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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2019年《检察官法》业已形成了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的大概制度轮廓,但相关规范的范围覆盖、内容设置、规范表达都难称得上完美无缺,仍然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最后,2019年《检察官法》并未规定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豁免制度。显然,在2019年《检察官法》的规范之下,对于检察辅助人员的追责是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的缺漏之处。

建议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

如前所述,2019年《检察官法》业已形成了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的大概制度轮廓,但相关规范的范围覆盖、内容设置、规范表达都难称得上完美无缺,仍然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笔者认为,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的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明确责任追究范围

就2019年《检察官法》现有的规范条文而言,其起码存在三处缺漏。首先,责任追究范围本身表述逻辑混乱。2019年《检察官法》第47条对检察官应受惩戒的范围作出了十项列举,但是各项之间并不能形成逻辑上的适当区分。其中最为显著的当为该条第4、5款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在逻辑上已经完全包含了第47条所列举的其他事项,但是同时第10款又作出了“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兜底性设置,不免给人以逻辑错乱之观感。此外,其他款项之间也多有内容上的混同,其根本原因在于程序性标准与实体性标准的混合设置。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本身即包含了“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那么,2019年《检察官法》第47条第1款最起码与第2款形成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其次,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事由与法官司法责任追究事由区分度不高。对比2019年《检察官法》与2019年《法官法》,二者有关司法责任追究的条文不但在文本中的位置相近,连内容也只有寥寥几字之差。诚然,司法工作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但是检察院、法院的机构定位、职权范围毕竟有所不同,仅仅以“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审判工作秘密”与“检察工作秘密”几字之差,显然并不足以凸显检察官与法官各自职权范围的独特性。最后,2019年《检察官法》并未规定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豁免制度。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有利于反向落实追责、完善履职保障、提升司法效能。[13]在《检察官法》中规定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不仅能够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的整体规范结构,更能够体现保障检察官公平公正履职的制度关怀。笔者认为,在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范围方面,我国可从“正向列举+反向否定”两个角度出发:在正向的归责事由上,只保留第47条第4、5款,将具体事由留予下位法规细化规定或者只作具体列举辅以“其他”形式的兜底性规定。在反向的豁免事由上,有必要在《检察官法》中独立设置相关条款,并列举检察官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一应情形。

(二)完善责任人范围(www.xing528.com)

根据2019年《检察官法》第47条的规定可知,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的客体是“检察官”,也即该法第2条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显然,在2019年《检察官法》的规范之下,对于检察辅助人员的追责是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的缺漏之处。笔者认为,应在《检察官法》规范中增加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责任的单独条款。原因有二:其一,检察辅助人员虽然不被纳入检察官员额的十二级序列,不具备检察官的独特法律身份,但其承担着辅助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提起公诉等职责的工作,在事实上形成了“类检察官”的地位,完全有可能对案件的程序与实体造成影响。如果不在《检察官法》中对其加以规定而完全交由下位法规规制,恐有下位立法僭越之嫌,不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则。其二,检察辅助人员毕竟不是员额序列中的检察官,不宜将其同检察官一并管理。因此,在《检察官法》中单独规定检察辅助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司法责任,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意见、具体办法等应是较为合适的方法。

(三)强化责任追究程序

综观2019年《检察官法》司法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范,多是实体性质上的主体、客体、归责事由、法律后果等设置,对于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的程序着墨甚少。仅有的第52条不但在范围上有所限制,局限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也并未在内容上有实质性规定,而是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但是,建立一种基本的法律程序或者维护法律程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并非只具有一种工具或者手段方面的意义。[14]《检察官法》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至少表明立法者在观念上依然无法摆脱惯性,并没有给予法律程序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在《检察官法》中搭建覆盖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包含提请主体、处理机构、调查方法、对外衔接、救济办法等内容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以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以形式权威保障实质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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