,就遇到了难题。无论我们怎样愿出高价收购,住户都坚决不肯搬迁。这样,这一方案就再也无法向前推进而胎死腹中。
我们只得考虑另外择地新建办公楼。港岛中环是最理想的地段,但当时没有发现空置的地皮,即使有,地价我们能否承受,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们经过四处寻找,最后有两处可供选择的地点。一个是北角香港殡仪馆附近的一块地皮,我们办公楼从坟场旁边搬到殡仪馆附近,看来这不是什么大的“改善”,依然会给相信风水的港人一个不良的印象。另一个是位于西环的西港中心,大楼已初步建成,高42层,另有地下车库3层,建筑总面积比新华分社跑马地办公楼大得多,正符合我们的需要。这幢大楼属于招商局所有。
因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招商局一时面临资金困难,不得不忍痛出售以解燃眉之急。
我们倾向于购买西港中心,为此我向钱其琛副总理做了汇报,并找财政部长刘仲黎要钱。他们都表示支持。随后我直接去向朱镕基总理汇报。朱镕基总理当即同意我们的意见。时隔不久,我再次去朱总理处汇报请示工作时,他把财政部关于解决我社办公楼资金的报告拿出来,当着我的面就签批了这个报告。
我们用朱镕基总理批拨的款项加上我社的自留结余资金购买了招商局大楼,并进行内部装修以及添置家具和设备等。装修历时一年半,于2000年春完工。
2000年5月8日我们举行了新办公楼的启用仪式,钱其琛副总理亲自为新办公大楼启用揭幕,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中联办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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