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主体要件。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单个经营者无法形成垄断协议。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形式的共谋,具体表现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带来了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
其一,主体要件。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单个经营者无法形成垄断协议。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包括经营者和行业协会。
其二,行为要件。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形式的共谋,具体表现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里的“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的形式,就限制竞争的行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是指企业集团、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体以决议的形式,要求其成员企业共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1]据此定义,我国《反垄断法》上法定的“决定”主体应当为行业协会,2010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3]对上述观点都予以印证,并且将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方式分为两种,即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决定、通知标准和组织、召集、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其他协同行为”是指虽不存在协议或决定,但是经营者实施了实质上协调一致的行为。(www.xing528.com)
其三,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4]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确定了“禁止+豁免”的规制框架。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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